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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身障四等強制執行法概要第二題

作者:天書│2017-07-31 15:00:25│巴幣:4│人氣:111
於以金錢債權為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中,就債務人之動產進行拍賣,但無人應買,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有人應買但未達所定之底價,法院又應如何處理?(25 分)
      本題樞機乃係拍賣動產之相關程序內涵,茲述之如次:
(一)無人應買之處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71條,拍賣物無人應買,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願承受
      或依法不能承受,應由執行法院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但拍賣物顯有賣得相當
      價金之可能,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0條5項;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5項,拍賣物再行拍賣,應
      拍歸出價最高應買人,惟最高底價不足百分之五十或雖未訂底價而最高價顯不相當,執行
      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
      是故本題無人應買情事之處理,可能係作價承受與撤銷查封及再行拍賣,而其中再行拍賣
      之可能結果係拍定與作價承受及撤銷查封。
(二)應買未達所定底價之處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70條4項,應買人所出最高價如低於底價,執行拍賣人應不為拍定,由執行
      法院定期再行拍賣,惟債權人若願依所定底價承受,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依強制執
      行法第70條5項,拍賣物再行拍賣,應拍歸出價最高應買人,惟最高底價不足百分之五十或
      雖未訂底價而最高價顯不相當,執行法院應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債權人不承受,執行法院
      應撤銷查封,將拍賣物返還債務人。是故本題應買未達所定底價之處理,可能係再行拍賣
      及依底價承受,而其中再行拍賣之可能結果係拍定與作價承受及撤銷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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