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筆者先說明,這篇和筆者前篇
會贏我頭給你 並無任何關聯
前篇筆者談到的,知識+內有虎爛王在回法律問題
起因原為曾有網友就一事件詢問於筆者
大意是只於線上遊戲上,有人密語他罵了一堆
主要污辱言論為
他爸嫖妓射在野狗身上,才生他這隻小公狗
他媽被狗x
之類的污辱性言論
筆者當初回他,就刑事上來說告不成
民事倒是可以試試
之後發現該網友將同一問題,用字一模一樣完整貼到知識+去問
慘的是,選出的最佳答案是大錯特錯的回答
後來筆者逛一討論區又發現同一篇文章,也是一樣的用字
該討論區是律師拉客主要討論區,通常上面有不少律師會在那簡易的回答問題
通常都只簡短回答,然後下面就給你留電話,意思要你找他就是了
筆者看到該文章,至今共有5位律師回應(但扣除純廣告沒回問題的一位)
有回答問題的四位,其中三位認為刑事告不成,可朝民事著手
這三位律師的回答分別是
一位回答刑事公然污辱告不成
一位回答告刑事沒義意,不符合誹謗或公然污辱要件
一位回的更直接,告刑事會敗訴
嗯 上面回答的都蠻正確,雖然三人一樣提到可從民事著手
但其實,以民事來告成功率亦不算高,縱然告成,其賠償額可能也會意外的小
為何呢? 舉例我罵你,對你造成啥傷害?
心裡傷害嗎? 那請舉證有這損失
大家可能會說開心理醫生證明啥的,
但注意,要證明的並不只是你心裡有沒受傷
而是要證,你這傷害,和我罵你這事有無因果關聯性存在
天知道你是不是昨天被女友拋棄牽拖到我這
這就是法律上說的相當因果關係,他的解釋可見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
所謂之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足以發生同一之結果者,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其行為與結果為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該條件與結果尚非相當,而僅屬偶發之事實,其行為與結果間即難認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將他套上去
A.環境:網路遊戲
B.行為:甲私密乙傳述污辱字句
C.結果:乙心理受創
試問,在各位的經驗中,是否於A之環境發生B 之行為,足以發生與C同一之結果?
因該是「不必皆發生此結果」才正確對吧,
更切實的說法是「大多數人不會發生此結果」
所以,此事件與結果並不足稱有相當因果關係,在告訴上自然成功率高不起來
但,卻也不能說民事告了完全沒效益
你的被告未必會主張上述要求證明因果關係,甚至可能上法院就怕到談和解了
不過上面律師倒是很有良心,確實告訴了他刑事上不可能
但,這時有位律師獨排眾議說了
他『誹謗』的是你父母
可由你父母來提告刑事誹謗,而你是被傳播之『第三者』
這論點看似不錯,但其實虎虎不懂的人剛好
首先,該污辱言論
這些都未有具體陳述,明顯為單純濫罵
如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
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由上開言論,並未指具體事實,更不可能讓聽取該言論者會產生
你爸真的射在野狗上,或你媽被狗X之懷疑
很明顯即為污辱不為誹謗,所以就此該律師就說錯了
次者,看上面院字2033號解中「如係意圖散布於眾」這句
所以不具散布於眾之事實,更不能成立於誹謗
若說公然污辱,如前篇所談,他不具公然之要素
公然此詞,雖沒特定為要幾人,但以公然污辱而論
仍以「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為成立要素
既能「共聞共見」,即明顯為「第三者不只一人」
不然那位第三者是要去和空氣「共」? 還是跟鬼「共」?
所以上面三位律師對公然污辱這方面,也是直說不可能
所以,筆者真的很想去和那位說可由他父母告誹謗的大律師說
會贏我頭真的給你~~~
我用我即將賺到的那棵頭和你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