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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一行為而觸犯數罪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8-03-29 14:49:08│巴幣:10│人氣:1852
刑法第55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這在解釋上可區分出很多情況,如法規競合,想像競合、吸收等等等
不過基本上除非你要去考試,不然也不用去深究這種法理問題

筆者舉個例
比如搶劫(恐嚇取財),但搶劫的同時必犯強制罪(妨害自由)
處刑上是從較重的刑法346條處刑,而非兩罪都分別處刑。

之前筆者有說過個案例,有人去超商持刀說要搶1元,並要店員快報警
其實他只是想進去吃牢飯而不是真要搶那一元
法官認為他根本沒搶劫的犯意,不過後來法官也成全他,以強制罪判刑
(持刀令店員報警等是強制令店員行本無義務之事)。

又舉例如某人吸食一級毒品
他犯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他吸食前當然持有一級毒品
所以又犯同法11條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這時低度行為被高度吸收,當然以施用去處刑,而非兩者分別處刑

又舉打架例,打架的拉扯中可能損壞衣服
這時若造成傷害,是傷害罪,若同時毀損對方衣服,亦有毀損罪適用
這時該以傷害來論處而非兩者分別處刑
ps.傷害和毀損可區分為不同行為時另當別論,如我先打他,再故意扯壞他衣服
但若出於扭打時同時發生,根本難去區分

又如優先適用特別法的情況
舉例我散布不實謠言,意圖使某候選人落選
這時既成立於刑法誹謗罪,又成立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4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
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所以處刑上適用於選罷法104條,而不以誹謗究責

為何突然談到這些,因為起於一個新聞

台南鄭姓男子懷疑羽毛球友黃女偷走他的球拍,涉嫌在黃女車上噴漆寫「錶女」。
台南地院法官依公然侮辱、毀損等罪,處鄭拘役95天,得易科罰金每日1000元,可上訴。

這案筆者去查過判決書,大略與新聞描述一致
毀損部份處拘役55天,公然侮辱部份處45天
合併執行95天拘役

但重點在,他在車上噴漆是出於同個行為
雖同時犯兩罪,但行為仍還是一個
這時應從一重處以毀損

這題外話一下,噴漆在車子啦,門啦,牆啦成不成立毀損
這仍是有兩面說法
也能查到不少無罪的案例,理由是因為並未損害該物之功用
舉例,門的功用是隔阻、防盜等等,被噴漆並未毀損此功效。
但有罪的案例大多以損害「美觀」之功用(也算一種功用吧...)
這就和偷騎機車很像,偷騎機車是使用竊盜無法成罪
但偷騎人機車會耗用汽油,也有法官因此行偷竊汽油而判罪,有罪無罪都有案例

這再舉個例,與新聞類似情況的案例
一名離職員工在公司大門用噴漆噴「欠工資不給」、「吃工錢」等語
同時觸犯誹謗及毀損

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儎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嫌處斷。
而判決書載
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斷。
也就是檢察官認為雖涉兩罪,但是同一行為,請求從一重以誹謗處刑,而法官也同意。


而上開新聞的案例判決書載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這判決書就將同一行為區分別為兩種各別行為,犯意不同,行為也不同
這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幾字,通常用在多罪
比如某人犯竊盜罪數起,一罪一罰時會引用
而非用在這種一個行為犯兩罪的情況

就舉上面舉過的例,某人吸毒
他犯吸毒與持毒,這時該判吸毒
怎能說他既有吸毒的犯意,又有持毒的犯意(吸毒當然要持毒 沒毒怎吸),
犯意都不同,且行為也不同
所以該判他既吸毒又持毒,分判二罪,這哪來的鬼邏輯

基本上筆者認為這判決是錯誤的
可惜筆者不認為該被告會上訴,應該會認了
45000能吃好幾餐大餐呢....

文後筆,最進看到了此案二審判決,原猜測他不會上訴,猜錯了
結果不意外,改判從一重,也就是他省下45000 可以去吃大餐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936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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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3 篇留言

小丑
謝謝您的分享。話說,我記得不是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能進行訴訟,還有上訴嗎?45000光是請個律師,以及上訴過程中所支出的種種費用,一下就沒了吧?對了,我想請問一下,所列舉的一行為判兩罪的案例中,應該完全不需要考慮是否侵害多種權利吧?像是同時侵犯人格權以及財產權之類的,那在民法上,可以同時因為侵犯名譽,以及損害財產,要求一起賠償嗎?

03-29 17:49

鴨子 (๑•ت•๑)
上訴二審根本不用請律師也能。民和刑是不同東西03-29 18:34
f
一定要請律師的基本上是自訴

自訴來說 就算後來是被告提上訴 不是你提

你還是要繼續請律師 不然就直接程序違法

02-05 04:28

f
一行為(故意)犯數法益就是競合擇一重 多行為才會數罪併罰(有分同種和異種 我說的是刑法

02-05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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