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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的中日土地改革

—— | 2018-12-05 11:44:39 | 巴幣 0 | 人氣 225

看到這種奇文就只能笑笑了。1跟2都還算正常,3開始就整個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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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援為什麼會來台灣?除了韓戰的因素以外,更重要的是老蔣帶來的60萬軍隊(只要援助武裝就可以搞出一隻足以抵抗共黨的部隊,不用美國自己派部隊,畢竟二戰後美軍在遠東的部隊數量不夠),還有一批可以直接跟美方顧問討論決定美援運用的優秀經濟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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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土改對地主的摧毀跟傷害是很殘酷的?看來他是完全不知道隔壁日本跟中國大陸的搞法。
日本的情形是真的完全消滅地主(詳見下方的Note),至於中國大陸?當時的標準是有兩畝地就是富農,本人槍斃,子孫列黑五類不准上中學以上(1980後才廢止),照當時的臺灣,地主應該八成都會被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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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十大建設時才重視台灣的長期發展?別鬧了,沒有之前的長期經濟建設與義務教育制度打底,十大建設也無法發揮它的效用。
(打個比方說,西部幹線都還沒從戰損中復原,也還沒脫離蒸汽火車的年代,是怎麼蓋北迴鐵路?當年台灣可沒那麼有錢,蓋北迴鐵路的路軌材料甚至還有調用西部幹線的舊品;而且拿蒸汽火車頭跑北迴鐵路的長隧道根本是接近自殺行為,當年如果沒有利用美援與世銀貸款進行大量柴油機車頭的購置運用,先蓋北迴鐵路根本是本末倒置的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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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台灣不是被趕出聯合國的這點是正確的,因為打從一開始就沒加入過,是怎麼被趕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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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
耕者有其田的地主自留土地標準是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一甲=0.97公頃),而1946年日本的第二次農地改革法規定是:
1. 地主未實際居住當地時:佃租地不論多寡,全數強制收購
2. 地主有實際居住當地時:佃租地允許保留1町步(0.99公頃),在北海道可保留4町步,其餘全部強制收購
3. 地主的持有土地(不論自耕或佃租)合計3町步(北海道12町步)以上時,超額部分的佃租地強制收購。
4. 佃租不准以實物繳交,全部必須折算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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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的土地則以低價銷售給佃農戶。結果日本的佃租地原本佔全國農地面積46%,土改後剩下10%;佃農人口占全部農業的比例也從近半數掉到一成左右。
除了強制收購的價格低之外,由於戰後日本的急速通膨影響,支付給地主的收購金價值也快速下滑,最後跟免費徵收已經差不多了;而佃農戶支付的金錢價值也快速下滑,後來折算起來的實際取得價格也是幾乎等於免費。
而國府的耕者有其田是在新台幣發行後、幣值相對穩定的1952年才開始的,對地主的衝擊相對來說少得多;另外國府的公地放領政策的地價標準是以田地作物年產量價值的2.5倍為準,領取人在10年內支付期限內支付完成,則自動取得領取地所有權,這比日本這種幾乎免費徵收、免費領取的情形要公平得多。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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