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效,是民事訴訟上的名詞
爭點前面說過,就是爭執點
我說你打我,你說你打我,這叫無爭
我說你打我,你說你沒打我,這部份就叫爭點
而當法院採信其中一爭點作出判決,至判決確定後(即未上訴或不可再上訴都是)
也就是該爭點某方的主張被法官採用
而判決結果受該爭點相當的影響性時
這時,提出該爭點的某方,若將來遇到其他訴訟有相關於該爭點的部份
不論原被、或法院,都不能作出相反認定或相反主張
PS.除非有違背法令或出現足以推翻原訴判斷之證據的情況
舉個例比較好懂
假設A詐欺騙走我100元,我提民事侵權要他還我100
我主張A詐欺
A主張他沒詐欺,這錢是借的
100是騙的,及100是借的這就會是爭點
然後我證據不足以證他詐欺,或許這樣法官判A沒侵權
這樣A的說詞 錢是借他的,就成為影響判決的爭點
由於我未上訴,致判決確定
所以A這說詞就型成爭點效
而爭點效一但型成,除非日後發現該判斷違背法令
或我拿出足以推翻該判斷的鐵證
不然法院都受該爭點效之拘束
之後,我提出訴訟要求返還借款
這時由於A說過這錢是我借他的,
由於這說詞是影響前訴判決的爭點
前訴也判決確定了
這時A就不能再去說我沒和他借過錢
法院也不能去認定「A沒和我借過錢」
當然我也會說A和我借錢
也就是,我和A和法院,都同樣被「A和我借錢」這爭點效所拘束
不能再行相反之主張,這就是爭點效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