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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談網路上之妨害名譽罪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4-03-10 00:55:04│巴幣:1,018│人氣:13027
在巴哈逛不少版,倒常常發現諸如討論版中、或遊戲中的妨害名譽告訴案件
其實該類案件是否告的成,答案是有機會
但機會大不大,我只能說微乎其微

一般人倒會以曾有類似判決、曾起訴、某某律師見解等等來說可以告
當然,可以告是可以告,芝麻綠豆大的小事都可以告
但試想,誰會告訴你可以成功?
對,律師事務所的網站會列出很多成功案例
為的是啥? 為的是你委任他們
但他們不列出為數更多的失敗案例,因為要讓你產生可以成功的錯覺

報紙媒體等也會報導此類案件成功的案例
為啥會報導,代表他希奇,並不常見
反推之下就是有更高的失敗機率
拿著媒體所報導的,或是事務所所分享的案例
就認為贏面不低的,我只能說這太天真了。

法條的引用,並不在於單就字面上去解讀法律
此筆者曾以爰用法條的幻想與現實淺談過

故是否成立某罪,並非單就符合法條所描述即可成立該罪
如誹謗罪,其主觀上需具足誹謗之故意、客觀上毀損他人名譽,此缺一不可
又必需具足以下要件如:其誹謗言論為事實陳述,又或不涉公眾利益
且行為人若認定其所言為真實則無法構成誹謗,而無論其認知是否錯誤
此詳見小屋內文 再談誹謗罪有詳述

故誹謗罪的告訴難度一向不低,此請查詢全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結公告即可知
而民事則更不用談了,刑事起訴不了就沒民事(指附民)求償的份,
況且起訴亦不代表勝訴,民事求償等勝訴再來談都還不遲
調解庭亦不用談了,大多是起訴後才能進的地方
當然在地檢也有有機會安排調解,但這類小案其實更多檢察官都自己搓搓不過就算了

然該類小案就算幸運,對方認罪承認污辱你,起訴時也有極高機率是聲請簡易判決
判下來必是得易科或緩刑之拘役(還判不到徒刑呢),也可能直接判罰金
是不會有所謂前科存在的。所以其實根本無合解必要
縱不合解,因其初犯、認罪、其刑度也在5-20天之內,折5000~2萬台幣。
應該不會比你和解提出的合解金還高對吧。

次談公然污辱,犯罪是要視動機及犯意(犯罪之故意)
而無犯意則以過失論,該罪無過失罰則就無罪
比如有案例 甲對乙公然說幹xx,而被判無罪
因為其動機並非是存心污辱,而是一種情緒化表達方式
ps.當然有案例一定就有例外,亦有因幹xx被判有罪的,要看檢方及法官怎認定犯意

又如前陣子的蛋洗苗栗縣府案件(也就是丟縣長鞋同案),被告皆未以污辱公署罪起訴
為何呢,因為無法證明他們是存心污辱縣府,又之前有公署潑漆一案是起訴但判無罪
所以說,並非事實上我受到污辱,就必然能告對方污辱
ps.能告是一定能告啦,但贏面渺茫就是

而要視對方有無污辱之故意,然是否有或無,並非告訴人主張即可
需知,被告並非傻子(若是那是你賺到),他也可辯解這是可受公評,又或非出於污辱意圖
如舉例造方罵你低能兒,白癡等等是否可受公評,或是否出於污辱之犯意
請看下新聞

彰化一名王姓清潔婦不滿工廠老闆兒子質疑她工作不力,氣罵對方
「教育失敗、欠人管教、瘋子、你家死人」等語,被告公然侮辱,
法官認為,王女言詞屬與具體事實有關聯的可受公評事項,
不在公然侮辱罪處罰範圍,也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且部分言詞屬情緒用語,難認有犯罪故意,判王女無罪。

而實查判決書(102年易字594號)云:

「瘋子、你家死人、我給你亂的你死全家」等言詞,則應是兩人言詞爭鋒相對之下
,一時洩憤之情緒性用語,客觀情況下尚難認有公眾周知之犯罪故意,自非能以刑責相繩。」

「你家死人」、「瘋子」都可能不構成公然污辱了,
更何況網路上常出現的情緒化用語呢?
除非你的被告傻了,乖乖承認自己出於污辱之故意,不然單就那幾句
我只能說機率渺茫

又再其次,上面所談的虛擬匿稱是否能代表自然人問題
我曾說過,確實有法官及檢察官是認為虛擬人格受損害是同等於自然人受損害
但這只是少數例外,更多數的法官檢察官不這麼認為

況且對方並不知你本人為誰,其所污辱對向難認為角色後之自然人
而對非自然人污辱是否構成犯罪,這就像我罵一隻狗是否構成犯罪同理
然上述,並非決對失敗,很多人會找判決來支持他的論點
但卻不會展示出全部類似案來比較成功者所占比例
就如同樂透終究有人會中頭彩一樣,用有人中頭彩來證我買也會中
這雖然不能說不對,但機率為何其實大家也心知肚明

所以就此,其實告訴人能分為幾類:
一是根本不知實際上自己勝算為多少,也就是被媒體或律師所誤導之結果
二是志在參加不在得獎,告訴只是其手段而不期待結果
然這類告訴者又可區分為:
一是以刑逼民類,即以前所談過的假性告訴,以刑事來逼民事和解
主要為的是和解金,若被告本身不懂法,又害怕被判刑留下案底
於是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他和解金,這時告訴人的目地就達成了
比如很多討論區釣魚者,大多是此種類形,故意激你罵他,事後提告
當然他告訴成功率不會高,但他為的不是你被判刑,而是那和解金
 
二是比較阿Q式的,認為只要告你,算是給你個威脅,讓你知道罵人要負法律責任
又或認為他告了,檢方會傳你,大略有找你麻煩之意
然事實上呢? 這並無任何實益,當後來被告不起訴了
反而會給他,你根本告不了我的想法,並無法減低對方氣燄反而有增長之效果
又,以原就被,比如我住屏東,我不知我告的對向住哪
ps.以原就被是指民事,但刑事妨害名譽案若發生於網路時,其實你就真的會以原就被
詳見本小屋刑事沒以原就被嗎 此文
當警方調查後他住金門,沒錯,該案就就分案到金門地檢去
當檢方傳喚時,你就到金門去一日遊
這是在玩自己不是在玩對方

文後新增:先前聽到個真實案例,告訴人告了四人
警方分別把四被告拆開丟到各被告所屬管轄地辦裡 屏東 台南 台中 桃園四處

 
筆者較不會去談是否浪費司法資源的問題
啥叫浪費,啥叫應當,這本身每個人都有其標準
故筆者較喜歡以現實面,效益問題來去分析某件事
這麼作,有何好處,是否能達成目地
若無任何益處,亦達不到其期待之結果而為之的
我不會認為那是聰明的作法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37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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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3 篇留言

薩堪德拉
是說雖然這些在勝訴上的機率不高,但重點在於有無被告是否親口說出該言語有侮蔑之意
(以上我理解應該無誤)

這讓筆者想到恰板事件,那群洽版人就是在板上公開地表示他們所說的話的確是影射某人
而且還一副囂張的不怕人告,現在那群人通通都因為這些罪名被起訴,只能說活該 WWW

03-10 01:32

鴨子 (๑•ت•๑)
要看 說出污辱話語時 他的辯解為何 其實可辯解為氣憤語 通常污辱罪判罪都是以無意義之辱罵為主 不過 起訴仍要看判決 因為起訴對於犯意的要求相對較低 就我之前說過55比45就可能起訴
03-10 03:34
鴨子 (๑•ت•๑)
其實最主要也要看 告訴人訴狀怎寫了 這是很大重點 通常經過警方不會有好東西....以自寫訴狀來說 較能影響檢察官之看法 比如你舉判例 檢察官認同 就可能起訴 但經警局就難了03-10 03:36
鴨子 (๑•ت•๑)
至於你後方舉例的呢 就要看法官是否認為 該被污辱隊相 是否具足見其匿稱得知其人的情況 這一樣是看告訴人怎去寫那訴狀了 讓法官認為你這匿稱足以讓人辯識出現實上的你 這就有機會 反之機會就很小03-10 03:38
鴨子 (๑•ت•๑)
不過 其實這類案件告訴成功率不高也是有其好處 不致讓那些釣魚者及好訴者 都能輕易達成目標03-10 03:56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想到爭議哥的這篇文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17532&sn=3467675&sum=1531&min=104683&this=17&author=h123654782

04-22 14:16

鴨子 (๑•ت•๑)
也不能說那篇全錯 但也非全對 並非無法可辦 無法可管 而在於檢方怎認定 雖認定帳號不屬自然人的檢方居多 但還是有那少數是不同看法的04-22 16:53
鴨子 (๑•ت•๑)
但他說對一點了 檢方不懂.... 所以我才會說告訴狀是很重要的東西 他不懂你就要讓他懂 告訴狀或補充狀決定案件生死反倒比偵查庭問訊還來的重要
04-22 16:59
鴨子 (๑•ت•๑)
最關鍵還在於....被告沒遇過有錢人吧....真的只是要讓你坐牢不記成本的那種 直接跳過檢察官由律師自訴 這成功率相對就高了04-22 17:12
鴨子 (๑•ت•๑)
但又看那討論串所說 告訴方"警局提告"....這說法律系學生 打死我都不信......
04-22 17:13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爭議哥又來了個新論點
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17532&snA=401753&locked=F&page=1&gothis=3498029#3498029

04-27 23:03

鴨子 (๑•ت•๑)
這偏錯的比較離譜 判定是否涉污辱不完全取決於是否認得對方 我就能舉出很多判例都是不認得對方的 主要還是在法官對我前面提到那些的見解 雖大部份不認同 但還是會有踩到地雷的機會 尤其是當對方有錢採取自訴時 簡單說 這類案件必敗 那就不會有網路釣魚告訴這種事了 他雖知成功率很低 但量大總會有讓他碰到一次的機會
05-06 09:58
鴨子 (๑•ت•๑)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330/172907/
這個案例 被告當然是不認得告訴人的 不過這案我覺得判的有點誇張的重就是 一般類似案大多10-30天上下而已 不過也就是我說的 有沒踩到地雷而已 雖不好踩到 但也不是踩不到
05-0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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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問題,假設警方查不到對方(可能吃案或對方用跳板之類)或已超過6個月的訴訟期的狀況下自訴仍有用嗎?

05-07 11:59

鴨子 (๑•ت•๑)
警方若未吃案但追不到人 這時自訴其實沒用了 檢方也會交由警方去追人 追不到還是追不到 吃案就拿三聯單檢舉警員比較快 還能提損害賠償(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國賠法)

但超過追訴期就不得提任何訴訟 包含自訴公訴 就如同警察抓到犯人 但已過法定追訴期 一樣拿他沒辦法
05-07 15:05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php?owner=tp6ru04aup6那這篇也能提損害賠償嗎?
雖然聽說已私下和解了

05-07 15:12

鴨子 (๑•ت•๑)
若單純警方抓不到人 當然不是警方的錯 當然就不用賠了 若是警方吃案造成已過追訴時效 國家要負賠償責任05-07 15:16
鴨子 (๑•ت•๑)
但他已拿了三聯單了 代表報案成功 應該不會有吃案的可能性在 只是單純沒抓到人吧05-07 15:17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更正一下不是和解是雙方撤告,原因不明
但是爭議哥卻抓到他(爭議哥就是那案子的主角反告被害人妨害名譽)
平平都是跑同一間派出所差那麼多
另外再問一下若有人盜用他人遊戲戰績圖聲稱是自己的戰積的話又該怎處理?

05-07 16:27

鴨子 (๑•ت•๑)
無法處理 遊戲圖所有權只屬經營方
05-07 17:18
鴨子 (๑•ت•๑)
你怎證因此你受害了呢05-07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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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原出處是這裡http://forum.gamer.com.tw/C.php?page=1&bsn=17532&snA=386679&subbsn=0

05-0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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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問既然檢察官持帳號不屬自然人意見的多
那告訴狀或補充狀大概要如何證明呢?

05-09 13:32

鴨子 (๑•ت•๑)
難證 好證這種案成功率就不會這麼低了 頂多告訴他有成功判例給他洗洗腦 怎判還是看他心情的05-13 12:24
鴨子 (๑•ت•๑)
要我的話 會採用 比如很多人認得現實上的我是誰 來證帳號得和自然人連結 當然你也必需找的到人證了
05-13 12:25
鴨子 (๑•ت•๑)
很多方法啦 比如我有瓣網據 我有給人FB從FB能得知我是誰之類 看法官信不信了
05-13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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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17532&sn=3538104&sum=1772&min=104683&this=5&author=h123654782
感覺他很想被踢鐵板

05-10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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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跑去鬧自稱律師的文
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17532&sn=3543738&sum=1792&min=104683&this=7&author=h123654782
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17532&sn=3543738&sum=1792&min=104683&this=7&author=h123654782
http://forum.gamer.com.tw/Co.php?bsn=17532&sn=3544033&sum=1792&min=104683&this=6&author=h123654782

05-11 00:12

鴨子 (๑•ت•๑)
有幾個不可信點 一即是某自稱律師 我敢說不是 律師要告人決對不會走這步 何必讓案件多個不安定因訴 05-13 04:10
鴨子 (๑•ت•๑)
結果變成我也去鬧了 並已寫好恐嚇取財告訴狀 這就能驗證他是不是律師了05-13 12:08
鴨子 (๑•ت•๑)
你幫那小子省了上萬元訴狀費了呢....
05-13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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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你這篇的時候,因為你還沒回我問題
就去私信問他檢察官持帳號不屬自然人意見的多
那告訴狀或補充狀大概要如何證明?的問題
沒給我回應
還有他文章留言說的見解,就覺得怪怪的了
剛好被人抓到把柄猛戳,結果被你給gg了
另問如果有人未經你的同意把他的起訴書拿去公佈會有問題嗎?

05-13 12:15

鴨子 (๑•ت•๑)
可能有 但危險性不算大 就我說的法官自由心正了 最好是不要才好05-13 12:23
鴨子 (๑•ت•๑)
對了 起訴書是一定不要 起訴不代表判刑 且起訴書是未公開查詢的 這出事機率會更高05-13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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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就算我沒告訴你也會被某人給全挖出來吧

05-13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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痾我少打一個'不'起訴囧

05-13 12:30

鴨子 (๑•ت•๑)
一樣不要 上面有對方姓名資料等 還是會觸各資保護法 但就算你遮避了 但你的文能讓人聯想到這指的是誰 也可能觸法05-13 12:32
鴨子 (๑•ت•๑)
他最不該提到律師 沒提到我就會看戲不動了05-13 12:45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我看到那篇文有人拿了不起訴書作文章,然後本人有出來在1樓的文留言

05-13 12:49

鴨子 (๑•ت•๑)
那倒沒差 他並非基於毀損該不起訴書原被告兩方為犯意 他是為抵毀樓主 所以對於該不起訴原被告 難對他提妨害名譽05-13 12:56
鴨子 (๑•ت•๑)
且最初張貼者為原告 故就算權益被侵害 也只有被告能提告訴了05-13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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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別人桶
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17532&snA=406839&tnum=65
他只好用分身回那篇文了
然後續發怪論點

05-15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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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發文剛好讓他趁勢做宣傳

05-1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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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篇妨害名譽宣導文好像部分不給力
http://forum.gamer.com.tw/C.php?bsn=17532&snA=417710&locked=T&page=1&gothis=3650258#3650258

06-15 00:26

鴨子 (๑•ت•๑)
要法官說有罪才是有罪 他開頭就說錯了06-15 16:23
鴨子 (๑•ت•๑)
好成立的話巴哈有一半人都該被關了06-1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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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聞看到立委擬修法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615000288-260102

06-16 08:14

鴨子 (๑•ت•๑)
妨害名譽如除罪化 那最賺的就是國庫了 最爽的是檢察官 打民事就要裁判費 就算請求1元還是要付1000 06-16 13:10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桶神被叛啥罪了嗎?
還沒看到新聞
http://forum.gamer.com.tw/C.php?page=1&bsn=17532&snA=421105&subbsn=0

06-24 00:33

鴨子 (๑•ت•๑)
判緩 連一毛都不用交06-24 00:41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那篇蠻多有"見解"的人在討論

06-24 00:42

鴨子 (๑•ت•๑)
緩了哪來前科....真見鬼
06-24 00:43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對了妨害名譽部分有罰慣犯之類的嗎?
如果緩刑期已過在犯,在被判仍然會是很輕嗎?

06-24 10:08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有看到你在那偏文的回覆了

06-24 10:24

樂高・巴哈姆特模式
想起之前有人亂罵人被罰罵多少自罰多少錢是怎樣的狀況?

06-24 12:51

鴨子 (๑•ت•๑)
合解情況 不然公然污辱最高最高判到60天才六萬 況且一般都判5天10天的 更多是直接判一千元兩千元罰金的06-24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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