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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未注意?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9-06-25 03:22:00│巴幣:1,147│人氣:10400
一樣是搬回討論區的文,不然被淹掉浪費我打的時間

刑法14條1項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而這是過失的定義之一,不單用在車禍案件
用在車禍時,就是我們常聽到的
應注意、可注意、而未注意
當然一般網路上常聽到的「應注意未注意」是錯誤的

部份人可能受新聞或網路虎爛文影響
普遍有某些錯誤觀念

舉例如:
大車撞小車或人,大車必有錯
只要有死人,死者為大,無論如何對方都有錯
隨隨便便都能用「應注意未注意」去判定沒錯的人有錯
諸如以上之類,當然這些都不正確

應注意,是指「具有注意義務」
舉例開車有注意行人穿越道的義務(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4條)
行人穿越道路權是皇帝級的,哪怕他現在紅燈你綠燈
你撞到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9成9你都是主要肇因
而行人闖紅燈反而是次要肇因
除非是已盡注意義務,仍不能免除此事故的情況
(舉例有人用瞬移出現在行人穿越道,下面會談到)

而駕駛有沒注意「後車」的義務?
其實要看情況,在一般直線行駛情況下,並無注意後車之義務(除非你是切倒車檔開車)

舉例如下列判決意旨: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
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此乃駕駛人見車前狀況,尚得採取必要安全舉措,
但縱見車後有狀況,亦無從閃躲,
是駕駛人有注意車前之義務,而無注意車後之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字3號、102年度交上易字57號判決意旨)

也就是,在一般直線行駛情況(未要轉灣或變換車道之類)
你被後車所撞,由於你「不具」注意後車義務
這時「注意」義務不存在,自然不用往下談可不可注意

另外,交通號誌(如紅綠燈)都無法減免你的注意義務
開車有注意前方之義務,就連你是綠燈都要注意
所以有些案件明明是綠燈撞到闖紅燈的,為啥綠燈的駕駛還是有責任
即是因為他沒盡注意義務,也就是看到綠燈就直接衝過了


可注意,顧名思義是指可以注意(也就是刑法上的能注意)
也就是辦的到的意思
他是存在於「有注意義務」前題下,才往下談可不可注意

就如上面舉例的行人穿越道,
車要跨過必然有注意穿越道上行人義務在
所以應注意這項已存在,才會談可不可注意

同上舉例,一個人使用「瞬間移動」出現在行人穿越道
這時就算你已盡注意之義務,仍不能避免撞上
這就不能算是「可注意(能注意)」

而可不可注意
大抵上是以,若「客觀上若有注意可不可免除此次意外」為介定標準
國內鑑定單位是採用某種美國進口的記算方式,
記算煞車距及反應時間等
而判定是否注意即能免除此事故

若注意仍不能免除此事故,那同樣不算過失
又刑法12條1項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反之,若注意即得以免除此事故,且在具有注意義務的情況下
即成立過失
ps.應注意和可注意間,是and不是or


未注意,當然是結果論
必然是已發生事故才需探討是否應注意,是否可注意
也就是若已探討到你有沒注意,那代表你屁股該洗一洗準備了

有無注意是你的主觀,你對警察對檢察官對法官都會說我有注意
可是決定你有沒注意的,卻是如上述的
在客觀判斷下,是否注意即能免除此次事故
在能記算下,當然也就是指鑑定單位的那套記算式了

也就是未注意是種推算結果
應注意若為yes
可注意若為yes
那未注意就必定為yes

如下表:
應注意
  
能注意
  
結果
  
No
  
不用討論
  
無過失
  
Yes
  
Yes
  
有過失
  
Yes
  
No
  
無過失
  

因為你應注意(有注意義務),可注意(注意即能阻止此事故),
但事實上卻發生此事故,自然就只能是未注意
而前兩項只要有一個no,未注意就必定為no

順便提下,在判斷肇事責任時
人員的死傷與肇責是無關的,不是有人死,另一方必有責任
人死與事故頂多能說有因果,比如某人撞你車死亡,你與他的死當然存在因果
但存在因果與有無肇責是無關的,
今天哪怕他一根毛都沒傷到,都不影響肇責判斷

而在刑事上若無肇則則無過失,無過失自然是無罪
民事上若無肇責則無賠償責任



以下舉實例:
去年即有後方機車自撞電桿,反彈撞到貨車死亡的例
ps.不用管他是撞到電桿即死,或是反彈撞到貨車才死,不重要

該貨車是準備轉彎,降速要禮讓後方機車先行
而後方機車因超速且未保持安全距離,反應不及而自撞電桿,

在這案中,貨車要轉彎,當然有注意後方義務
所以第一項應注意為yes
可是,減速禮讓後車本身不是違規,

因為後車本就有「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的義務在
而後車因前車減速,無法即時煞停,為避免撞車,而轉龍頭卻撞向電桿
這並不是前車可以預料,也不是注意即能避免的情況
所以可注意此項是no
當然未注意就是no,結果該案不起訴處份

再一例,貨車撞死闖紅燈的腳踏車

如前述汽車駕駛人有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
出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3項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
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所以縱然是己方綠燈,仍不得免除此注意義務
當然應注意這邊要算yes
ps.另要注意交通指揮人員大於燈號這點,
舉例燈號綠,但交通指揮者是指示停車的
你因看到燈號綠就走了,撞到人或車,你都會是主要肇因

而如上談到的記算式就會去算,有注意可不可能避免發生此事故
直接說算出的結果就是,注意也免除不了此事故
鑑定結果貨車是無肇因,也就是0肇責比例
結果就是不起訴

相關案例其實非常多,並沒說死人比較大這種事
所以下次不要那邊應注意未注意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4438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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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0 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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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遇到這種標題確實都會跟朋友「吵一遍」,下次可以拿大大這篇去跟他們爭論了[e5]

06-25 06:17

無名小子
我實在搞不懂到底是哪個智障想出這個文字的? 因為家人也有被這條害過
把別人當神仙? 可笑的是這條聯法官和檢察官自己都做不到
我覺得一定要提案修法廢掉這條
台灣就是被這個癌細胞法條搞到老百姓開車都人心惶惶的還不斷浪費司法資源
不然請那些三寶走在平交道上看火車會不會讓你

06-25 11:36

蒼白的凱特
義交亂指揮發生車禍會算義交的嗎?

06-25 11:36

鴨子 (๑•ت•๑)
有過失的話當然算06-25 14:32
橘子腸腸寶‘-ωก̀
我好崇拜你 可以ㄘ熱狗嗎(¯―¯٥)

06-26 11:11


樓上那位一直發廢文可以吿ㄇ

06-26 12:54

橘子腸腸寶‘-ωก̀
有人說我一直發廢文可以告嗎

06-26 14:11

銀魂賽高
隨隨「便便」都能用「應注意未注意」去判定沒錯的人有錯

06-28 03:40

鴨子 (๑•ت•๑)
改了 qq06-29 02:45
小嵐酢漿草
謝謝分享

06-28 22:40

How祈爾斯
這個真的學到一課

08-29 23:35

半殘
那個..只有交通警察跟警察在指揮交通時才會有優先級大於燈號的情況,
義交、義工、路邊阿伯指揮交通發生事故通通算駕駛的,
紅燈時,路邊阿伯指揮你闖紅燈,還是會吃上闖紅燈的罰單,
因為那些人不具有指揮交通的權力...

05-0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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