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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用法條的幻想與現實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4-01-02 15:59:04│巴幣:4│人氣:1727
原本本篇想訂名為 爰用法律的理想與現實,但後來覺得理想不夠貼切,應改用幻想
 
這篇要談的是,法律條文,並非單就你字面上解讀瞭解到的這樣,而是充滿了許多構成條件
如前篇我談的從大統混油案談詐欺之構成,裡面提到了詐欺的構成要素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單就字面上來看,他施以詐術,為的是自己或其他人不法所得,讓你或第三人將物(指財產或物件或服務)交付即算
 
好,我就依此舉個例。
今天,你和我討一棵糖果。你說下午一定會還我兩棵,於是我相信了,將糖果交給你。但到了下午,你並沒有還我兩棵糖果。
 
看了上述案例,試問符不符何339條施以詐術之形容? 糖果是否為不法所得?
他得到糖果是否為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行為?
所以,他觸犯詐欺了嗎?
 
單就字面上解釋法條,確實是如此。但如上述犯罪行為是充滿許多構成要件。
如詐欺之構成要件,上方連結已提到
客觀上是使人陷於錯誤而造成損失
主觀上是詐欺之犯意(犯罪之故意)
 
ok從上舉例來看,你和我說下午會還我兩棵糖,所以我才會給你一顆糖
ps.重利罪.....
所以你這說法客觀上足稱使我造成錯誤,進而造成損失(一棵糖)
但主觀上呢,你是否有詐欺之犯意(或說犯罪之故意)
當然身為當事者,我也會認為你有,但檢察官、法官可不是當事者
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ps.這判例用在哪條都好用.....檢察官的最愛
 
意思懂嗎? 你說他詐欺,你就要證明他有詐欺之故意,若你無法證明他有詐欺之故意
那他並不用證明自己並非詐欺,法官/檢察官也只能採取有利被告之認定
採取是好聽的說法,其實是可能要幫被告編造個合理之解釋,哪怕不是被告自己說的
 
曾經我曾幫友人構思一件妨害名譽的再議書,被告本身只不承認妨害名譽的犯行
然不起訴書上,檢察官卻幫他想好了各種理由,全部不是他自己陳述過的
諸如「與公眾利益相關」、出於「決對善意」、「可受公評」等等被告想都想不出的解釋法
ps.被告本身根本不承認有說過這事,更別提啥公眾利益了 沒說過的事怎會有公眾利益...
這是為什麼?  就因為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證據不夠明確有力),故只能作有利被告之認定。
ps.不過這案還是被我凹過了....發還續偵後已起訴 我在再議聲請那篇有稍微提及
 
同樣的情況,單就法條字面上的解釋去應用,會發現根本不是那回事
比如我之前發過的再談誹謗罪該篇
照字面上來看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所以你今天誹謗我了,照字面解釋我能告你誹謗罪嗎
當然了,告是一定能告,但成功率有多少?
為何你明明有誹謗我之事實檢方卻不起訴?
請見上方連結有詳述
 
又舉昨天幫網友解答的案例,為夫妻間防害密秘罪,防害電腦使用罪之告訴
大略是妻子與丈夫不合,是訴請離婚階段,而這時丈夫偷登妻子之通訊軟體及偷看手機簡訊等行為
而妻子提告上述兩罪。
我們先分別來看這兩條罪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妨害秘密罪(後面有315-1、315-2等不列了 )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依字面上來看,你登入我的通迅軟體偷看當然構成358條
你竊聽、竊錄等行當然構成315-2條
 
結果呢? 不起訴現正再議中
為何不起訴? 犯行不是很明確嗎?
因為檢察官爰引花蓮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213號判決,裡面有句
  按夫妻婚姻關係中,夫妻之一方對他方負有維護婚姻純潔之義務,夫妻雙方為維持
  圓滿婚姻生活所應盡之純潔保持義務,不僅出於道德上之期許,其婚外性行為更受
  到刑事法律規定之明文禁止。因此,任何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之行為,依一般經驗法
  則,其行為均採取秘密之方式為之,其證據之取得,極為困難,是苟夫妻一方之行
  為,在客觀上,已經足以導致他方對婚姻之純潔產生合理之懷疑時,不論他方係本
  於「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或「證實他方有違反婚姻純潔義務事實」之動機,而對
  對方私人領域有所侵犯時(例如以竊聽或竊錄其私人秘密通訊),應認為係他方為
  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而非屬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無故」妨害他
  人秘密之行為。
 
也就是說,該兩罪構成要件都包含有「無故」
但法官不認為「為維護婚姻純潔所作出之必要努力」為「無故」,故有此判例
不過,也有另外相似案判決法官持相反見解,認為這並不能為妨害秘秘之理由,如台北地院99年檢4673號
 
所以,相同案件,遇到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結果,而不是照字面上解釋
種瓜得瓜種豆得豆,法律並非你想像的這麼夢幻
若只單就法條字面解釋,即認定對方有犯罪,必定可以勝訴
阿扁說過,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還是早點睡吧.....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296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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