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談到 告人分為自訴和公訴
自訴就是跳過檢察官 由律師去搜證等 向法院提出告訴
公訴是由檢察官提起的 你可以想像成公訴即是檢察官當你的律師
由檢察官來辦理原本律師該辦的事情
前者是有錢即可,通常再難成功的案件,只要有錢都有律師會接
因為不論成敗他都會有錢拿
後者是除非你證據夠明確,檢察官覺得對方卻有犯意等等,才會提出公訴
如果你根本沒證據、也沒提供檢察官取證方向、外加檢察官調查後也找不出
明確可證對方犯罪之證據,那檢察官即會不起訴本案
換個說法就等於是律師不爽接你的案子
前面提到警局報案提告,和現在說的檢察署申告
都屬公訴,都要先經過檢察官
至於要怎聲告呢 ?
首先你要準備個刑事告訴狀(書寫法看後篇)
將此狀交給地檢署(和地方法院是連在一起的)收發室即可
ps.或用郵寄寄去地檢署亦可
該狀紙可準備兩份,一份遞出,一份讓他蓋日期印後自存。
主要用處嘛....
基本上是留證作我有提告之證明(和告訴時日認定之依據)
可能是讓你用來請假證明這時間你上法院了
又或拿去給你的被告看說你被我告了,屁股洗乾淨等坐牢吧
不然其實也沒太大用處。
或許有人會問,法院不是有申告鈴,需要按嗎?
各級法院對其申告鈴的解釋為方便告訴人申告
並按下鈴後,需由法警引至檢察官處,檢察官會詢問你些事項。
但,以上純屬虛構,看看就好。
申告鈴真實用處是在某立委或名人,要提出告訴時
讓他按那個鈴給眾媒體拍照或錄影用的。
一般小市民嘛....乖乖把告訴狀交到收發室就可以回家了
但趁法警不注意時偷按一下應該也是可行的
但若被法警看到了 他會叫你直接丟告訴狀別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