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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惡房東2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6-01-15 10:12:43│巴幣:8│人氣:921
這為上篇之續集

上篇談到了,房客以妨害名譽對房東提出告訴
後來才知房東也對房客提了相同告訴

之後第一次是警局發通知單給房客要他去警局說明
這次沒鳥他
第二次再發通知來,是筆者直打電話去
說房客那天上班沒空,改時間
員警說他之後也沒空,反正不來是你們放棄權利,他要直接移送地檢
電話中員警有說,他是要問關於房客告房東、及房東告房客兩部份
筆者說我們不用這種權利,你就直接移送吧

其實筆者一直認為警局先行訊問有點多此一舉(指這類沒啥好調察的案)
案件送上去,偵察庭傳時還是再問那些問題
阿去警局是去辛酸的

於是,前幾日開第一次偵察庭
主要就是房客這邊沒去警局,所以傳兩次的時間花掉很多才移送

偵察庭當天,房東到場了,是由檢察官指揮事務官問案
而房東所謂「他的司法部長」及「他的律師」一個都沒看到
不過這在筆者料想中了,他有律師早告訴他說,別蠢了,你告不成的

聽房客的描述,整個偵察庭根本是鬧劇一場(房東告房客這部份)
房東連他能告啥都不知道

筆者大略整理出他「以為能告」的項目

1.臉書某社團張貼詢問物件損毀誰該付錢的貼文
該貼文本身並未說房東是誰,而且也只是單純詢問法律上誰該出錢修
並未指責任何人,況且根本無法從該文得知我說的是哪位房東
難道連問問法律常識都礙到房東了? 自己愛對號怪人勒
這部份事務官說從這發文無法證明有妨害名譽

2.房東指上開貼文下方留言誹謗他
下方留言是該社團成員所留,且針對的是「不負責修理」的房東
是對事不對人,根本無人能從這得知該房東是誰
況且,回文者怎回又不是貼文者能管的,你看回文不爽去告那人阿
怎會是告發文者
這部份事務官認同

3.該社團中「某人」對他一直攻擊
那個某人,就是筆者。而筆者所說的都是事實,都涉於公益
況且根本未指名,也難從筆者所說推斷是何人
就算他認為筆者妨害名譽,那來告我呀,等著勒
怎會是告房客呢?
這部份事務官也認同

4.新聞稱他為惡房東
同上,新聞想怎稱是新聞的事,你不爽告記者阿
我又沒和新聞說你是惡房東
就算事實上我很認同新聞叫你惡房東,而且聽起來很爽
但冤有頭債有主,誰罵的你找誰阿,找我作啥
事務官也認同

5.於臉書轉貼上開新聞連結是毀損他名譽,害他房子不好租
房客轉貼連結並非發生在該社群,而是臉書私人空間
況且該連結就是個新聞,誰要轉貼是他的自由
新聞罵你你覺得錯了,去告新聞
怎可告轉貼該新聞的人?

舉例甲拿報紙給乙看,報上刊登丙的醜聞
丙覺得該新聞是錯的,是誹謗
這時難道要告甲,說甲拿報紙給乙看是誹謗他嗎?
本末倒置嘛
而真正在社群內張貼新聞連結的,是「某人」
也就是筆者啦,要告就來告那某人阿
那某人很欠人告,心動不如馬上行動阿

6.新聞沒經過房東同意,進去房客房間拍攝。是入侵民宅
房客對房屋承租後即有占有權,想請誰進自己房間都可以
倘若契約有簽不得帶人進入,那也是民事違約的問題而非刑事
這部份不多說了,連事務官都懶的鳥他這種破法律知識
直接當空氣沒記錄下

7.他說FB該文留言中,房客說過一句「90幾間平均一間5000,一個月就45萬了」此句是侵犯他隱私,是要讓人去殺他(指因為太有錢被搶被殺之類

上面那句,是出於有位租戶留言說「他看房時,房東和他說他90多間要租」
奇怪勒,這時自己說自己90多間,阿怎就不怕被殺?
這時怎就沒隱私問題? 話都你自己在散布的又不是房客去查的
況且從這句回文,頂多就只是記算90間能賺多少
阿45萬是能多屌? 好像當自己45萬月收就要和郭台銘比就是了
還是當自己是第一大房主? 說來給人笑的
最主要還是,到底誰能用有90幾間房間,就能判斷這一定某某人?
90間房間是很多嗎? 全台灣只你有90幾間?  真笑話了
是不是別人看到也能跳進來說,那說的就是我,因為我有90幾間
自我膨賬成這樣

8.房客在LINE罵他
一是根本沒罵他,頂多就諷刺他而已不是罵
二是LINE對談是一對一的,不論如何都無法購成妨害名譽
除非你說LINE群組罵,這時還有機會有不特定多人得共聞共見
當一對一對談時並不具足妨害名譽各罪之要素
所以這部份事務官也沒啥聽他說,都直接制止叫他回答問提就好


之後事務官問訊
事務官播放錄音,誹謗的言論 「所有的證據都可以證明你的門是用摔的」
事務官問房東,你是否承認對方告訴屬實
房東說不承認,然後回一堆不相關的,啥他多有愛心,捐錢多少、對房客多好等等
之後說到門沒壞,只是插銷翹起來

事務官又問「那你承認門沒有壞對嗎
房東回門沒壞,然後繼續跳針說其他的,說臉書一堆罵他,還一堆人按讚之類的

事務官不耐煩,叫他說回答我問題就好(這庭連說了好幾次這句)
房東答:是  又繼續跳針說他女兒的朋友是軍法官啥的(臺灣早無軍法官這職業了)

事務官又問,房東有沒說過 「所有的證據都可以證明你的門是用摔的」
房東答:有,他對面房客可以做證,他們跟我說的。之後再度跳針說賴罵他狗奴才啥的一堆
事務官再說一次:回答我問題就好
房東又說:有 然後繼續跳針說害他房子不好租、為啥要找記者啥的
事務官又再說:回答我問題就好(看來快噴火了)

然後事務官又轉問房客,這中間房東一直插話
事務官說了很多次這是對方發言時間,你不要插話
之後就如上述,事務官拿出數張對方證物
房客回答上面也說過了,那些全都不是房客發的言
而部份是「某人」發言與他無關
房東所提證物無法證明房客有妨害名譽之行為
當場也放應新聞畫面,證惡房東是新聞主播所說而非房客

之後,事務官對房東說,你提的證據都無法證房客有妨害名譽
你回去整理好資料交上來(心中應該在想,你來亂的嗎)

這時房東又在說
房客在賴罵他啥的
租約有簽說上法院,律師費都房客付
他要請一堆律師來,讓房客賠死

事務官直接吐槽他說:你要請多少要告什麼都自己去處理,
你要請很多律師你就請,你也不一定贏

這筆者講一下,通常書店賣的房屋租約
都是較偏於房東有利的條款
如這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首先要說的是,這安慰作用大於實際效用
但筆者先退一步談,先假設他完全有效好了(其實無效)
在契約中,一個字,一個標點都能影響契約之意思

在上面那條中,很明顯成立要件為何?
成立要件是在於「乙方有違約,致甲方權益受損」
未達成乙方違約且甲方受損這要件,則這條並無效

在往下看這一句
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大家請看「如甲方...」之前的標點符號是啥?
沒錯,是逗號  而不是分號
代表這並非是另一項條款,而是前文的延續

也就是比照前面,是要在「乙方有違約,致甲方權益受損」
而之後有必要上法院時,後項才能成立
而不是因為如此,管你因強奸還是殺人都不適用這條

而本案是兩方對告妨害名譽
他與契約本身一點關係都沒
又不是我沒交租金,或是到期不般等等契約內的案件
就算租約那條有效力,也一點都無法套用在這上
況且那條也沒啥鳥用

其後,偵察庭完
由於房東說對面房客可作證
而房客對面只一間房間,於是馬上去找對面問說
「房東在地檢說,是你告訴他我們的門都用摔的,是否真有此事」
房客否認,說是房東跑來找他,還說要他出庭幫作證,他會給出庭費
他們也表示不想出庭,還說房東那天拿錄音在錄

房客根本沒說過 對面間門用摔的這事
這部份都已錄音,所以房客能作證這招算封掉了



其後筆者又在該臉書社群發了一篇文
徵求大家幫房東找律師


之後排出兩個組成,給房東選
一是曾是律師隊


二是現役律師隊



然後又幫房東改了首歌,也放在同社群
是用時下流行的那首 阿嬤的話 改的(因為房東女的,也接近阿嬤級了)

在租屋的時陣,房東阿嬤說伊世界尚好
甲尚好的房間,都會留乎我
伊嘛定定帶我去FB看人在罵伊
看人共沒水堂用,看人共便所壞企

伊定定尬阮說,叫阮要好好讀契約
不要租好時,像另一位來尬伊靠北
在那個時陣,阮隆聽隆無
阿嬤~妳到底系勒講啥會
租半年了後,才知影阿嬤的話
我會甲永遠永遠,放塊心肝底

想到花蓮地檢的過去,定定隆會笑尬真難忘
笑尬檢察官隆看不去
置阮的心內,定定隆會想到伊

阿嬤妳現在在哪裡,阮在笑妳甘有聽到?
阮的FB尬阮的賴妳甘有看到,阮在吐槽妳妳知影沒?

阿嬤妳律師甘請好麼,甘有人塊教妳法律
希望後世人,阮閣會凍來乎妳告
氣尬妳變孫仔
擱叫你一聲~林祖嬤~


更婊的是,把上面兩篇社群貼文網址全再用LINE傳給房東


不知會不會再氣到救護車帶走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307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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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晨曦魔女@不課也有趣
以前租房子時,看到對房東有利的條款後,就有點擔心損害到房東的房子,原來只要前提沒違法,基本就不會有事,感謝指點。

01-15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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