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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與彈劾制度

作者:Retrochase│2019-12-24 01:21:01│巴幣:0│人氣:156
2020.1.1更新
本文於2019.12.24完成初稿
惟作者初次深究此領域
故本文將會多次修改
如有不備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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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時事新聞
無論是台灣的監察委員約談法官
還是美國總統川普已經被眾議院通過彈劾案,正要送參議院
都牽扯到一個制度----彈劾(Impeachment)


彈劾制度源自英國,是來約束行政部門的一個權力
主要透由國會(立法權)去約束行政權
但是英國自從改內閣制後就未曾行使過此權力了
因為在內閣制下,以不信任投票倒閣有效率多了
而且彈劾制度的用意
本來就是來補足以前尚未實施三權分立時闕漏的司法權
如今已經三權分立
自然不再需要立法者自己拿鞭子抽行政權了
所以其實彈劾制度在總統制的國家較有實益


先來談總統(或行政權)的彈劾

在英國,彈劾主要針對的是"違法問題",不信任投票主要是針對"政治責任"
前者要件嚴格,後者條件較簡單
但在美國,憲法第2條第4項規定只有"Treason,bribery,high crime&misdemeanors"
即"叛國 賄賂 重罪惡行",其實要件較其他國家寬

另外,在美國,審判權屬於參議院,所以最近說美國總統彈劾案雖然已經通過眾議院的審核了
但能否彈劾是要看參議院的臉色的,而且彈劾會像進法院一樣,適用刑事訴訟程序

說完外國,來談我國彈劾總統的制度
我國是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案
大法官來主持憲法法庭彈劾總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10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接下來我們來談司法人員

最近一名監察委員約談了法官,監察委員為何能約談法官?
應該是依照監察法第26條的規定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
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
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
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署名簽押。
調查人員調查案件,於必要時得通知書狀具名人及被調查人員就指定地點
詢問。

但是為何監察權會有此等權力?因為其得以彈劾司法官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
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
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
九十八條之限制。


所以,約談的性質,其實是一種警告,因為代表監察委員已經推定你失職了


先直接講結論
我認為司法權是可以被監督,也應該被監督的
問題在於,何以監督?我國因為孫文的遺教而有了五權分立的憲法
然而說真的多出來的兩權,監察與考試
事實上就真的無論藍綠大部分的學者都認為多此一舉
那麼問題便來了----該怎麼修正改進?
我們都覺得孫文遺教不妥適,也多此一舉

但參照最原始的三權分立國,美國
應該是由國會進行
但有學者也將監察權一權,評價為"準司法機關"  *(吳庚2017,P.663)
所以定性為何
不同人似乎有不同見解

個人認為
真的要監察法官的話,我想還是修改憲法吧,把五權修改掉,還監察制度於國會
不過自從2005年第七次修憲後
修憲門檻方面就真的是TW NO.1了

要大概900萬個人民投贊成票才有可能修憲
就連馬英九當初2008也才獲得760萬票
真的是難如登天



結語
事實上審判獨立的內涵與界限
並沒有也很難清楚劃分...
審判的核心內容究竟是否得被檢視?
好像只有肯與否沒有折衷說
簡單來說就是雙面刃
故究竟該如何到達,或許仍要深思一番才有想法

個人一個初步的想法:
或許,讓監委認為重大違法失職的案子,由"全體該庭"的法官,做一個"不記名投票",會是一種方法?


參考書目:四人合著  憲法-權力分立 2016
               吳庚,陳淳文 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2017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6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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