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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緊急避難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4-01-07 04:31:25│巴幣:4│人氣:4781
前幾日網友提出個蠻有趣的問題,關於刑法中之緊急避難條文
所以我查了幾個判決,再此分享自己的看法
 
不論是刑法、民法、行政罰法上都有緊急避難條文
在刑法上符何緊急避難者不罰
在民法上為免負賠償責任
在行政罰法上為不罰
 
我們從刑法總則第24條來看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意思是指,當你因為生命,財產等受損害而不得已損害他人之法益,就適用於緊急避難而不罰。
簡單舉個例,比如發生火災時,你為逃命而破壞了其他人的門窗等物品,就可主張緊急避難行為而不受毀損之刑罰
亦免負民事賠償之責任
 
故緊急避難是由損害他人法益者(行為人)所主張
但在主張行為為緊急避難時,必需符合幾個條件
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曾撰文解釋緊急避難符合條件,茲列如下
 
1.要有緊急的危難 緊急危難是指特定的某些法益遭受危難,而且正處在緊急迫切的危險狀態中。至於危難發生的原因,出於人為或者是自然災害,都非所問。
2.避免的是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損害 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法益,刑法採取列舉的方式,限於生命、身體、自由與財產。列舉以外其他的法益,像貞操.名譽等等,則不在救護範圍,要採用其他法則來保護。
3.避難行為要出於不得已 法條中所稱的「不得已」,是指非侵害到第三人的法益,就無法避免自己法益的危難,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取代,即不是不得已,還是要負起刑事責任。
4.避難行為要不過當 所謂不過當是指避難的行為不能逾越必要的程度,也就是說避難行為,應按危難的緊張程度與避難的情況,來決定避難行與所使用的手段是不是相當,不能因為避難法益價值有差距就指為過當。
5.要無公務上或業務上的特別義務 公務上業務上有特別業務的人,遇有危難臨頭,必須要忠於義務,不能置業務於不顧主張緊急避難。如果受到危難的是他人的法益,還是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法則。
其中值得住意的是第三條,第三條其實是爰引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669號判例
緊急避難行為,以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猝遇危難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為必要之條件
也就是指「除侵害他人法益之外別無他法」為必要要件。
 
該網友舉了個有趣的例子,若我窮到快餓死了,我至超商偷吃品吃或至餐廳吃霸王餐,可否主張為緊急避難之行為而免罰
正確答案是,可以這麼主張。但也不過是主張而已,法官會不會採信呢?
我舉士林地院100年易字19號來談,行為人偷竊了外套,他主張他窮沒外套,當天天氣極冷,
若沒這件外套他可能會冷死,是緊急避難之行為。
後查證當天天氣確實很冷,行為人確實很窮,但法官認為是否會冷死這點還值得懷疑,不採信他的說詞
 
是的,單純就只是值得懷疑,台灣法律採自由信證主義,參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一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同上案,你並無法證明你沒那外套會冷死,法官雖無法證實你沒那外套不會冷死,但他有所懷疑,在無證據的情況下 他可依自由判斷來決定是否採信你的說法。
 
或許有人會提到我之前談過的
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依這判例,在沒證據指出沒那件外套他不會死時,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不是嗎?
但以緊急避難來說,緊急避難行為本身必損及他人法益,所以主張緊急避難者本身已承認他損害到他人法益了(比如火災的例子他破壞別人門窗),而法官並非是判認不利於被告之事實,因為事實上你確實承認損及他人法益,
法官只是依經驗法則和理論法則來決定是否採信你的辯詞,而非是進行對被告不利之事實之認定
故無該判例之爰用空間。

舉個例,甲為原告乙為被告
甲說乙打我,故法官裁定這證詞屬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所以要積極證據
乙說我沒打甲,這句就不涉及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所以法官可自由認定
再換個案件討論 台北地院101年交檢412號,大意是行為人酒駕,辯稱友人受傷他不得已於明知喝了酒時還開車去求救。
而法官認為除了開車求救,尚有電話報警或呼叫救護車等方法,不採信他的說詞
也就是上面談到的「除此之外別無他法」為要件,但法官幫你想到了他法,所以不採信你的說詞
故由此可證,是否別無他法,並非為行為人之認定,你雖主張「除了這樣我想不出其他方法了」也沒用處
最主要還是在法官認不認同,採不採信你的說詞。
故,吃霸王餐或偷竊食品可否可用緊急避難來阻卻犯罪? 其實只要換個角度想想
若你是法官,你會相信行為人說快餓死了,不偷竊或吃霸王餐會餓死,而且想不出其他的方法了
身為法官,你接受這說法嗎? 或許這就是答案了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30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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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射後不理 誰他媽回你
結果還是法官自由心證難怪啊扁入獄小馬逍遙

08-09 08:15


金錢的額度,決定自由心證的不公正程度

12-23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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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aiwaiwai大家
小屋更新了插畫喔,這次是可愛的妹妹看更多我要大聲說1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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