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常見的範例,有人討論區被罵了,或遊戲中被罵了
就抬出法律說我要告你XX罪(通常還會引用錯法條)
是否能告呢? 答案是可以,在台灣芝麻綠豆大的事都能告
但若說是否能成功? 當然不能說沒機會
但至少以一般並非很懂這些程序的人提告,起訴幾乎是百中選一的機率
首先我們要知道自然人這觀念。
自然人,最簡單的解釋法就是 自然就是人嘛....
像污辱、誹謗針對的都是自然人(法人亦同但先不談)
比如說今天我在眾人面前罵了你養的狗 ,試問你告我公然污辱嗎?
PS.還真有此案例存在喔 只是沒成功率存在就是
台灣沒有自然狗這名詞 法律也不保護自然狗 自然是無從告訴
PS.你真這麼告了 檢方會很高興,因為他收到告訴狀時連開偵查庭都不用
直接以行為無罰則來行決對不起訴,連不起訴處份書都能五分內解決(兩三行)
讓他又賺了一份案件量
而網路上之暱稱呢 ,比如我罵淫小路萊菈說你這淫賊
比如於遊戲中,或討論區這種公眾場所罵了,是否犯公然污辱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淫小路萊菈不具足自然人之條件
那是否以此類推,我罵的是暱稱,綽號等就無罪呢?
答案還是否定的,需視情況而定
舉個例 阿扁是暱稱 我罵阿扁大混蛋 是否能說我罵的非自然人?
非也 阿扁雖不是真實姓名 但見其暱稱可連想至其人 就可能構成犯罪
換個例子 我罵某學校資管系李某教授是畜牲 我沒指名喔 是否無犯罪
也不然 資管系就一個李姓教授 當你所指無他人可適用時(即只一人得適用)
其實和指名道姓是一樣的
也就是說 大家能否能從你的說法 得知你污辱的對像本人是誰 即是公然污辱罪是否成立的要素
這其中並非一定要指名才算
但就前例 淫小路萊菈是誰? 知道的請舉手
是否能由這個暱稱就得想像出其本人 職業 年齡等等等
當然不可能 他又不是啥紅人
當然討論區或遊戲中 大多是如淫小路萊拉這種
知其暱稱並無法得見其人之例
要稱公然污辱或誹謗
可能只能阿Q式的說給自己看
君不見 大多說要提告的 有沒1成真的提告了呢?
次者談到污辱與誹謗之區分
污辱 很明確 幹x娘 王八蛋等等罵人字眼都算
而誹謗 雖然也可能存在污辱之意圖 但誹謗成立要件是他必需意圖讓人相信某些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 見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上面所稱的"眾" 其實未必要多人
舉個例
我說b是豬
由於不會有人因為這句懷疑他真的並非人類,所以這算污辱
我說b有愛滋病,或說我要人相信b有愛滋
這就算是誹謗罪,因為我意圖讓人相信他有愛滋
然而就誹謗罪來說,必需要有誹謗之故意方成立
啥是誹謗之故意,比如上例我罵你是豬,只是單純罵人語,
我並不會期望大家真的會誤以為你是非人類,這時當然不具誹謗之故意。
然而我說你有愛滋,當然我意圖讓人知道你有愛滋,這就具備誹謗之故意。
而誹謗之故意,並不在於你所說的是否為實情,而是在於被誹謗者名譽是否受損
比如
我說b有愛滋,但b確實是有愛滋
這時我是具足誹謗之故意,這時會不會構成誹謗罪呢
刑法310條有明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雖事實上你真的有愛茲,但我這麼說是否與公共利益相觀,是否涉於私德
這些都是裁量者的自由心證,要視兩邊攻防戰誰嘴功較強,以及裁判者怎麼想的,同一件事依裁判者不同,可能會有完全不同的結果。
但肯定的是,就算你說的為真,但對於相對人有名譽之損毀時,你就已涉誹謗罪
若你能證你所言與公共利益有關且法官信了,那為涉誹謗罪但不罰,而非不涉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