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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吠吠吠吠】人權,不該追求絕對

作者:銀嵐│2018-11-29 09:30:46│巴幣:532│人氣:514

我挺同又反同。
我挺同性婚姻該具備基本的法律保障,但是反對許多挺同者的發言。
我看到現在,挺同者最大的問題在於沒有『真正』的意識到,『少數』在民主政治中代表的意義。

世界上沒有任何事情是絕對公平的,包含基本人權。
我們可以追求相對的人權,能夠越完善,那相對代表著越進步。
但當把所謂的相對人權誤解為絕對人權,那就是迷失的開始。
人生而不同,人生而不平等,這是事實。
如果一昧的追求公正平等,這就只是所謂的齊頭式平等,其實是真實意義上的不平等。

在民主政治中,少數要服從多數,多數要尊重少數。
何謂服從?何謂尊重?
以同性議題上,反同方可以看出並無尊重,而反之挺同方也無服從。
我們都清楚尊重很重要,但是卻忽略了服從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
也因此反同方的惡處很容易的指出,但挺同方卻很難有人指出到底錯在哪裡。

要清楚,民主國家、民主社會--重點在國家、社會而非民主。就如同理性的人、感性的人,重點在人而非理性或感性。
只有在國家、社會的架構成立時,民主才能夠成立。如果國家與社會無法成立,那麼只追求民主--只會淪為個體或所謂暴民政治。
要維持社會架構,那麼所有事情就沒有所謂的絕對性,只能找到相對的妥協點。
少數服從多數的意義,就在於妥協點應該是要偏向多數方,而非所謂的公平的正中央--因為追求公平的正中,其實反而是對多數人的不公。
而可以因為某項議題多數,就只聽多數的聲音嗎?這就違反了多數尊重少數--因此是要找妥協點,而非完全傾向哪方。

反同方的許多言論,誤謬之處太過顯著,想來不需要特別說明。
但是挺同方一昧的把反同言論當作老人的舊時代思想,把基本人權高舉,其實和反同方犯的錯沒什麼區別。


----------------
以下再詳細說明,為何人權不該追求絕對。

人權: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

從先天開始,有人從出生開始就邁向死亡,有人肉體、心靈受到局限,這是天然的不平等。
事實上更輕微的……高矮胖瘦美醜,先天佔了大部分。
人皆生而不同。

我們是人類,因此該在後天追求平等的美德,這句話以好的方向來思考是對的。
不過要清楚,追求平等的時候,同時也代表著人在群體之中,只有群體社會成立了,那麼追求平等才能成立。
因此,認為追求平等可以凌駕群體社會,這是謬誤的。追求平等是在群體社會的架構下才能夠成立。
而正如同上面提的,人生而不同,人類被自然所賦予的人權就開始有所不同,而社會中這樣各種不同的人存在,如果一昧的想要抹平那不同處,就只會產生各種不公平。

以顯而易見的生理條件來舉例,假設有個人屬於有巨人症的先天性疾病,他的身高近3公尺。
捷運的車廂高度大約是2公尺半左右。
公共設施的設計,應該是要讓人能夠舒適的運用,那麼他要求捷運高度調整成4公尺多,合不合理?
合理但不可能。
他坐捷運需要彎著腰低著頭很辛苦,但是社會卻不可能花一堆成本改建捷運,只為了讓他能公平的搭乘。
那麼怎麼辦?公平正義還是要追求的,雖然只是相對公平。
這種狀況下,一般人是該讓位給他坐的,雖然他並不符合老弱婦孺的一般性定義。
讓位-這是多數該尊重少數的意涵,不改變捷運構造-這是少數該服從多數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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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4 篇留言

竹林風
我認為少數服從多數是要在保障少數的前提下才具有民主價值。如同我們有行政院及立法院等民選部門,以代表社會中的多數,但我們仍需要司法審查權保障少數的權利(只要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都屬憲法保障的權利)。而釋字第 748 號正是體現了這種精神。因此我認為使用公投的方式影響少數人的權益是不妥當的。

當然我也不認為使用專法是一種歧視。如同警察的任用是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而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也不能說我們歧視警察。但是專法的意義在於平等原則,也就是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事件則應為不同之處理。警察人員的資格比一般公務員嚴格,需要身家前科調查及體能測驗等等,因此用專法處理是妥當的。但我不認為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有應為不同處理之處,立一個與民法87%相似的專法我個人覺得多此一舉。

當然立專法相對于修民法而言,可以引起較少的社會衝突,但除此之外,我看不到其他任何的實質益處。或許立專法對於推動婚姻平權而言是個阻礙較少、較可行的方向,但這不代表我們"不該"追求平等與公理的實現。

以最後一個捷運車廂的比喻來說,同志平權運動並沒有要求要按照他們的身高來改建捷運,只是希望能跟其他人一起搭捷運,因為現行的法令禁止他們進入捷運站,如果他們能夠進入,也希望不要把他們趕到專用的車廂。

11-29 11:34

銀嵐
以公投來說,這次的公投中兩性議題理,不適當的只有第10項。
畢竟其他幾個,例如該定專法還是民法,兩者對於保障權利部分,並不會因此而增加或減少。(會影響的主要是怎麼定)(雖然某方面來說,定於需要以多數人為主的民法,反而可能損害少數人的權利)

而教育那塊,問題在於適齡……基本上身為第一線的教育者來看,不管同性還是異性戀,更深入的教育應該在國三以上。
國小國中階段該學的是廣泛性的尊重,以及該如何保護自己的身體、面對自己的生理發育。
性知識的部分,該教導的是在這階段的性行為會傷害自己的身體,『無論如何』都不該進行。
因進行了該怎麼辦?要教他們『可以找哪些管道求助』。

有關性別光譜等東西,其實在這階段並不適合強制教授,而是該以輔導層面根據學生狀況選擇性的教,畢竟這段期間是第二性徵發育期,身心狀況在這階段存在著很多變化,還不穩定……學了類似東西而對自己狀況進行判斷,誤解率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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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法最大的好處是,當需要改動時影響的會比較少。
從其他國家的案例就可以知道,同婚法的修定會很常的遇到各種未知的問題存在。
定立專法時,沒發現可能出問題而少定的法條,也不會因為納入民法,因此就記得要修改民法中的相關內容。
(例如德國遇到的,專法沒定同婚所生的子女,其雙親該如何認定部分,而特別法沒定的就看普遍法(民法),但民法中的定義卻不適用,造成小孩的另一個媽媽需要靠收養才能取得小孩的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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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捷運來說的話,其實比較像是要求捷運公司弄一個規定,讓巨人症的搭乘者和其他一般的搭乘者,在搭乘時可以相同的適用,至於要改捷運高度還是其他無所謂,但一定要一樣,不能不同。11-29 11:56
竹林風
呃,簡單來說我是支持修民法的

11-29 11:39

銀嵐
這邊是支持修專法的,畢竟我目前沒看到任何說法是,同婚法能夠修完一次就不會出問題。(別國案例來看,通常會常常需要修正)
畢竟同性婚姻屬於少數,在法律中他們會遇到哪些問題,定立法條的人不一定清楚,而同婚者自己則對法律這塊也不一定清楚。
通常是遇到時才發現問題。

民法屬於普遍法,是要適用"大部分狀況"的,而異性戀在這社會居多,因此民法需要以異性戀的狀況為主,這是普遍法基本的規則。
因此,如果因為納入同婚,而變成常常需要重新修訂民法……
如何能說是沒有『妨害公共利益』?11-29 12:01
黑い影
支持修專法的+1
各人比較喜歡用舉例的,所有的東西在出來時都需要做測試,所以我支持先以專法CB,看看成果如何,在改善社會風氣並修掉BUG之後再來考慮是否修改民法

11-29 14:20

銀嵐
基本上,試用過並修改後,我是不覺得會和民法的相關條文完全一樣了--
此時既然專法穩定,大概一般也不會有想要再丟回民法的人。
11-29 14:57
竹林風
的確,依據釋憲的意旨,以何種形式保障同性婚姻屬於立法權的範圍。只是,當我們決定要立專法時,不就是承認要給予同性婚姻不同的處理嗎。抑或是你支持的是一個與民法一模一樣,且給予其他法令中有關"配偶"權利義務的一個專法嗎?

教育的部分我留言應該沒有提到,不過要討論的話也是可以。我覺得性別光譜的目的除了瞭解自己外,在於讓孩子了解認識有其他氣質不同的孩子,因為認識、所以理解;因為理解,減少歧視。至於會不會讓孩子產生混淆,這部分我沒有教育相關的專業,基本上是信任所謂的教育專家。不過你身為第一線的教育者提出不同見解,我也是蠻認同的。不過如果有具備數據與科學方法的研究報告,我會更能夠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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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這一段的論述蠻有趣的。你舉了一個德國因為立專法所遇到的困難,來論述應該立專法而非修民法(順道一提,德國的婚姻制度是記載在婚姻法中,而非民法典)。德國正是因為專法(生活伴侶關係法)內容有許多爭點,其中吵得最兇,遲遲解決不了的就是領養子女的問題,所以德國才在2017年修正婚姻法,將同性婚姻納入。

不過目前跳過專法的過程直接修改婚姻法令(在中國台北是民法)來達成同性婚姻的國家相對較少,我也不能保證會不會出現法律適用問題。但民法是一個相對彈性的法律(民法第一條),就算常常修訂,也不會因此影響其他人適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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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人症患者要求平等的搭乘規定是一個很過分的要求嗎?因為現行法令就是禁止他搭乘,要求平等的搭乘,並希望不要設專用車廂一個是合理的吧。他並沒有要排除其他人搭乘的權利,車廂也不會因此而壅塞,為何不修改禁止患者搭乘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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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的留言,你似乎有些誤解普通法的意義了。正因為民法是普通法,才不應該排除特定人的適用(如同公務人員任用法不會排除警察的適用,但依據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還是會優先適用警察人事條例,警察人事條例未規定者才會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因此如果在未修改民法的前提下立專法,那這兩個法律之間的關係不會是普通法與特別法,而是兩個平行卻又一模一樣的制度。

總之,如前所述,我不認為修改民法會妨害公共利益。

11-29 14:39

銀嵐
第一部分,可以看一下下面那個……我的確是不排斥完全和民法一樣的專法出現,雖然我不認為這樣的專法對於同性婚姻有足夠保障。
就如下面所說,如果未來同樣法規的專法,最終完全不需修改,此時納入民法中也沒問題。
但相反的如果修改了,與民法中的一些規定明顯有不同,那當然維持專法比較好。
畢竟……相比起納入民法而造成民法需要一直因為各種問題而修改,先以專法定之不是比較好?11-29 16:03
銀嵐
第二部分,我的確是以德國所定的專法困境,來提出不適合納入民法沒錯。
不要光看德國定專法出包,與後來納入普遍法中。
去看一看專法出了哪些包才是重點。

其中就有出現,專法具有對於同婚生子的子代,其中一名母親的親全無法認定的問題,這很明顯是當初忘了定。
而專法沒定的就去看普遍法……結果普遍法是以異性為主的法律,結果在該條下也不適用。
你覺得,在定專法時就忽略掉的東西,改為修改普遍法就會記得要改嗎?
因此,這其實是證明了,同婚相關法律還不夠成熟,很可能需要多次調整來配合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的差異。
而需要調整修改,就如前面所說,定專法不是比較好?
至於說民法常改不影響他人適用……如果你是認真的,那只能說你的法律見解和我差異太大了。

另提,民法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假設車廂=法律
能夠搭乘(婚姻)則是車箱(法律)保障的權益
而能夠抬頭挺胸搭乘則是權益的一環。(婚姻中的法律)
那麼那位巨人症者,希望能夠搭乘車(婚姻)適合理的
要求保障也適合理的(法律保障)

但是要和他人用同一個車廂,要求同樣能抬頭挺胸搭乘,因此要求在要同一車廂的情況下,想辦法達成抬頭挺胸搭乘的權利合理嗎?
而反之,因為想要搭同一個車廂,因此巨人症患者寧願彎腰駝背的搭乘……先不論這對於巨人症患整本身也不公平,法律卻是無法這樣進行切割的。

因此,另外設計個專用車廂,有何不可?
當然,因為巨人症患者稀少,因此比較不可行,如果改成視障身障等專用的具輔助設備的車廂,因為那有一定的人數基礎,因此是合理的。


人數很重要,對我來說,其實就算是近親戀或是物戀等,也並非是不好的獲該排斥的。
但要說這兩個該不該跟同婚一起,立法保障,這部分我是反對的……
原因便是這兩者與同婚不同,連基礎的民意認同都還沒有。
並非適感覺不好而反對,而是認為會影響社會穩定而反對。
(不過,刪掉近親禁止結婚這條到是不反對)
11-29 16:03
銀嵐
第三部分

贊同併入民法的你,應該是認同民法中有些規定是適用同性的吧?
因此屬於同性戀情才會遇到的類別,相比起修入民法中,修在專法不是比較好?而如果可適用民法的,用民法沒問題阿?
我並沒有弄錯普通法或特別法的意義,普遍法並沒有排除特定對像的適用是對的,但這有前提是,該適用項目並非是該特定對象所特殊之處,這是因為普遍法是不會考慮該以專法定之的特殊狀況……而是否普遍,本來重點就在於人數。
例如你所舉例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和警察人事條例,在警察人事條例有規範的情況下適用於警察人事條例,沒有規範的適用於公務人員任用法。

專法具備優先於普遍法的適用性,而這種特性不會因為民法內容和專法內容一樣而使專法變成普遍法,失去該種特性。11-29 16:19
銀嵐
身為單身狗蘿莉控,其實才是更為稀少而悲劇的存在。
同性戀單純來說畢竟其實並不會真正的影響到他人。
但是蘿莉控卻是明顯不對的……未成年者的心智未長成,本就不適合作為戀愛對像。
(這也是我反對同志教育入國中小教材的原因,其實同時我也反對異性戀教育入教材,此階段該認清的是『基礎的對愛情的認知』,而非世界上有哪些種類的愛情。)

雖然我是蘿莉控,但我絕對不希望出現和蘿莉結婚合法的法律……這就是蘿莉控的悲哀……
(當然,強烈乞求有合法蘿莉能看上我這條單身狗TAT)

11-29 16:25

竹林風
關於德國的那個案例,有資料能讓我看一下嗎?

11-29 16:27

銀嵐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4/348178811-29 17:17
銀嵐
因為精子是由他人提供,因此其中一方是沒有血緣關係的,因此無法比照一般婚姻法中的父親類推。
(至於異性不孕這塊,雖然可能不是完全不會遇到這種問題,但應該是比較少……畢竟男性不孕通常不是沒有精子,只是精子活性低,因此還是可以用生父的精子)11-29 17:19
竹林風
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前半留後面總結,先跳到專用車廂的部分。

專用車廂當然並沒有不行,專用車廂甚至還增進了少數人的權益。但是,我覺得並不能因為設置了專用車廂,便禁止少數人使用一般車廂。

人數很重要沒錯,實務上的立法與施政也必須考慮到民意認同與社會穩定,因此我也說了立專法是個相對較務實的做法。但我反對的是你在主文裡提到的,少數"不該"追求自己的權益,必須與多數妥協。如果少數為了妥協而乖乖閉嘴,那便停止了公共討論與對話,少數的空間只會越來越壓縮。政府可以考慮民意而施以折衷的政策,不代表少數不能為了追求自己認為的公理正義而發聲。只有在這樣的交互討論之中,公共政策才會越來越完善。

第三部分,看起來你對於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還沒有完全瞭解,但我們討論的不是法理,也不必往這個方向討論下去。簡單來說:
https://imgur.com/E2RJMuT
與內容無關,因為警察符合公務人員的定義所以能在警察人事條例未規定時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但是,民法婚姻在法條上就限定了一男一女,排除了同性婚姻的適用。因此,即使專法中有未規定之事項,也無法直接適用民法。如果要讓民法中的規定適用於同性婚姻,需要用到的是"準用",也就是在專法中明定準用規定。例如:「有關財產之規定,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四節之規定。」、「有關扶養義務之規定,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五章之規定。」etc...。要立一個有九成內容都是準用規定的專法也不是不行,只是可能被視為法界笑話罷了。

最後那個德國的案例,就像你自己說的那樣,異性不孕的狀況也有可能會遇到相同問題。因此,這條法律的問題不在於同性婚姻,而只是法律沒有跟上科技的發展,無法處理人工生殖狀況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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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請允許我總結一下你的觀點,有錯的話請見諒:
因為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的話,可能會產生潛在的適用性問題,而必須經常修改,造成法的不穩定性,因此立專法是個較好的選項。

那如果今天我們在不更動民法任何條文的前提下,讓同性婚姻者適用民法的規定,你會同意嗎?

依據大法官釋憲的意旨,如果在明年五月前政府未完成相關法律的修訂,相同性別二人將可以依民法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你會支持這樣的發展嗎?

11-29 22:02

銀嵐
最前面那段,你明顯區解我的意思了耶?
請看清楚我的文好嗎?這讓我有點生氣。

因此是要找妥協點,而非完全傾向哪方。←

我完全沒有說少數不該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是說少數和多數的利益衝突時是需要找妥協點,並且妥協點是在多數方,並『不該完全偏向哪方』。

少數服重多數,多數尊重少數。
這兩句話是併行的,而非依哪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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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的觀點是同婚該修專法,不該直接併入民法。
但沒有表示民法就因此完全不動,只是不需要為了併入同婚而大動作更動。
我第10項公投是投反對的,也就是贊成婚姻一男一女的定義改變。
但是這不代表我認為同婚大部分的法案直接用到民法中,這個變化衝擊對民法太大了。11-30 08:26
銀嵐

另外,專法沒定好前,依據民法先進行結婚登記沒問題阿?
難道你以為,要修民法的話,改個結婚定義就好?從德國的專法和現行婚姻法的案例就可以知道,就算修到普遍法中,也無助於修專法時沒考慮到的事情……畢竟修專法忘記"加"的,普遍法會記得"改"?
而如果專法沒有蛋普遍法可以直接適用的……專法沒定的本來就可以用普遍法的條文……到底是誰沒弄清楚專法和普遍法間的法理阿= =11-30 08:30
銀嵐
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7521

另外,推薦看看這個,因為我並非專業法律人士,那篇文章是學法律的人寫的,其中提的內容也同樣是我想表達的。(關於專法和通法方面)11-30 09:54
薩卡
樓上的總結我有點不太理解,可以跟你請教一下嗎?

「因為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的話,可能會產生潛在的適用性問題」與「在不更動民法任何條文的前提下,讓同性婚姻者適用民法的規定」兩者不是有可能會有相衝突嗎?

應該說...在我的理解中銀嵐大這邊會希望專法的原因是因為需要一段時間來確認適用性的部分,哪怕直接複製民法的內容也是可行的,後續如真的發現專法與民法是可以進行整合的那在進行整合。

我舉我比較熟悉的例子,在單位如果要增加或修改某個系統時, 通常我們都會雙版本平行運行一陣子確保新的架構是不會出問題的,確認後再進行更新與整合,我是覺得有點類似這樣的概念啦~


以下個人觀點:
在我看來可以切成三個族群並從現實面來看

入民法、立專法、中間

前兩者我覺得大多都是假議題,台灣的政治特色就是立法跟修法很拖,弄一弄吵一吵會期就過了

部分入民法的覺得入民法不歧視有保障,跟民法綁在一起會有很好的擋箭牌,因為一旦有需要修民法十絕不可能只動同性的部分,這時就可以站在道德制高點大喊歧視。

部分立專法的覺得:立專法可以拉長戰線,在一片空白的戰場上還有很多可以爭取的部分,在配合立法院會期的特性,以拖代戰,比起在自己家裡打,拉到一片空白的戰場上比較好發揮,就算最後輸了,家還在,贏了說不定就真的變「專」法了。

以上比較陰暗的想了下兩者部分人的心態

中間派的比偏向於,你們要怎麼打怎麼玩都沒關係,只要不要影響到我的權益就好,當然,中間也是有偏左與偏右的部分,這部分暫都歸在中間派。

11-29 23:25

銀嵐
的確,如果以這樣化分的話,我比較偏中間派的。
真要改民法沒問題,但只有在不會因此而變成常常要修正的情況……但是他國專法漏定普遍法又不適用的各種案立下,我不認為定法律的人真能一次考慮那麼周全。
而如果說民法要常常改,我就完全反對了。法律的穩定性很重要。



雖然婚姻法規,和我這條單身狗完全沒有關係就是了。11-30 08:35
薩卡

回到這次的公投結果,為什麼結果會這麼懸殊,我自己是覺得因為中間的人「無法確保這樣的改動是否會影響到自己」,為什麼會無法確保呢?因為根本沒有試行過,誰都不知道這樣的改動會不會受到影響,在面對未知的結果時大多的人通常都會做出保守的選擇。

老實說第十五案說白了,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投反對的難道是三者都反對嗎?我看是未必,可能有些人會問能支持A的話為什麼不能支持B跟C呢?它們不是一樣的東西嗎?

不,在某些人的眼中,他們就是不一樣,而挺同的若無法理解這些人的想法的話,那是無法爭取到部分中間派的支持。

少數人追求自己的權益是他們的自由,但如果在追求的路途所採取的動作沒有讓中間派理解,那其實真的效益不大。


不要把與自己不同想法的人都視為敵人,因為不管這個人在怎麼好、怎麼爛、怎麼奇怪,大家能投的都是一票,而這一票累積起來會給有權力修法與立法的人很大的影響性

最後同意與不同意的部分,弱勢的一方與其問人家同不同意,倒不如去想想怎麼樣才能讓人家同意

以上,沒想得很深入,只是針對自己所看到的分享
沉默的多數不是不表態,只是很討厭政治正確與不全部贊同就把自己視為敵人的感覺而已

11-29 23:25

銀嵐
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其實看到這東西時真的感覺有人腦抽了。
情感教育與性教育兩者是屬於普遍適用於人類大部分的。
但是同志教育卻是針對少數案例來介紹……而且也不是最少數的案例。
為什麼會和前兩者同個未階……

單論愛情觀,其實各種各樣都有。單論人類的性行為種類,其實各種各樣都有。
如果要介紹特殊狀況讓學童了解,特別挑出同志的原因是?
雖然,真的要改成多元愛情教育,先不說反對的大概會更多,而且更不適合國中小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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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的法案,這次的內容是針對國小國中,因此我贊同廢棄。
如果這次是針對高中的法條,我就會投不贊同廢棄了。
畢竟以高中來說,他們已經可以或接近可以結婚的年齡,適合教這個。11-30 08:42
薩卡
另外銀嵐大,合法蘿莉不算蘿莉阿(望

不過這個話題感覺有點危險,就不深談了XDD

11-29 23:29

銀嵐
因為我喜歡的是類似灰原哀那種,外表蘿莉但是內心成熟的!!
雖然支倉志乃更棒!(SHI-NO)

至於熊孩子是熊孩子,不算蘿莉(遠望11-30 08:44
薩卡
支倉志乃真的很棒,果然SHI-NO是我輩必備書籍之一
當初看到封面與簡介後就瞬間入手了(X

另外同類性質的話 片山憲太郎 小說 紅 裡面的 九鳳院 紫 也很推薦
雖然動畫崩的完全可以放棄,但小說部分還是大力推薦的

咳咳,話題拉回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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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在社會氛圍要做的應該是爭取更多的人認同與讓更多的人了解這其實不會對他們造成影響或是影響不大

若有造成影響,也要說明清楚會造成什麼影響

當社會對這領域一知半解而做出了較為保守的決定時,也請不要抨擊這些參與投票的人,更不要一昧的覺得熱些人都是被誤導或無知

不然其實就有點像是每次兩黨在選舉過後,敗選的一方總覺得是因為大環境的因素,而幾乎不會想到為什麼會失去人民的支持(現在感覺是有那麼一點點地在改善啦)

另外這事情能否公投的問題,我是覺得既然兩方都有提出公投的問題,就不要在結果開出來後才說這種議題是不能公投的,這樣真的很難看...


時間其實對同婚是有利的,隨著世界對同性議題觀感的改變,就算沒有進展,台灣總有一天也會在大環境下做出改變的,對於挺同的人來說是可以藉著這個勢慢慢推進,但如果想一次到位的話,有時後反而會出現反效果

除了理想外也要看現實面,如果是那種為了理想不願對現實有任何妥協的話
我只能說...這是你們選擇的路,請努力的走下去,不要崩潰

以上,大概是選舉過後看到太多崩潰的文字了,所以不吐不快(趴

11-30 23:04

銀嵐
紅的小說有收,可惜沒後續了……

說真的挺同的在溝通爭取中立派這塊真的沒做好,很多發言都讓人感覺不支持他們就等於反對他們。
而反對則代表歧視、是老一輩的陳舊觀念……

有個好隊友真的很重要,不怕有神一般的對手,只怕豬一般的隊友。
11-30 23:22
宇宙吃貨胖宅貓
咱認同所謂在中間派沒做好這塊,
原先咱認為是挺同這邊,
畢竟某些反同言論都挺....喵。

不過到選後突然發現,
我不想管了,因為兩邊的言論都很激進,
連老人去死,台灣是未開化國家這些都刷在FB到處都是。
更可怕的是支持者眾多,
只要反同好像就要被抓去燒死一樣喵((嘆氣

12-04 15:00

銀嵐
基本上,不管是哪種理念,只要是理性的就足以一聽,畢竟不管正反都是有理由根源,只是看的角度不同。
但只要走到了激進層面,那麼就沒差別了,反正就是只有敵我,不是A就是B,實際上對情況一點好處都沒有。12-04 16:07
聖騎獵師
我覺得台灣人比較反感的其實是娘炮,
男生沒有男生該有的樣子.

就像我們會反感伊恩麥克連或愛爾頓強嗎?
不會,因為這兩位展現給我們看到的,
就是兩個堂堂正正的男人.

而我們也由此可知,
台灣同志運動會遭逢巨大反彈的原因,
除了挺方過於自大、道貌盎然的嘴臉被人反感之外,
就是某些同志平實在大眾環境下的表現讓現下社會無法接受,
說來很難聽,
但我敢說厭惡嗲裡嗲氣的男生(不論性向)絕對比厭惡女同志的比率還高.

我之前有個同事就明明說自己是異性戀,
但是喜歡女性化打扮,出去聚餐也是穿比較女性化裝扮,
我其他幾個同事的第一個眼神真的是兇到讓我嚇到,
你就知道台灣人其實有多討厭娘炮.

02-26 22:46

銀嵐
不知道是不是通知漏了,現在才看到這個。

因為沒有特別看過有人統計相關資料,因此是不是所謂社會性別(外表氣質被社會期待顯現的性別)是不是台灣人比較在意的。
不過就偽娘看起來似乎被接受度似乎不低,應該也不至於完全是那回事。(雖然有時候正因為像"一半"反而比較無法讓人接受也是有的。)
只不過這部分的話,老實說都是屬於個人性質的……想表現什麼樣的外在表現是個人的事情,喜歡哪種人也是個人的性質。
這部分並不牽扯公眾之事的情況下,屬於自由的一環……在不干涉他人自由的情況下,都是自由的。

至於因此延伸到挺同與反同的部分,應該是有存在的,至於影響的強弱,就如最開始所說的,就不清楚了。03-13 11:36
銀嵐
雖然說較近代(非現代)屬於男性社會,不過也因此對男性強加的規則也相對多了起來。
女性穿褲子還好,男性穿裙子就會被認為很奇怪。女性剪短髮還好,有較早前男性流長髮常被認為沒教養的才會如此……

結論--男性真可憐(X)。


---------
另外一提,其實生理性別、心理性別、性傾向三者,再加上社會性別,其實不一定是有相關性的。

一個生理男,自我認知女性,喜歡女生,打扮中性的人一樣是存在的。03-13 11:43
聖騎獵師
是說我記得日本最早的「偽娘」其實只是講「比較秀氣的男生」,正常是不穿女裝的,行為舉止還是陽剛的。

不知道是我記錯還是?

03-14 18:02

銀嵐
最初的字意來源不確定,但流行起來的的確是從一些男扮女裝的gal遊戲開始的。03-1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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