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錯,台灣大多數媒體把人當猴耍。
為何呢,笑你只有看標題的本事
笑你只有起鬨沒有求證的本事
笑你法盲根本看不出我下手腳操弄抹黑
類似例子筆者舉過不少,今天就再來一例
新聞標題
其情可憫?港女運上億古柯鹼獲判「無罪」
好了看新聞即知,新聞提到運毒判無罪
但最後接了個不相關的事,引性侵案中
「最後法官認為男子有意悔改,只是一時衝動、其情可憫,
原本3年以上的刑責,最後輕判1年半。」
然後將這性侵案「其情可憫」四字接到運毒案去
變成了「其情可憫?港女運上億古柯鹼獲判無罪」
光看新聞內容,就知新聞去拼接然後構成一個虎爛的標題
但又如何? 媒體就是笑你們只看標題就會大肆評論
好啦假設你也有看內文
是不是也覺的性侵才判1年半,其情可憫個鬼,法官恐龍
媒體一樣達到目的了,就耍你這隻猴子
首先筆者針對運毒案來談
該案是一女子受朋友托,以四萬台幣代價請他去出國幫運回「木雕」
其後被海關發現行李內藏毒品被逮捕
女子辯稱不知是毒品,他去運的是木雕,他未檢查行理
法官以證據不能形成「女子真的知情去幫運毒」的心證,去判女子無罪
這案筆者也覺得不太合理,在判決書中就可見,女子也曾質問對方是不是毒品
足見他能預見行理有毒品之可能
既能預見,倘有懷疑為何不在外國先打開行理看看?
加上給付價錢四萬,照一般社會常識都應該懷疑運來的東西可能不正常。
當初打開行理查查不就沒問題了,而不是回國被抓了才說我相信對方不會害我。
所以這案若說以存在運毒之不確定故意來判刑,也並非不合理。
這案等二審完筆者看完判決書再看要不要專文評論。
而在上面新聞中,文章後半180度轉灣改說個性侵的例
並把性侵案的其情可憫加到運毒案上
變成了會讓人以為,法官以其情可憫判運毒犯無罪
一堆文盲看標題就開始罵,這正是他們期待的結果
現在在談新聞中指的性侵案
當然文中故意不提是啥案號,讓你無法比對
而文中提到判刑一年半
這已經不用比對,懂點法的的都會知道這是「和解」了
幾乎所有依59條減刑的判決都有引的內容貼在下面
堪認本案苟依刑法第225 條第1 項之法定本刑科處最
輕本刑有期徒刑3 年,猶嫌過重,顯與被告犯罪情節失其衡
平,不無「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容有情堪憫恕之處,爰
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這是罐頭訊息好嗎,堪不堪憫根本不重要
重點都在與家屬達成和解好嗎
新聞提出這種不是重點的東西來攻擊
卻故意隱瞞是「因為達成和解」才能引刑法59條減輕
誰來判大致都一樣,同法院我就舉幾個本刑都是最低3年以上的妨害性自主案
106年侵訴字41號:與未滿14性交,兩罪、和解、判2年緩3年
105年侵訴字103號:與未滿14性交、和解、判1年半緩3年
105年侵訴16號:強制性交、和解、判1年半緩3年(這案就是新聞說的案件)
102年原侵訴14號:強制性交,和解、判1年半未緩(二審給緩刑5年確定)
上面筆者所引那段都會出現在這些判決中,就只是個罐頭訊息而已
和解了誰來判大致都是這之間而已,情不情憫不憫都只是充字數的
而非法官真的必然是認為情勘憫恕而輕判
對,新聞知大多數人不懂,把大多數人當猴子耍
但若論全台灣沒這麼多猴子,新聞還會這麼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