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為「普通殺人罪」,第272條則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立法考量乃中國人自古以來向來重視的倫常關係,基於期待可能性所為之罪責加重規定,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特殊關係而加重刑罰的罪責要素。
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實務見解,要實現第272條之罪責要素,必須同時考慮「客觀要素」與「主觀要素」兩方面,必須客觀上行為人與被害人有此關係(直系血親尊親屬),且行為人主觀上亦認識此種關係(是否知情),才能適用本條。否則,在行為人對於要素發生錯誤時,一般均用暫行刑法第條13條規定之「所知與所犯」理論來處理。
根據首段所提《天龍八部》之案例,若按照不同的進展,段譽就這樣宰了段延慶,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一)段譽在知道真相前,就把段延慶殺死
刀白鳳若還來不及告訴段譽真相,段譽殺死段延慶,客觀上他們倆確實血脈相連,構成要件該當。而段譽並不知道段延慶是他老爸,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依實務見解,則依刑法第條13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之原則,不論及第272條第一項罪責加重規定,直接論以第271條第一項「普通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段譽在知道真相後,仍把段延慶殺死
如故事後來進展,刀白鳳及時告訴段譽「段延慶乃生父」的真相,認為殺父不祥,勸阻之,並交代完他日後登基為大理皇帝的種種後事,便香消玉殞,斷了氣。
無奈段譽堅決不認這個老爸,只肯認段正淳這個養父。段延慶悲憤之下,了無生意,就不勉強段譽認他,並叫段譽用「六脈神劍」殺他,成全段譽為段正淳復仇的心。
此時段譽內心已然知道真相,若他舉起手指,施展「六脈神劍」一招將段延慶斃命,明知其為血親尊親屬,行為意思表示出於故意,便構成第272條第一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罰僅死刑、無期徒刑之選項。
(三)無論段譽知道與否而殺之,還有其他條路可走?
刑法還有第273條:「義憤殺人罪。」所謂「義憤」,係指行為人目睹他人實施不義行為,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產生憤怒之心狀態。只要客觀上構成一般人也無法容忍,足以引起公憤的情況,而行為人行殺人之舉,便可從輕依「義憤殺人罪」論之。
該案中,無論段譽是否得知段延慶乃自己生父的事,但就一般人設身處地去著想:一個是養育自己多年等同親父的養父、一個是上一刻還差點置自己於死地又素無交流的生父,而養父的死可說是生父所逼,換作任何人遭遇此事,應是難以容忍甚至憤恨不已的感觀。
因此,若段譽不知段延慶為生父而為養父段正淳報仇去殺之(仍錯把段正淳當生父),足以構成「義憤」的要素;即使段譽已知段延慶為生父,但實際上親疏有別,最親的養父又是被最不熟的生父所逼死,若段譽氣憤之下為養父報仇故意殺了生父(已知段正淳非生父),仍可構成「義憤」,成立刑法第第273條第1項「義憤殺人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