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 總則
第二部分 ─ 支援
第三部分 ─ 友好
- 此條約用以確立路西斯(Lucis)及晨星(Venus-Morningstar,簡稱VM)非共同體同盟之友好及支援關係之權利與義務
- 此條約經雙方領導確認簽字起生效,至雙方領導協義後終結失效
- 此條約內所定之事項自生效起至失效止,雙方必須絕對遵守,不得有異
- 雙方領導人於任何時間皆可提出內容修正或終止之談判,另一方不得拒絕。
4-1 唯談判內容需雙方同意才可生效,不得片面通過。 - 此條約非共同體同盟條約,若雙方欲進行同盟之事項,需另行提出。唯可依此條約進行擴充,進行同盟條約之建立。
- 此條約不得受任何最惠條約影響。
- 此條約之一切內容皆只生效於立約雙方,且任何內容皆不得有下述行為1類推用2過度解釋
7-1 若雙方任一對有無違反本條所述內容有疑問,得由雙方共推之公正第三方進行仲裁
7-2 續本條內項7-1,若結果判定為有違反之情形,從判定生效起失效。
7-3 續本條內項7-1,仲裁期間,有疑慮之效果展止,至仲裁結果確定止。 - 雙方得因應此條約,訂定己方內部之實行細則。
- 路西斯每周得以從晨星獲得五千資金
1-1 此條所定至路西斯方有一定經濟能力或晨星資金短缺止
1-2 有一定經濟能力的定義為整個共同體內,建築等級總和超過三級(不含一級倉庫)
1-3 從晨星獲得的金錢不可用於除了購買土地契約、升級建築以外的事情上面 - 路西斯方得以自由免費使用晨星的工坊及祈恩聖所
- 經對象本人同意後,一方得以借調另一方成員擔任職務。
3-1 唯其身分仍為原共同體之成員 - 未來若一方有急難或危機之時,另一方需無償提供援助。
- 若雙方遇需對立之情形時,非屬僅剩雙方之情形,雙方就算非屬合作關係,仍不得有任何對立之行為。
1-1 此條所定,若遇特殊情況,得由雙方協議後,於當次不生效。
1-2 此條僅限立約雙方,不含任何其他共同體或個人 - 為增進雙方之關係,得定期舉辦共同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