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以金錢債權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中,就債務人之動產進行拍賣,但無人應買,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有人應買但未達所定之底價,法院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本題樞機乃係拍賣動產之相關程序內涵,茲述之如次:
(一)無人應買之處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71條,拍賣物無人應買,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
或依法不能承受,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
價金之可能,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0條5項;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5項,拍賣物再行拍賣,應
拍歸出價最高應買人,惟最高底價不足百分之五十或雖未訂底價而最高價顯不相當,執行
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是故本題無人應買情事之處理,可能係作價承受與撤銷查封及再行拍賣,而其中再行拍賣
之可能結果係拍定與作價承受及撤銷查封。
(二)應買未達所定底價之處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4項,應買人所出最高價如低於底價,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
法院定期再行拍賣,惟債權人若願依所定底價承受,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依強制執
行法第70條5項,拍賣物再行拍賣,應拍歸出價最高應買人,惟最高底價不足百分之五十或
雖未訂底價而最高價顯不相當,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執行法院
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是故本題應買未達所定底價之處理,可能係再行拍賣
及依底價承受,而其中再行拍賣之可能結果係拍定與作價承受及撤銷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