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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下小說不等於停下筆---淺論現代社會之經濟剝削-以智慧財產權為例

作者:落葉幻想│2012-10-22 11:31:31│巴幣:8│人氣:258
淺論現代社會之經濟剝削-以智慧財產權為例                       
    要談智慧財產權,就得先從定義下手:「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定義上屬於無體財產權,雖說他無可否認的是財產權,但算是較為異類的財產權。雖說財產權具有的特性智慧財產大抵都具備,但智慧財產的存在並不像是動產、不動產的形式。唯有透過立法制定,      
並經過登記程序,智慧財產權才享有其被保護的地位存在。也才開始有排他性與能夠轉讓的特性存在。        雖說定義上智慧財產是「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然而智慧財產權並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登記享有(這大家都知道),否則就會出現連三歲小孩的塗鴉都成為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對象。至於本文所論及的經濟剝削,簡單的看或許能當作是一種過度保護智慧財產權或者說是濫用這樣權利的產物。
有智慧財產權與智慧財產權的誕生
    具體來說,早期智慧財產權這樣的觀念並不是非常受到重視的,或者說不存在。相較於生命、財產等權益,雖然當時都沒有立法或是明定,但受到侵害時都會明確感到痛苦。而智慧財產權,無論是發明或是著作,則沒有這樣的問題,就算被侵犯甚至都沒意識到這是一種權益。對於創造,當時都是依照有權者的好惡決定它的價值。統治者喜歡,就可能是名利重賞,相對的也有可能是不屑一顧,尤其是言論的方面,更有招致殺身之禍的可能。科技發明要不是成為機密,就是僅發給一次獎勵就要無償的提供全國使用。這樣的背景,對於技術的傳遞完全依照有權者決定,然而對智慧勞動的價值卻未必受到重視。而關於著作,由於書寫工具相當昂貴,作品能被抄寫對創作者來說某種意義上還是值得慶幸的。尤其是中國,讀書人的著作思想皆以經世濟民為主,對於個人作品比起擔心抄襲,不如說更希望廣為流傳,藉「洛陽紙貴」一事或許能略見端倪。由此觀之,智慧財產權在這個時候,並不被認為是一種自然觀念上的權利,甚至連被侵害的當下都被認為是很自然的。
    較為接近近代思維的智慧財產權最早出現於十七世紀英國君王詹姆斯一世之手,最無刺激創造力的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護新的發明,也有部分維護權利的意思,但仍不脫部分早期的思維。作為最早出先專利權的國家,在1710年左右英國出現了第一個關於著作權相關的法令「安娜法令」。其原名為:「為鼓勵知識創作授予作者及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看起來是白話了些,但其目的也因此一目瞭然。雖說未盡完備,人類史上第一個以智慧活動為財產標的的法律就此誕生。
智慧財產權逐漸完整的共識
    自從智慧財產權開始被定義為一種權利,隨著英國的殖民擴張、商業交流、以及各國脫離一級產業為主的經濟體系,漸漸的也出現各式各樣之如企業機密、商標權…等新型權利與保護的形式。其中較為值得一提的是,1873年維也納主辦國際發明博覽會時,由於各國對他國的智慧財產權利保護並不完整,導致各國對於參與都沒有多大意願。有鑑於此,而有「專利改革維也納公會」的召開,建立了智慧財產權的幾個基本原則,同時也確立了促進國際共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目標。至1967年「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為了「促進各國間彼此利益的瞭解和合作,鼓勵創作活動,提升全球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於斯德哥爾摩簽訂。藉由國際組織管理推廣與不斷的修正之後,智慧財產產權也漸漸的趨向完備。也確實訂立了一個某種程度上共同而明確的價值標準。
    一般而言,智慧財產權的存在價值總體上大概不脫保護創造者與促進人類發展兩面向。然而,這兩面向之中卻也必須面對某種程度上的價值衡量。基本上,其首要宗旨不外乎是基於道義上要保護創造者的經濟利益,但又得顧及有權利用的公眾,更或者是使大眾有利用創造的權利。這樣的前提下才能促進創造力,並讓這樣的知識或技術可以廣為流傳應用。於是,增加社會進步之餘,慧財產的法律又需兼顧創造者應該享有的權利。這是個相當矛盾的點,因為通常技術要廣泛被傳播,對創作者就一定有侵害,鮮少有能完全衡平兩方的狀況出現。為了找尋解決之道,在這方面是值得努力的。然而,更難解決的問題並非出現在這個層面。
價值開始呈現的變質的智慧財產保護-專利權
    雖說智慧財產權的原本目的是兼顧創作者權利與大眾權利,但現今社會之中卻已出現以智慧財產權為工具的經濟剝削或是鬥爭。我們確實不能否認,為了保護創作者專利權有其存在價值,也是為了知識經濟上的正義與公理。但換個角度,我們會發現這樣的價值所帶來的負效益。
    以美國這個鼓勵創新與持續研究的國家為例,專利權就確實帶來了傷害。只要深入研究一下美國的智慧財產權登記與訴訟就能發現,因為獨佔專利權的好處,原本應該投入心力從事研發的團體為了爭奪專利整天投注心力在訴訟之上,這不只造成資源浪費,也造成知識產業的效率的低落化。而潛心投入研究的就更悲慘了,只要一被訴訟的方式搶走成果,就只有血本無歸四字可以形容,更遑論那可能是研究一輩子的心血結晶。這與其說是鼓勵創新,不如說還令人有抑制創新的疑慮。
    非常奇妙的,上述的現象裡頭絕大部分已經跳脫了保護作者權益,而是利益所衍伸的利益團體對權利的競逐。他們投入大量的資源在搶奪專利,是保護作者?確保大眾有權使用?答案應該更加的明顯。 智慧財產權被納入了世界的潮流之中,原本的目的是為了有利於在知識廣為散布的情況下,要對作者與使用者的權利有所保護。然而,這樣的權利也很自然的被納入了經濟體系的一環,一群有心人士造就了智慧財產權的變質。就像我們知道的,如果一個進步的科技或是思想能帶動國家繁榮,那也就代表著在經濟上也能帶來相當的利益。所以,有一群既不是發明家,也非權益保護的專家插入了智慧財產權的領域,他們叫做資本家。
    資本家們看到的是其中龐大的商業利益。至於要說他們對智慧財產權造成的影響,就必須探討立法層面的問題。在政治的領域裡,利益團體會影響政府的決策,而在利益團體中最具影響力的就是這些資本家。對他們而言,透過影響力讓政府決策有利於自己是一件再平常不過的事,智慧財產權不過是這樣行為中的一種。而這能帶來甚麼呢?在智慧財產權法有利於他們的情況下,他們就能夠打壓競爭對手或是藉此以公權力等級的力量剝削其他人。這帶來的財富又能使他們更加鞏固自己的地位,要是沒有外力影響就會是一種剝削與構築權力的無限迴圈。
智慧財產權(專利權)所造成的問題
    上述的現象投影到現實中,我們能發現,剽竊開發中國家的知識財產是一種相當常見的經濟剝削。這時或許有人會問:「開發中國家?他們有什麼進步的技術?」。簡單來說,就是一些傳統的技術或是古老的東西,草藥技術就是一種。這樣在某些國家民間流傳的傳統藥物就被納入了經濟體系之中,要使用就是付費,但這些東西或許早已在該國存在幾百年甚至上千年。突然卻因為一道他們可能弄不明白的法律,跟一間對他們而言莫名其妙的公司,被禁止了他們一直以來在使用的東西。
    然後,就是持有專利權公司與其他代工廠商不均衡的獲利比,以我國一直引以為傲的代工產業,確實,這樣的產業有助於經濟成長或是GDP的數字。但只要我們曾觀察過,這樣的產業獲利跟提供訂單的上游廠商間存在的差距可能達到十倍以上。相較之下,在經濟不景氣時代工產業因為接不到訂單還要裁員或是需要國家資助,發訂單的是誰?上游廠商啊!雙方這一來一往收入差了多少呢?筆者似乎無從計算。雖說這這樣的收入落差是經濟體系中的一環,從道理來看也沒有不正確的地方,但就可以知道保有智慧財產權能得到多大的利益。
    我想這是透過上列論述我們能得到的一種推論,如果我們本身管不住那些利益團體或是政治團體的影響,那我們會看到的只有更腐敗的權力遊戲。從社會現象我們能很輕易地看出,無論是政治團體或是利益團體都有一個淺而易見的缺失,「短視近利」。雖然很遺憾事實是這樣,但大家都知道,這些散發影響力的團體大多數都是考量自身的利益為主,對於長久發展的考量通常是相當欠缺的。而他們所影響的政策,非常不湊巧的,就正好與所謂的經濟效率背道而馳,就像是智慧財產權惡性競爭所需要的法律。另一個不得不提的點就是,他們所追求的利益與智慧財產權當初設立的目標已經相去甚遠。保護創造者,但現實是連創造者都已成為被剝削的其中一環。至於確保使用者的使用權與推廣技術這個層面,則變成被確保資本家能收取使用費,而且是「全球性的收取使用費」,技術是推廣出去了,可惜不是我們當初設立智慧財產權所希望的樣子。曾幾何時智慧財產權已經成了為資本家賺取利潤的工具,喪失了它原本應有的功能,成了某種程度上具有負面意義的一個存在。
    當然,智慧財產權在關於著作或是電影視聽方面的成效倒是令人值得讚許的。雖說日前免空被美國立法禁掉的確讓熱愛使用免空的吾輩飽受痛苦,但回歸保護作者的觀點,若是完全無償提供給大眾使用,這些文藝或是視聽製作人的權益將無從存在。以許多人熱愛的美國大片為例,一幕爆炸場面要燒掉的錢就已相當可觀了。要支撐整部電影炸個一個多小時,單靠募款是絕對不可能的,若沒有票房支撐,哪有那麼多畫面震撼的新片能推出?而書籍的寫作也是,全職作家可不是仙人,單靠西北風就能過活,若沒有適當的保護,作家這種職業恐怕早就從世上絕跡了。
面對已經變化的智慧財產權
    在智慧財產權已經淪為資本主義體系下的玩物,身為一個消費者,或是一個有素養的世界公民,做出反抗自然是應盡之本分。只是,這並不代表只是單純的推翻智慧財產權這樣的制度體系。雖說,惡法非法,但這真的是完全就不可採?前人立下制度,努力一步步建立的東西,它不是徹底錯了,而是被扭曲。而我們能嘗試的是將它倒回原本制定者所期許的目標,與它所追求的方向。
    當所有團體短視近利的同時,我們需要一群更有長遠觀點,更具有前瞻性的團體出現。這樣的團體其實已經存在在我們的社會之中,非常可惜的是,得不到多數大眾的支援,絕大部分的民眾仍被資本家或是政治人物藉媒體與其他方式擺弄。尤其是台灣,我們常見到媒體報導資本家的豐功偉業、成功事蹟、或者是慈善家的面向。進一步的影響,美國有許多大行剝削的資本家,在台灣可是小學生作文上被視為偉人一般的存在。錯誤的認知竟然嚴重至此,有些令人唏噓。
    歸根結柢,在人民素養方面,我們需要提升,能看破那些資本家與圖謀利益者低劣的謊言。唯有保持我們自身視野上的高度瞞,在面對,我們才能不被欺商業上的交涉才能知道如何不被掠取我們手中所握有的智慧財產。而這樣前瞻性視角更能在政治層面上有所發揮,對於有任何出賣或是藉由智慧財產權行使剝削的政策予以監督、施壓。當然,做為一個法律人我們當然會思考,怎麼樣的立法能真正達到智慧財產權所追求的目標。以往在智慧財產權的立法已經有種被罵到爛掉的感覺,沒辦法,被各方利益衝突包夾下的立法本身就沒辦法顧及太多自身的理想化層面。更甚至說,就算立了一個非常好的法律在各方的角力下它也會被衝突的亂七八糟。做為一個法律人,筆者相信經眾人討論然創設的法律其立法出發點必為良善的。有一部分的人曾說,要是後續的立法違背了美意或者是形成在條文上自打嘴巴的情況就應該廢止,就這個點來看,這是正確的。然法律若已呈現如此扭曲,則當下社會的價值判斷是否仍能正確的將之廢止,抑或是這樣不合乎正義的條文被操弄型塑成合理化的樣子,這就值得深思了。
    長遠來看我們必須維持的不僅僅是法律層面,而是整個社會。重點區塊如商業方面,必須保持住自身的立場,不被利益沖昏,更審慎的去看每一個智慧財產權交易背後的面向。在法律方面也要監督立法與行政的缺失與不當,不讓所謂的惡法出現。而回到基本盤,每一個人對社會都應有一份責任,不是僅止於在自己的專業有所貢獻。律師、科學家、作家、商人……唯有集中許多人對這個社會持續做出貢獻,將群眾從資本家與政治、利益團體所設下的權力遊戲規則帶出。
    在這,筆者間單的做了一個不成器的總結:「我們要破壞的不是名為智慧財產權的權利,而是叫做智慧財產權的權力遊戲。」因為,智慧財產權是我們努力而來的結晶,自始自終,這樣的基本權,舊址應為了維持一個人,或者是群眾的尊嚴與權利。當它成了傷害權利,或者是僅保護少數人的工具,那我們就不再對它有所認同了。套用王澤鑑老師書上話:「法律就是不斷的鬥爭」,該被鬥爭的對象是誰呢?我認為,不是惡法,而是那些玩弄法律搬弄權利者。而作為一個法律人,正該做為如此鬥爭之先鋒以維繫法律之價值與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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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月君
真是ㄧ篇好文章,我終於看到指出資本家被美化的說法了,之前我就一直這麼想。

06-05 18:45

落葉幻想
最近更進一步修習了公平交易法、包含了一部份的智慧財產法實務,另外就是社會學關於專利戰爭的書。突然發現專利老鼠也很有趣啊!而且還非常的賺,簡言之就是專利買賣的商人,也不能概括說錯,不過這樣確實會遏阻新興企業的發展,鞏固原本就很巨大的企業。話說小弟這許鳩之前的文章竟然有人賞光,真是備感榮幸阿!06-05 19:10
彼岸
感謝足下與讀者分享這篇。但在下的淺見是,相對於台灣,智慧財產權的這部分,尚有待加強之處。

06-30 18:32

落葉幻想
同意,儘管國際上智慧財產戰爭打得如火如荼,我國的確在這方面有待加強。一方面無法做到保護智慧財產,另一面卻又不能保護人民不被過度的智慧殘產權剝削,兩面皆敗呀!= ="06-3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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