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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關啟文先生《評價同性戀運動的意識形態》Part 3

作者:日熾酷愛Ace│2018-04-17 19:23:01│巴幣:2│人氣:61
回應關啟文先生《評價同性戀運動的意識形態》一文備份

意識形態三: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論
同性戀與異性戀等同論同性戀與異性戀在各方面都是等同的,所以應享有完全相同的權益和對待。

關啟文:同性性交與異性性交有本質上分別,只有後者原則上可繁衍後代,前者則根本不可能。這有生理學的基礎,對人的心理和行為的意義也有很大影響。從兩性性器官和生殖系統的基本設計就可看到,異性性行為原則上能達到兩性互補、成為一體的目的。而且繁衍後代的可能性標誌著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不單是兩個人的慾望表達。同性性交則永遠表達不到以上意義,存在著一種不完整性,也容易變得自我中心。

關啟文:當然有些異性戀夫婦是不育的,但他們的性行為類型與其他異性戀者無異,基本設計也一樣,只是在某些關節出了差錯;同性戀者則截然不同。

關啟文先生這種說法不僅狹隘,也很偏頗,他試圖將「愛」說成是一種「只有透過異性性交才能表達」的事物,這跟我們一般的認知相當不同。此外,關啟文先生所謂的「有生理學的基礎、生殖系統的基本設計」,傳達出「人體的結構已經有事先設定的功能」這種概念,然而所謂「事先設定、已設計好」等等想法,其實只是一廂情願。接著的問題是何以「性交的形式」可以用來決定「是否享有基本權利」?在現代社會的公共論述當中,這毫無道理可言。以下就一一來討論這些問題:

愛並不僅止於異性性交之間


1. 「異性性交」就必定標誌著「愛」嗎?

與「異性性交」雖然的確有「繁衍後代的可能性」,但未必就有「愛」,更別說必定能表現「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社會上有太多的棄養、虐待兒童導致孩子身心受創的案例,這些都是於異性婚姻性交後所導致。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習慣簡稱「家扶」)在2017年的調查備份)當中指出:「家扶執行兒童保護工作30年來、協助過21480為受虐兒童案件中,發現傷害孩子的,有95%是與孩子同住的家人,其中87%為親生父母。」這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有些所謂「異性性交的繁衍後代的可能性」根本就不存在著「愛」,甚至還存在著殘忍與暴力,當然就別說能標誌「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因此,擁有這種「繁衍後代的可能性」並不代表必定有「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關啟文先生的說法是一種過度美化抬高「異性性交」的說法,而不是所謂「異性性交」的真正「本質」。

2. 愛未必來自於繁衍後代

關啟文先生強調無法表達「繁衍後代的可能性」,就代表「存在著一種不完整性,也容易變得自我中心」,這是將「愛」與「繁衍後代」過度連結的一種說法。然而這樣的說法不僅限縮了「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的意義,也同時踐踏了世界上太多聖潔無私的「愛」。例如德雷莎修女曾經幫助過很多流浪兒童,使他們能夠在溫飽、平安的環境下順利長大,台灣與港澳也有許多神父、修女收養孤兒,使他們平安長大的事蹟。這些孤兒後來也有不少人將這份愛繼續延伸出去讓更多人受惠,也有不少孤兒長大後對不是自己親生的、沒有血緣關係的孩童以更開放的心伸出援手,這些都是「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難道關啟文先生要說不是嗎?關啟文先生否認德雷莎修女的愛與貢獻嗎?關啟文先生認為這些人和他們所代表的慈善團體、宗教團體是「不完整的」、「自我中心」嗎?

由上可知,「異性性交」根本就無法保證「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的發生,而能夠展現「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的人,很多並不是從「異性性交」得來。也因此「異性性交」和「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根本就不是關啟文先生所論述的這種「互相綁定」的關係,可見關啟文先生從「同性性交與異性性交不同」去推論「同性性交者必定無法展現愛的延伸性和開放性」的論述是完全錯誤的。


人體的結構並不是你的設計


關啟文先生提出了所謂「生理學的基礎」,並說人體結構在生殖系統有「基本設計」,因此在功能上有所謂「兩性互補、成為一體的目的」。關啟文先生的說法,無疑是在說明「人體的結構已經有事先設定的功能,違背了這樣功能性的使用,等於違背了已經設計好的結構」。然而這樣的說法事實上並無任何科學根據,甚至純粹在論理上就已經有許多矛盾。

1. 人體結構與功能未必是綁定的

的確從觀察人體的生殖系統來看,可以推論這樣的結構在男女之間,可能有繁衍後代的功能,然而我們並不能因此就說生殖系統的結構必定只能是繁衍後代的功能。觀察自然界的各種生物,其生殖器官的確也是兩性互補,卻發現有許多生物在為了繁衍後代的交合時並不如人類有性交時的愉悅感。如果只是為了繁衍,那麼為什麼人類在性交的過程,會有相當大的愉悅感呢?

關啟文先生過度的將所謂「兩性性器官的結構」與「繁衍後代的可能性」做連結,甚至還認為同性性交達不到這樣的意義,是「不完整,容易變得自我中心」。然而,依照關啟文先生所說這一切都是已經「設計」好的,那麼為何人類的生殖器官結構還會比其他生物多出了「性交愉悅感、欣快感」這樣的功能呢?科學家發現這種感覺還有助於伴侶間的情感,使雙方的感情更加穩固,甚至還有研究顯示性交有促進健康的效果備份),並非單純只有繁衍後代的功能而已。

2. 就算一切都已經設計好,也不是我們能夠說嘴的

退一萬步想,就算人體兩性的生殖器官在結構上就如關啟文先生所說,是「已經設計好有其功能」,這樣的「設計」究竟應該表達什麼樣的「功能」,也不是我們能夠說嘴的。假若冥冥之中真的有一個強大並有極度智慧的力量「設計」了這一切,那個力量也不是我們,因此我們沒有任何資格來說怎麼樣的「設計」就必定代表什麼「功能」。擅自解釋這樣的「設計」是一種傲慢,甚至可以說是「僭越」。試問關啟文先生,你怎麼知道人體性器官的「設計」必然就是要「繁衍後代」?假若宇宙間那股大智慧的神秘力量最原始的意圖並非如此,例如他並沒有想要使人類繼續繁衍,幾千幾萬年以來其實是人類自己「錯用」了這項「設計」,那麼你堅持這項「設計」的「功能」是在「繁衍後代」,就根本是完全違反了當初「設計者」的原意。請問關啟文先生,你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你所說的「功能」,必定是當初設計者的原意嗎?請提出你的證明吧!

3. 若不符「設計」就是「不完整」,那麼刻意違背「設計」就是罪惡

關啟文先生不斷強調人體結構的「設計」,並認為不符合「設計」而生的行為就是「不完整、容易自我中心」的行為。然而若依照這種說法,那麼擁有這種「設計」,卻沒有依照「設計」來行使其功能的人,將會變得比純粹不符設計的人還要「罪行重大」。不符「設計」的人是因為他們做不到,然而符合「設計」卻違背「設計」的人,就是有能力卻不做,更加的可惡。如此說來,「異性性交」若是刻意避孕,就等於刻意違背了關啟文先生所說的「繁衍後代的設計」,這應該是一件比「同性性交」還要令人無法接受的事情,然而關啟文先生卻置之不理,只是一味的攻訐「罪行」較輕的「同性性交」,這樣的邏輯令人難以理解。

從另外的方向來思考,關啟文先生在《意識形態二:先天論》當中極力論述「同性戀傾向並非先天」,他是否想過,「同性戀傾向」會出現在世界上,會不會其實也是一項「已經設計好的」事情?如果不是已經設計好的,那為何在人類的歷史當中會不斷的、反覆地一直出現?若是關啟文先生堅持這不是應該有的「原初設計」,那問題就會回到上述第2點:「請問關啟文先生,你有任何的證據可以證明當初設計者的原意嗎?」我想關啟文先生也無法證明所謂「設計的原意」,那麼又如何能反駁「同性戀傾向是先天設計」的假設呢?「同性戀傾向」會使人有「受同性吸引」的效果,如果硬是抵抗這股衝動,反而去和異性發生親密行為,是否反而違背了原初的「設計」?雖然這些都是假設性的問題,不過我們可以依此看出關啟文先生這套「設計論」的說法有多麼自相矛盾了。

從上述三點討論下來,我們可以發現關啟文先生不僅過度的將「兩性性器官的結構」與「繁衍後代的可能性」做連結,而忽略了所謂「性交」所可能有的其他特質,導致了極為偏頗的論述。此外,關啟文先生所謂的「設計論」,也充滿了謬誤與自相矛盾,當中也有太多是自己的一廂情願而根本就沒有事實根據的想法。


性交型態不應做為享有權利的唯一公共論述


目前民主自由的國家的基本要求在於,一個人的行為不應該造成其他人的損害,在不侵犯他人基本權利的前提之下,理應都有爭取與被討論成為一項權利的資格。性交的型態有千百種,並非所有的「異性性交」或所有的「同性性交」都以相同的形式發生,而這之中我們應該探討的是它是否為雙方所合意自願的,這項行為有無侵犯其他人的權利。「性交」無論是何種型態,或甚至「刻意避孕而違背了關啟文先生所說的繁衍後代的設計」,只要是雙方合意自願(包含考慮成年人才有辦法表達的性自主),若沒有傷害到他人,在公共論述上是不會去當作可以處罰或可以不被保障的。當然不同的性交型態對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觀感,因此會使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評價,然而,這個社會上每個人的道德觀都不同,我們不能用自己的道德觀去框限別人,而是應該回歸到公共論述之上,確認公民社會所要求的「合意」與「不傷害他人」的原則。



關啟文:或謂同性戀者也可收養孩子,但始終有分別:這些孩子(和所有同性戀者)都是由異性性交所生的,同性戀「父母」始終不能指著某一孩子說,這就是我們的愛情自然而生的結晶品(一定有第三者的DNA)。

這又是關啟文先生過分將「性交」與「愛」混為一談的實例,前一段我們已經討論過例如神父與修女收養孩童、視如己出的那份「愛」,與一般父母給予他們親生小孩的「愛」並沒有差別。也就是說,即使「性」的型態不同,或甚至沒有「性」的存在,「愛」仍然可以是相同的,或甚至更超越的。試想,我們往往讚美歌頌那些神父、修女那種無私的「愛」,把不是自己的孩子當作是自己的孩子來養育、照顧,不就正因為「沒有自己的DNA」才使得這件事更令人欽佩?一對同性伴侶如果真的相愛,也願意付出自己的人生來照顧一個原本可能在育幼院孤獨冷落的孤兒,這樣「沒有自己DNA」的精神不是反而更無私、更可貴嗎?「性」有差別,就能代表絕對沒有「愛」嗎?憑什麼!?關啟文先生,憑什麼!?


關啟文:整體而言,對比起異性戀者,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健康的:
a) 男同性戀者特別傾向濫交,他們的性伴侶數目動轍成千上百。(這可能與那種不完整性有關。)所謂忠實的同性伴侶其實很多時都容許對方在外面攪關係。例如一個近期調查顯示,在156對同性伴侶中,只有7對是完全對對方忠誠的(他們在一起都少於五年) 。他們當中大部分人都不認同忠誠的理念,且認為一夫一妻制是有壓逼性的。(Dailey 2003, p. 105)
b) 彩虹行動與天主教抗爭事件後,有一群同性戀者如此聯署:《致彩虹行動》,我們反對異性戀文化霸權的婚姻制度,所以不認同彩虹行動對同性戀者婚姻的訴求;…我們喜歡同性戀文化中開放自由的情慾與親蜜關係。一些同性戀運動領袖爭取同性婚姻的目的就是要從裡面摧毀婚姻制度(參附錄一)。
c) 此外,由於同性戀者者其中一個主要性交方式是肛交,而肛門可不是設計給性交的場所,所以同性戀者很易感染多種性病、肛門癌和直腸癌等疾病。(參Dailey 2003, ch. 8) 除了身體健康問題外,同性戀者的精神困擾也遠比異性戀者多。

關啟文先生這一段的論述可說充滿謬誤,甚至可以說充滿惡意,我的回應如下:

性伴侶數量不能說明生活方式的好壞

純粹以性伴侶的數量根本就無法說明一個人的生活方式是否「健康」,尤其關啟文先生提出的「性伴侶數目動轍成千上百」是指「一生當中曾有過的性伴侶數量」,且這數據根本就只是研究當中的極端值,少數極端值是無法代表一個族群的樣貌的。同樣對異性戀所做的調查,也會發現不少人的性伴侶為數不少。例如美國疾管局2011年的報告備份)指出,有21.4%的男性表示曾有超過15個性伴侶,這個數據在35歲以上的男性更是高達30.6%。特別抓出這類極端值來批評,不但誤解了統計的意義,功能也僅止於恐嚇大眾與汙名特定族群,無助於公眾事務的討論。面對這類統計數據,我們反而應該要思考的是「什麼原因造成如此差異」以及「他們的性行為是否充滿風險,並且如何降低風險」。

1. 什麼原因造成如此差異?

美國疾管局2011年的報告指出,無論男性或女性,身處婚姻關係的人,在過去一年內曾有超過兩個以上的性伴侶(代表關係之外的性行為)的比例,是比身處情侶關係的人還來的低的。也就是說,同樣是親密的伴侶關係,有婚姻的保障與約束之下,更不容易發生所謂「外遇、偷吃、背叛」等等親密關係的重大危機。因此,如果某些人因為某些理由而無法結婚(例如同性伴侶無法結婚),那麼他們自然就不會受到婚姻制度的保障與約束,那當然性伴侶數量會比能夠結婚的族群還來得多。在我反駁護家盟的文章《同性伴侶的親密關係無法長久?》當中也有討論到同性伴侶容易關係不穩定的問題,該文當中護家盟甚至自己承認「造成同性伴侶穩定度不高的原因,有可能是同性伴侶缺少合法的婚姻」。早在2000年的美國研究備份)早已顯示「給予同性伴侶法律保障,將有助於降低多重性伴侶、一夜情、危險性行為」。(詳見我的文章《法律承諾同性關係=增加社會負擔?》)因此關啟文先生反對給予同性戀法律保障的態度,才是造成同性戀性伴侶數量增加的原因,是作賊喊抓賊的情況。

2. 他們的性行為是否充滿風險?如何降低風險?

「性行為的風險」未必全然來自「性伴侶數量」,有很多風險其實是來自於未經保護的性行為,台灣的疾病管制署曾以官方正式的新聞稿備份)指出:「愛滋病毒的標的只有高風險行為,沒有高危險族群。」關啟文先生特別拿出「肛交」這件事來批評同性戀,彷彿只有同性戀才會有肛交這類的性行為,然而美國疾管局2011年的報告顯示,美國有30.7%的女性與35.8%的男性曾在異性間性行為當中進行肛交,而在《行為與愛滋》期刊當中的一篇2015年大規模系統性回顧研究備份)在回顧了全世界的文獻後指出,有22%的異性性行為當中會進行肛交,而估計這些肛交的行為當中只有48%有做安全防護。也就是說,肛交未必只發生在同性性行為,且異性性行為發生肛交時的安全防護也相當的不足。

此外,根據台灣疾病管制局的累計統計(截至2016年12月;備份),異性性行為感染HIV的人,只佔全數HIV陽性者的17.1%,然而這些人當中卻有62.2%的人已經AIDS發病,28.4%的人因此死亡。相較於男男性行為感染者(44.9%已經AIDS發病,8.4%的人因此死亡),異性性行為雖然感染HIV的人較少,卻有最高的AIDS發病率與死亡率,這可能由於他們較不主動接受HIV篩檢,導致等到AIDS已經發病而症狀明顯才驚覺自己得病。另一個可能,是這些人在後續追蹤和治療的遵從性較差,導致HIV感染控制不佳,進展成AIDS發病甚至死亡。

國外也發現了相同的狀況,例如英國的研究備份)發現男男性行為者晚期診斷HIV的比例僅為30%,而異性性行為男性晚期診斷的比例高達55%。法國的研究備份)發現男男性行為者晚期診斷HIV的比例僅為31.7%,而異性性行為男性晚期診斷的比例高達48.2%。而加拿大的研究備份)則發現晚期診斷HIV的感染者,每年的醫療成本是早期診斷者的兩倍多,這無疑造成了醫療保險的沉重負擔。

會有這樣的結果,正是因為許多如同關啟文先生這樣的人不斷地大力鼓吹「同性性行為等於不健康,異性性行為才健康」,導致很多平時會做異性性行為的人誤以為自己是安全的,並不知道其實自己也可能得HIV,甚至他們對於性行為中的風險根本毫無警覺,也沒有想過要保護自己。因此,關啟文先生這種針對「某族群=風險=不健康」的評論方式是非常不妥當,甚至造成社會成本增加與更多悲劇。「愛滋病毒的標的只有高風險行為,沒有高危險族群。」當專業的公衛學者都這麼說時,關啟文先生應該要思考他的說法是不是反而成為傳染病的幫兇。


以偏概全是歧視的溫床


關啟文先生的這段論述,是一種以偏概全的偷換概念。對於一段感情的「忠貞」態度,以及對於婚姻制度的想法,本來就會因人而異,我們不能因此說「因為有人不忠貞,所以代表所有人類都不忠貞」。同性戀也是相同的,有不少同性戀者對於感情相當專一,也對性事偏向保守,另外有一些同性戀者則偏好較為開放、不同的伴侶關係,我們不能因此說「因為有同性戀濫交,所以所有的同性戀都濫交」。(當然關於所謂「忠貞」與「濫交」的定義可以再討論,本文僅針對關啟文先生的謬誤來回答。)

以一個族群的部分人士的特質來概括整個族群,這就叫做以偏概全,這樣的想法不但容易造成誤會,更是個容易產生歧視的溫床。試想,有許多同性戀者希望能夠被納入婚姻制度中被保障,甚至他們還希望同性伴侶所使用的婚姻法律,應該要完全比照異性伴侶,這樣的訴求,不就表現了他們願意受現行婚姻制度「一對一忠貞、盡相互扶養照顧責任」的種種規範嗎?何來「摧毀婚姻制度」?雖然也有另一部份的同性戀者並不欣賞現行的一對一婚姻制度,也崇尚多重伴侶的生活,但那就代表他們不會進入這樣的婚姻制度了呀!既然他們不會進入婚姻,也沒有要求要修改婚姻法,那又何來「從裡面摧毀婚姻制度」之說?關啟文先生的這套說詞,等於是自相矛盾而前後兜不攏的。



關啟文:這有雙重涵義。第一,主流的同性戀生活方式是不大健康的,社會沒有理由提倡這種生活方式,但同性婚姻法等正正是對同性戀的肯定和提倡。第二,支持同性婚姻者假設了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同等價值。但事實上前者比後者在健全性和穩定性方面都大為遜色,那就是說並不應一律看待兩種生活方式。

前面我們已經提到,關啟文先生對於同性戀者的性伴侶數量,採用了以偏概全的說法,導致偏頗與謬誤,甚至這種論述形式影響了社會,導致某些異性戀者因此疏於防範性傳染病,這些我都已經在前面的段落引用實證科學文獻說明這些事了。

在最後這一段,關啟文先生將同性戀的所謂「生活方式、健全性、穩定性」等等,全部都說成是前段的「性生活型態」所造成的,然而這樣的說法又是另一個謬誤。影響一個人的身心健全的因素多如牛毛,絕對不是關啟文先生隨便用個「性生活型態」就可以全部解釋的。例如關啟文先生於前段提到「同性戀者的精神困擾遠比異性戀者多」,這是一項事實,然而關啟文先生將原因歸咎於「同性戀生活方式(性伴侶多與肛交)」則是完全錯誤的說法。早在2001年美國公共衛生協會的研究備份),就已經確認同性戀者所遭受到的歧視(例如因性傾向而無法獲得工作、被解雇、無法得到學位、被迫搬離原本住處、受到較差的醫療等)確實存在,且這些歧視也與同性戀者的精神疾病(心理困擾)呈現顯著正相關。同年美國公共衛生協會針對美國拉丁裔同性戀的研究備份)也指出,社會歧視是心理困擾與疾病(自殺意念、焦慮、憂鬱)的強烈預測因子

從這整篇文章看來,同性戀者的親密伴侶關係會不易維持或不穩定,沒有足夠的社會支持與法律保障是一個重要因素,而同性戀者的身心健康,則很大部分受到社會對他們的態度所影響。總結而言,關啟文先生所說的同性戀的「生活方式」和「身心健康」問題,有非常大一部份都是社會對他們的歧視、汙名所造成,同性戀者等於是社會壓迫下的受害者。然而關啟文先生卻無視這些,把問題說成是受害者咎由自取,甚至鼓吹人們用更壓迫的態度對待他們,然後反對任何對受害者的保護與保障。這種霸道的行為,本人在此嚴厲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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