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內容

11 GP

再談誹謗罪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3-09-25 07:54:52│巴幣:22│人氣:8393
前面其實對誹謗罪(防礙名譽罪)也談了不少 這就來談深入點的
誹謗罪相關條文為刑法310  311條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而誹謗罪,其實是告訴難度超高的一種罪。
很簡單的證明法,可隨意去任何地方法院檢察署網站 ,看他們的偵結公告。
就可以發現所有防礙名譽案件不起訴比例高達9成以上。
剩那1成呢 ,多是被告認罪後聲請簡易判決。
為何誹謗罪這麼難告呢?
 
因為大多數情況,行為人並不會於告訴人面前進行誹謗動作
ps.就算是,你也難證。你總不會隨時都在錄音吧。
且大多為言語誹謗而非公開文字之誹謗。
所以受誹謗者證據收集困難。
次者,誹謗罪之裁判涉裁判者自由心證空間極大。
比如,是否可受公評、是否涉公眾利益、是否為意見表達、是否為決對善意、
是否行為人認為真實等等等。
這其中檢方只要認為存在任一項,就可能會不起訴處份。
而是否涉上述任一項,又是檢方的自由心證。
所以除了你有確實之鐵證,又或對方不太懂法先行認罪了,
不然這條在告訴上難度算是極高。
 
我先舉用檢方超愛用於誹謗不起訴的一個釋憲條文
釋字第509號
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
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
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啥意思呢,就是說行為人有相當理由認為所誹謗之事為真實者,不罰。
誹謗沒過失犯,行為人誹謗你,但他認為他誹謗的事為真的,
就算出於他的誤解造成誹謗,也不構成誹謗罪。
次舉一樣是檢方超愛用於不起訴的幾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啥意思呢,就是說被告不用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無罪,而是你要有有利證據證明他有罪。
不然的話,裁判者就視同證據有利於被告,而並不用被告提出任何有利證據。
就算被告方亂掰被戳破,仍不足以判定對方有罪,如30年台上字1831號判例
『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
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
ps.但實務上被告亂掰被戳破是很可能影響是否起訴的,只是上法庭後是否有罪就難說了
所以,當你無法證明對方所誹謗之言論出於惡意,基於上述,裁判者只能假定行為人
言論出於決對善意。自然也就沒誹謗之故意存在。

隨變掰個例子好了
假設,阿扁散布小馬哥隨地小便之言論,於鄉里間民眾
小馬哥知道後提出告訴
這時有幾個問題
 
1.小馬哥如何證實阿扁有散布此消息
傳喚證人嗎? 要考慮證人會不會到,證人會不會進行對告訴人有利之證言。
這種小案,通常檢方不會進行強制傳喚,如果你的證據只在於證人,
那麼傳個兩次沒到,就可能以154條第2項直接把他不起訴了。
而證人就算到,又有幾種情況,比如他不想得罪被告
直接說忘記了,不清楚等,有到就和沒到一樣了。

2.小馬哥如何證實阿扁所傳述的事情為不實
阿扁可以說,證據就是我好幾次親眼看過。你拿他怎辦?
你怎證他沒親眼看過你隨地小便嗎?
他只要推說時間忘了,你能證他說謊嗎?
如上述,你拿不出積極證據,被告方根本不用拿證據還是對被告有利
他不用證明他親眼看過,只要你無法證他並沒親眼看過就可以了
 
3.是否涉及公眾利益
當然是涉公眾利益,我舉個實例
曾有大學生於在外租屋,而那房子整棟都是租給學生的套房,然後不知為何原因,
A可能看B不爽,說他亂丟垃圾還是亂丟煙頭啥的,B後來提告誹謗。後不起訴
不起訴處份書大略是
『宿舍之環境衛生亦屬與公共利益相關之事,縱認被告之言語確有影響告訴人之名譽之處,
惟被告就宿舍環境衛生之事發表意件,尚難逕認其主觀上有毀損告訴人名譽之犯意』
『告訴人亦陳宿舍確有亂丟垃圾之情事,故被告所言尚難認定憑空捏造』

啥意思? 意指就算A誤會,其實不是B亂丟垃圾是別人,但他是對宿舍環境發表意件,
也就是其出發點在嚇止亂丟垃圾的行為,算出於善意。
主觀上並不存在誹謗告訴人的犯意。
你是B的話,你一定不服阿,但裁判者哪會知B看A不爽很久了,這是惡意中傷。
但能怎辦,亂丟垃圾這事存在,當然裁判者依釋字第509條,
『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當然判定被告有相當理由了,因為真的有
亂丟垃圾這事情嘛,是不是你丟的呢,不重要。
他認為是你丟的不影響他確認他所說的為真實這項
哪怕是他故意損你,裁判者也會認為是可能告訴人誤會或誤看成你丟的
所以當然就不起訴了
 
4.是否為事實陳述
前面即談過何謂事實陳述,何謂意件表達
簡單再舉次例
淫小路萊拉有性病-->事實陳述
淫小路萊拉或許有性病-->意件表達
前面說過,事實陳述並非是陳述事實,而是無評論空間的陳述
如上例,淫小路萊拉或許有性病,這還存在可評論之空間,即算意件表達
也是檢察官很愛用的一個判例
『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各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
報紙、新聞媒體等最知道如何規避誹謗了
舉例 報紙若要報淫小路萊拉有愛滋這種八掛,他標題會用
淫小路萊拉有愛滋嗎?
把事實陳述換成意見表達,同理 上述小馬哥告阿扁的例子
阿扁也可主張說,我說的是『有可能是小馬哥幹的』
因為我有看過幾次。
這時,他就已經用只是意件表達來規避誹謗了
SO 有多難告,看上面的舉例應該可知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184176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相關創作

留言共 0 篇留言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再留言

11喜歡★mefe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前一篇:淺談如何告人-7 刑事聲... 後一篇:討論區公布他人遊戲中之匿...

追蹤私訊切換新版閱覽

作品資料夾

e12344888各位讀者
都市奇幻懸疑喜劇《魔都妖探》Case 9連載開始。歡迎舊雨新知都來小屋坐坐!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6:51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屆時建議您使用下述瀏覽器來瀏覽巴哈姆特:
。Google Chrome(推薦)
。Mozilla Firefox
。Microsoft Edge(Windows10以上的作業系統版本才可使用)

face我們了解您不想看到廣告的心情⋯ 若您願意支持巴哈姆特永續經營,請將 gamer.com.tw 加入廣告阻擋工具的白名單中,謝謝 !【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