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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釋字443-什麼叫層級化的法律保留原則

作者:朔哥│2020-01-26 03:58:36│巴幣:0│人氣:574
現在役男,如果要出境只需要網站上聲請一下,出境時讓海關確認一下就可以出境,以前不是,以前是不像現在出境,限制很多。

聲請人在民國82年向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提出出境申請,管理局以聲請人為役男身分,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否決,聲請人以行政命令違憲、違法為理由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以命令合法為理由駁回。
根據役男出入境處理辦法規定,沒登入國軍online以前是不允許出境的,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以,依據憲法23條規定,政府只有在避免緊急危難、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用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役男辦法規定妳不准出國,是怕妳一去不復返而影響國防,只有特定役男才可以聲請出境(已經違背比例原則),如果要出境就要有保證人保證妳能在一定期間內回國貢獻,大法官認為妳只要肯回國,國家就一定會感謝妳,認為這樣全面限制出境的規定太超過了。

役男處理辦法屬於行政命令,憲法第20條說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所以有了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又規定徵兵規則由行政院規定,所以徵兵規則的法源依據是兵役法施行法,然而只有授權"徵兵"部分,可是行政院卻授權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母法並沒有授權有關出境的相關處理,出境處理辦法在沒有母法授權的情況下限制人民自由,已經違憲
釋字367明確指出,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要在符合立法意旨且要在母法規定的限度內(也就是要針對母法有授權的部分訂定),後來出境處理辦法也就被廢止了。(相關的解釋有268、274、313、360)

這號釋字最重要的點在;
憲法對於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並不是沒有差別的完全保障,是有層級性(差別)的,法律保留原則,指的是如果要用法律限制人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必須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利益或增進公共利益。
在這號釋字發展出所謂的"層級性法律保留原則",在理由書就提到--
1.憲法保留: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明白規定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立法機關不可以用法律去限制人身自由。(釋字392)
2.憲法7、9~18、21、22的權利,在符合23條件下可用法律限制或是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明確且具體的命令來處理,而規範的事項,就要看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以及受限制的合理程度。
3.對於剝奪生命(死刑)以及限制身體自由,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只能以法律制定。
4.如果只是針對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因未影響人民的程度小,行政機關可以用命令規範。
發展出以上四種等級
釋字522中的理由書也提到;【憲法許可立法機關可用委任立法的方式,授權行政機關以行政命令來補充法律,但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應該要具體明確,以符合憲法23條。因為刑罰對於人民生命及身體影響很大,所以只能用法律的方式訂定,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如果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規定,則需要從授權的母法規定中可預見行為可罰,才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
釋字680也說:【從授權的母法來看,已經足夠讓人民遇見行為可能受到處罰,只要可以"遇見"即可,不以"確定"行為會受到處罰為限。】

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443#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66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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