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國家,青少年跟成人犯罪分開處理,是很正常而常見的事。
因為青少年沒有成人的成熟、社會經驗,
當兩者犯下罪行時,把兩者當成一樣,以同樣的程序、標準、罰則處理,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即使是在其他國家,對青少年犯罪都有較大保護︰
加拿大的「青年犯罪正義法案」(Youth Criminal Justice Act) 禁止任何人披露未成年犯罪者的個人資料。
英國則是禁止報導審訊期間的未成年案件,犯罪者的個人資料跟照片都禁止披露或報導。
香港則有警司警誡,犯罪輕微者交由社工師跟進,所犯的罪不被紀錄。
就算是以不同的方法處理,但也不代表他,或者任何人可以協助逃離制裁。
這件事件當中,沒有人聲討警長爸爸,忍氣吞聲的教育工作者,無所作為的政風處。
民眾沒有挑戰強權、包庇的決心,而是壓迫比自己弱小無力的未成年人,
你們有聲量、有支持,但是目標沒找對。
資料來源︰
https://www.cps.gov.uk/crime-info/youth-crime
https://www.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y-1.5/index.html
https://youth.clic.org.hk/tc/usefulInfo/Punishment-and-sentencing-options/Superintendent-caution/
要點編輯時不小心點到刪除,所以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