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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奔女子只能為妾 唐代將妾升為妻要坐牢
作者:薇兒│2007-08-11 00:49:46│巴幣:0│人氣:1082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古代,姬妾制度下為妾女子只不過是為丈夫生育兒女,她們可被任意淩辱,她們沒資格扶正為妻,如果這麼做,甚至要被抓去蹲大牢。
白居易寫過一首長詩《井底引銀瓶》:井底引銀瓶,銀瓶欲上絲繩絕。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與君別。憶昔在家為女時,人言舉動有殊姿。嬋娟兩鬢秋蟬翼,宛轉雙蛾遠山色。笑隨戲伴後園中,此時與君未相識。妾弄青梅憑短墻,君騎白馬傍垂楊。墻頭馬上遙相顧,一見知君即斷腸。知君斷腸共君語,君指南山松柏樹。感君松柏化為心,暗合雙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頻有言。聘則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終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門無去處。豈無父母在高堂?亦有親情滿故鄉。潛來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歸不得。為君一日恩,誤妾百年身。寄言癡小人家女,慎勿將身輕許人!
一個好好的良家女子,只因為隨愛人私奔,便從此失去了為人妻的資格,“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頻有言。聘則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侍奉公婆丈夫五六年之久,都換不來男家的認可,她沒有資格參與家族祭祀,她生的兒子算不得夫家首選的繼承人。
中國古代不是是“一夫多妻制”,實際上仍然是一夫一妻制,姬妾是不能算做合法配偶的。妻的地位遠高於妾,妻為“娶”,而妾為“納”,娶妻時送到岳家的財物被稱為“聘禮”,而納妾時給予的財物,則被稱為“買妾之資”。中國式的“姬妾制度”,其實連阿拉伯國家的“四妻制”都不如。
妾在家庭中,雖然承擔著生兒育女的義務,卻享受不了“妻”的待遇。因為為妻的女子,家庭出身都要高於妾。妾一般都來自卑賤低下的家庭,甚至是戰敗方奉獻的禮品。
氏族社會時期有“媵制”,這是一种氏族首領才有資格實行的婚姻制度。即女兒出嫁時,岳家必須以同姓侄女輩陪嫁。陪嫁過去的姊妹或女奴,自然屬於媵妾,而姊妹媵妾的身份比女奴要高。
古人很早就對姬妾制度提出了異議。《易經》言:“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 但是姬妾制度仍然存在,並且發展出了一套完整的規矩。
《榖粱傳》:“毋為妾為妻”。就是說,妾沒有資格扶正為妻,有妾無妻的男人,仍是未婚的“鑽石王老五”。而嫡妻死了,丈夫哪怕姬妾滿室,也是無妻的鰥夫,要另尋良家聘娶嫡妻。
妾的身份,至此已經成了定局,到唐宋,更是成了鐵律。《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妾乃賤流”、“妾通買賣”、“以妾及客女為妻,徒一年半。”
假如將妾升為妻,就是觸犯了刑律,一但事發,是要兩口子一齊服刑一年半的,而且完了照樣得離異。這樣的法律之下,做姬妾的女人便已經不是人了,丈夫或嫡妻淩虐姬妾,也就成了家常便飯。
《匯苑》:“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原來妾不過是男女交接之用,她們只能與丈夫親昵,卻沒有資格稱夫妻。
《禮記》:“妾合買者,以其賤同公物也。”同樣是與丈夫共枕、為丈夫生育兒女,妾的身份卻只不過是買來的物品。
《禮記》:“奔者為妾,父母國人皆賤之”、“良賤不婚”。那就是說,假如小兒女們自由戀愛受阻,相約私奔的話,則女方沒有資格為妻,雙方家族都只認為她不過是一個妾而已。
姬妾制度,大前提就是男尊女卑。同是私奔,女子便為妾,男子便安然無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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