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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你告不成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4-03-10 08:18:54│巴幣:8│人氣:6534
其實本篇是續上篇三談網路上之妨害名譽罪
PS.標題聳動點才能騙人進來看嘛....
上篇談到,對於網路上的妨害名譽告訴,為何告訴成功率並不高
PS.其實更多是於檢方就已經被不起訴了
其實很大重點在於,告訴人懂不懂法,及告訴人作不作功課
 
同樣案件可以成功,代表有其可成功之要素
如何發現該要素,就歸於事前準備功課
 
一般對告訴流程不熟悉者,往往是走警局提告路線
這路線方變,但缺點也不少
最主要是筆錄採一問一答,而除筆錄外就無任何資料
你不可能加入你自身的見解,或判決/例之援引
當然對於提供偵辦方向也是無從提供
 
故除了幾種特殊情況,比如證據需要急速採證
就好比你被偷了,可能要第一時間調監視器,或進行指紋辯識等
外加你並不知道造方是誰。
這時我會走警局提告
因為你若用了檢察署提告,到時也會因缺證據,及犯人不明
檢方會交辦給轄區警方去調查,但這一來一往之間可能就會隔一個月以上
到時證據可能已消失,而難以追查出犯人
故對於這種有迫切需要調查證據的情況,我會直接警局報案
 
若反之,如上篇提到的網路上之妨害名譽罪
若換成我要提告,就決對不走警局提告路線
而是自行書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
 
為何呢,這要先說個觀念,檢察官是可以被引導的
這麼說不是說檢察官笨,我舉個例子
今天我開車要重甲地到乙地,我知道有兩條路
兩條都差不多時間,所以我原本想走A路線
但這時如果你和我說
走B路線比較快,因為這時段B路線車流量較少
沒錯,這時我就被你引導了
 
而檢方一樣如此情況,更可能並不知有B路線這回事
這時你提供了他B路線,他只要認同,就可能走B路線
需知檢方辦案量已到可過勞死程度,光假性犯罪一個月每位檢察官都分到上百件
不要期待他還能挪出時間去翻法官有何新的見解和判例
這時,就如同你知道B路線車少,你就應該提供給他作參考
他採不採用是一回事,但至少你又多了一個機會
 
而警局提告時,你並未有這種機會,因為筆錄就是死的一問一答
不攙入任何各人意見。
然自寫告訴狀就不同了,你能加入判決/例來證明你的告訴有理
外加告訴檢察官,確實是有類似情況被判有罪的

檢察官是否上訴,其實就取決於該案可不可能被判有罪
需知,檢察官可以說成廣義法官,他們是經過同個司法考試
參加同個司法訓練班,結訓時依成績及意願來分發為檢察官或法官
所以檢察官又為廣義法官。
故,檢察官在衡量是否起訴時,可能依其自身判斷
當我是法官時,我會判這行為有罪嗎?
然就如上述,法官見解推陳出新,網路上的妨害名譽案件
其實也起始於最近4年內,對於是否影響自然人的見解也都是這一兩年內的事
若檢方並不知,你又未告訴他,當然他起訴的機率就不高
 
而如何提供類似判決給檢察官,當然這就是我前面說的事前作功課了
如網路上的妨害名譽罪,找出類似案件,
去截錄審判法官對於網路虛擬匿稱同等於自然人部份說法
PS.這部份我剛隨變翻就翻到四種說法,都是極有利於這類案件的
然後把文及案號一併於告訴狀上陳述,甚至附錄呈上該判決書
這時檢察官就能知道,類似案件確實有成功判罪的
而起訴機率自然就提高了些

當然,你可能會遇到不買單的檢察官(判決不具約束力 只能當參考)
但仍能說,別人的機會是10% 你就至少有40%
就如同再議案,以前年度整年台中高檢受理再議為四萬多件
成功只4千多件,約為12%
然就筆者自撰及協助處理再議案件部份,目前卻高達有62.5%機率成功
PS.一件是二度再議,即再議後發還續偵仍不起訴,再提再議成功
ps2.本年度已增高至80%以上
為何高過於平均機率很多,這即是懂不懂法,作不作功課之差別
懂法的,你會知切入點在哪裡,你能找出檢察官不合法理之處
作了功課,你才能以類似判決來支持你的論點,來影響檢察長之裁判
 
所以,很多有錢人請律師,為的是啥
為的是跳過檢察官這程序直接進法院
律師會幫你把證據資料等全準備好
也不用你自己去查去作功課,你只要有錢就行了
 
然對於不想花錢,想走公訴路線,但又不肯花時間去作功課的
以為檢察官必定英明,法律必定公正的
我只能說,不起訴是應該,起訴是你賺到....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37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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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YANYAN
有些地方不太懂
意思是筆錄之後還要看檢察官起不起訴的意思嗎

11-13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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