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涉及本刑中含有死刑的案件,
自民國99年以後的判決書一定會提到「兩公約」。
很多人往往看報紙,說某判決書內法官提到兩公約時,都會有個疑問
台灣又沒簽署兩公約,或台灣又沒加入聯合國等等。
何必要鳥啥兩公約??
其實會這麼說的人,他們那至少都還來的及買兩屆市界杯運彩
兩公約,即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最早在1966年即出現。
有興趣的可翻判決書係統,會發現「兩公約」這詞
在民國99(2010)年後才出現在各判決書內
這筆者試著搜最高法院含「兩公約」這詞的判決,
有四頁,筆者切到最後一頁。
為何1966年的老東西,直至2010年法官才開始談?
原因很簡單,因為民國98年,立委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
其中第2條即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及第三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也就是,立委將兩公約入法,兩公約關於保帳人權之規定視為具國內法效力
適用兩公約之規定,當然必然有涉於人身自由、財產、生命的「刑法」
且需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而此法生效於98年底,所以從此後的判決書才開始有在談及兩公約。
為何談及? 因為不能不談
否則就是「判決不載理由」
所謂判決不載理由,
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項不予記載,或記載不完備者而言
也就是既然兩公約施行法將他明文有國內法之效力
法官在作涉及生死的判決時
就必定要將考量兩公約後的結果也一併寫進去(不管有沒判死)
否則就算前面說的「判決不載理由」,當然也就是上訴(法律審)的依據了
上訴後前審是穩穩被打臉的
這也能說明為啥民國99年後的判決開始提到兩公約
所以,下次要再說「台灣又沒簽署兩公約,法官判決書鳥兩公約是三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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