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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關啟文先生《評價同性戀運動的意識形態》Part 5

作者:日熾酷愛Ace│2018-04-17 19:31:22│巴幣:2│人氣:74
回應關啟文先生《評價同性戀運動的意識形態》一文備份

意識形態五:基本人權論
結婚和不受歧視是基本人權,不應被剝奪,因此,反對同性婚姻和不支持反性傾向歧視法就是反人權。

關啟文:很多人假設同性戀者結婚是基本人權,但怎知道這說法是對呢?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沒有記在世界人權宣言裡面(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提到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戀婚姻),也不受美國最高法院承認(參其他國際案例)。難道任何人大聲提出要求,這些要求就變成人權?

關啟文先生說「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提到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婚姻」,這是有問題的說法。根據《世界人權宣言》備份)第16章:

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 without any limitation due to race, nationality or religion, have the right to 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成年人,男性和女性皆然,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結婚和成立家庭。

“Marriage shall be entered into only with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
配偶只有在自由意志和完全的知情同意下,才能締結婚姻。

當中的「men and women」是「所有的男人加上所有的女人」的意思,並非指「一男一女」。「Spouses」是配偶的意思,並未特別指男性或女性。因此,依照文意而言,實在無法說《世界人權宣言》定義了「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或「婚姻是一夫一妻」,甚至它也沒有定義「婚姻必須侷限於兩人」。在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備份)當中也是相同的寫法,相同的道理。也就是說,這些國際的公約並未定義婚姻,也沒有特別支持或反對同性結婚,甚至沒有支持或反對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它們只有說成年人的婚姻只要出於彼此自由意願,就應該受到保障。詳細的討論,可見我的文章《宣言滿天飛》《聯合國公約(ICCPR)並不支持同性婚姻?》

美國的最高法院在2015年6月26日判決同性婚姻的權利受到憲法保障,同性婚姻已被美國聯邦政府承認,51個州都必須承認同性婚姻。另外,歐洲人權法院在所有的判決案件當中,完全不曾說過同性婚姻不是人權,甚至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長久同居的同性伴侶家庭,應受歐洲人權公約對於「家庭權」的保障。經典的案例像是2010年Schalk & Kopf v 奧地利一案,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直接表明了「同性伴侶關係需要法律承認與保障」。詳細的說明,可見我的文章《法律有寫到的才叫做人權?》

同性戀者對於同性結婚屬於人權的訴求,是有其憑據的,並非關啟文先生所認為的無憑無據。

此外關啟文先生對於《世界人權宣言》的理解有點錯誤,《世界人權宣言》標示了最低、至少需要保障的基本人權,它的目的在於要求世界各國至少要能達到如此的人權保障水平,而不是去界定哪些事情是人權哪些不是。因此,我們不能僅憑《世界人權宣言》沒寫到,就說那必定不是人權。世界人權宣言所承載的是「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可以用來檢視與挑戰各國人權保障的不足,而不是用來否定各種人權存在的藉口。


關啟文:把同性戀者的訴求當作不證自明的真理,而且訴諸權利的語言,會否把反對者定性為反人權的惡魔呢?

雖然我以前也曾經有同樣的疑慮,然而後來看過許多反同人士的表現之後,反倒不覺得關啟文先生的擔憂會構成什麼問題。畢竟,太多的反同(或稱反同婚)人士在表述他們的意見時,非常喜歡使用言語侮辱甚至肢體暴力(諸多案例請見我的文章《同性婚姻勢必引起社會爭議與內耗?》)來對待反對他們意見的人,甚至藉由扭曲世界人權宣言的方式來欺騙大眾(詳見我的文章《宣言滿天飛》《聯合國公約(ICCPR)並不支持同性婚姻?》)這樣的行為,其實多半都已經是「反人權」的行為了,關啟文先生反倒不用擔心「反人權」這樣的指控不夠實至名歸。

的確,同性戀者可以試圖將婚姻論述成一項權利,甚至是論述成「基本人權」。(雖然我覺得這樣的論述方式並不好。)同性婚姻要被論述為一項基本人權,那麼就必須說明「同性婚姻是一種道德權利,而且是一種絕對、先驗或是必然存在的權利」,然而這非常難以進行,目前支持同性婚姻的陣營也尚未提出非常良好的論述基礎來處理這件事。(詳細請見我的文章《重新思考同運中的權利論述》

雖說如此,這也不代表關啟文先生的質疑就是有效質疑,畢竟關啟文先生在前一段強調「人權宣言當中保障的是異性婚姻,不是同性婚姻」,如果他要將這樣的論述合理化,那麼他勢必得說明「為何異性婚姻是一種道德權利,而且是一種絕對、先驗或是必然存在的權利」,接著他必須說明「異性伴侶和同性伴侶間的道德差異,導致同性婚姻無法像異性婚姻一般被證成一項人權」。而我在《意識形態二:先天論》當中已經明確的說明了關啟文先生「同性戀並非先天」的論述是無效論述,我在《意識形態三: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論》當中也明確指出關啟文先生「人體設計和性交型態差異」的論述也是無效論述。也就是說,關啟文先生所提出的種種所謂「差異」,有些並不存在,或者偷換概念而來,而真正存在的差異也無法說能造成道德評價上的不同。因此,我認為關啟文先生刻意強調了「所有國際人權公約提到的結婚權都是指異性戀婚姻」也並不能代表什麼,因為他根本還沒能提出有效的道德論述來說明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的差異。


關啟文: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也沒有法例禁止多妻傾向者與其多位愛人長相廝守。他們所沒有的只是法律賦與一夫一妻家庭的幾種權利。假設這樣不是在侵犯多妻傾向者的基本人權,那為何說社會在侵害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

關啟文:普遍人權建基於人性的尊嚴,而不是某種行為,所以普遍人權不代表要對所有行為一視同仁。任何社會都有一些制度賦與某種行為一些額外權利,家庭制度也如是,假若全無限制,根本就談不上是制度。假若有限制,始終難免有排斥性,就算多夫多妻制也排斥了想跟自己心愛的狗結婚的人的「權利」。

關啟文: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人身安全、自由和基本福利]應受保障,現時亦已受法例保障:同性戀的非刑事化已通過多年了; 申請公屋、公職等根本不考慮性傾向[也不用申報] 。
關啟文:「受特定法例保障免受歧視」並非基本人權,因為很多會受歧視的組別都沒有特別的法例保障[如胖子、醜八怪、口吃者、口臭者、有臭狐者、低IQ者、低EQ者、「煙民」、嫖客、同性戀問題異見分子],不可能以法律保障 所有會受歧視的人。應用資源保護真正弱勢的群體。

關啟文先生勢必也會提出一些其他的性小眾,來反問同婚陣營「何以同婚是人權,父女婚、人獸婚等等卻不是人權」。相類的概念,我已經在《意識形態四:反性傾向歧視論》當中討論過,關啟文先生堅持異性戀與同性戀絕對不能綁在一起相類討論,卻又使用霸道的化約方式將同性戀與各種不同的性小眾綁在一起,關啟文先生並未提出足夠的理由說明為何可以將各種族群做出這樣的劃分,等於整套論述是無效論述。

我在《意識形態四:反性傾向歧視論》當中曾經提過,如果關啟文先生真的想討論各種不同族群在婚姻當中的權利問題,那麼就應該先弄清楚現代婚姻的精神到底是什麼,我已經清楚的論述了現代婚姻所需要的「平等原則」與「自由原則」,剩下的問題就是各種不同族群是否能夠符合這樣的原則,去「將原先沒有相互扶持義務的人綁在一起,締結相互扶持、共同生活的承諾」。(相關的討論,可以參考我的文章《重新思考現代婚姻的精神》。)關啟文先生若認為將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相提並論是錯,而同性婚姻與父女婚、人獸婚等等相提並論是對,那麼他就應該提出為什麼前者錯而後者對,而不是一味地提出一堆同樣也是性小眾,或者容易淪為弱勢的族群,然後硬是要所有人無條件接受他對族群的這種劃分方式。

此外,關啟文先生提出的「胖子、醜八怪、口吃者、口臭者、有臭狐者、低IQ者、低EQ者、煙民、嫖客」或許在生活中常常受到歧視,當然也侵犯了他們的人權,然而關啟文先生將這些族群與同性戀者訴求「同性婚姻為基本人權」相提並論,這根本是偷換概念。「胖子、醜八怪、口吃者、口臭者、有臭狐者、低IQ者、低EQ者、煙民、嫖客」面臨的基本人權受侵犯,是在言論自由上不被尊重而受侵犯,並不是結婚權利受侵犯,他們的問題與同性戀者所認為「結婚權利受侵犯」根本就是兩種不同的權利。雖然同樣都是基本人權,但是仍然是不同的權利類型,關啟文先生刻意單用一個「基本人權」一詞,就想把這兩者給互相混淆在一起模糊焦點,這種論述可以說根本是無理取鬧。


關啟文:不認同同性性交者也有基本人權,以強制手法推動同性戀運動會否漠視這些人的人權呢?

關啟文先生最後這個問題仍然是偷換概念,「不認同同性性交者」他們有表達自己想法的言論自由,這是基本人權應受保障,然而這仍然與同性戀者所訴求的「婚姻權利」是不同類型的權利,關啟文先生又把不同的事情混淆在一起模糊焦點、無理取鬧了。

此外,「不認同同性性交者」他們有思想自由,沒有人可以禁止他們這樣想,他們當然也可以在不侵犯他人的情況下行使他們的言論自由權利,然而言論自由權利在於表達的自由,而不是「其他人就必須同意且照做」的權力。假設依照關啟文先生這種邏輯,那麼「不認同關啟文先生公開發表言論者,例如我,也有基本人權」,那麼人權宣言和憲法都保障、強制了關啟文先生公開發表言論的自由,這是否也在漠視我的人權呢?是否應該尊重我的人權,而禁止關啟文先生公開發表任何言論呢?雖然只是個假設問題,但我們已經可以看出關啟文先生這樣的論述是多麼的荒謬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95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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