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衍後代是生物本能,那麼這個本能一定是好的嗎?
有人說因為⾮⼈類動物都需要⽣育,因此同為動物的⼈類進⾏⽣育在道德上也是合理的。換句話說,如果動物從事⾏為 x,那麽在道德上⾏為 x 對⼈類來說也是被允許的。
這⼀論點的關鍵問題是,動物會作出許多⾏為,⽐如弒嬰和強奸,絕⼤多數⼈都會譴責這些⾏為。鑒於動物既有某些能被⼈接受的⾏為,⽐如合作和分享;也有不被⼈接受的,如之前提到的那些⾏為,我們便很難把它們作為判斷⼈類⾏為道德性的可靠標準。
選擇特定的動物⾏為並將其作為我們⾃⼰⾏為的理由,同時又忽略其他我們會譴責的動物⾏為,這就犯了「摘櫻桃謬誤」(cherry-picking fallacy)。
這個命名源於採櫻桃或其他水果的一般經驗。挑水果的人把好的水果挑出來,看到的人可能會以為所有水果都是好的。
事實上,既然我們能夠區分動物⾏為在⼈類語境中的可接受性和不可接受性,我們顯然有其他判斷⼈類⾏為的道德標準,那為什麽不直接使⽤那些標準呢?
關於⽣育是「⾃然的」論點也有同樣的缺陷。⽣育確實是⾃然的,但某件事情是⾃然的並不意味著它在道德上就是合理的。在⾃然界中,我們發現既會⼈類認為是好的東西(如利他主義、合作、同情⼼),也有被認為是壞的東西(如弒嬰、強奸、活吞),所以我們應該不能⽤某件事是否⾃然來證明它的好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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