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常看到,場外人有許多的法律問題,
有妨害名譽呀,詐欺呀,恐嚇呀等等......
然後很心急,上場外來求救,最後卻因為無法善用資源,以至於求助無門。
因此,這是本人給諸位的小建議,以資參考。
當然,有法律問題要去找律師,或是法律諮詢,這是無疑地。
以下只是作為一個參考,就算有了要上律師事務所,警局,甚至是法庭,都可以清楚的表達案情重點,節省時間。危難的時候,更可以自保。
此外,此篇是以刑法為論述對象,因為民法之請求權體系過於複雜......
首先,我們要先尋找系爭行為所涉及的參考法條,
法條很多,沒錯!而且也不會每個人家裡都有一本六法全書,因此個人在此推薦一個網站:
全國法規資料庫,你能在那裡找到所有的法規命令及解釋文。
然後,
1.要先抓大概:
先看系爭行為應該是哪一種罪。
諸如:被打了,傷害罪;被罵了,妨礙名譽罪等......這是很明白的!
但是!要注意,有些時候可能我們會望文生義,而導致引用法條錯誤
因此我們就到下一個步驟:
2.看著法條,逐字逐句分析:
這也就是''檢驗構成要件該當性''
如果檢驗到最後,你發現,哇!不符合構成要件的話,有兩種情況:
第一:系爭行為是無罪的。
第二:法條援引錯誤,這時候,我們就得要參考其他法條了。
例子:
刑法346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1點: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
好了,終於到最後了,當你發現,系爭行為的確有犯法的時候,也不要高興的太早!
因為還有最後一步驟:
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如果有的話,很抱歉,這還是告不成的!
所謂阻卻違法事由
第一: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就是俗稱的:戰時軍人殺敵不構成殺人罪,醫生開刀不構成傷害罪。
第二: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是俗稱的:正當防禦,但是正當防禦要合理,而且手段要適當。
此外,人格權,基本上也適用。亦即:遭人辱罵時,可正當防禦。第四: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就是所謂的緊急避難。
例如:家裡失火了!因此闖到鄰居家裡避難,並不構成侵入住宅。這叫做緊急避難。
第五:特殊的阻卻違法事由:
例如刑法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最後...如果都沒有任何的阻卻違法事由的話,很恭喜,到時候在警局、地檢署、或是法庭上你都能裡直氣壯啦!
謝謝大家耐心的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