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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認真一下】講多元成家民法修正案【上】

作者:靜辰│2013-12-04 13:10:17│巴幣:48│人氣:599

  以下觀點為個人言論 不喜勿入 文肉肉長 看要時間 如無興趣 按上一頁




  無論你支持還是不支持「多元成家」民法修正案,或是甚至根本不了解,這裡會從修正內容做一個簡單的說明;但是最重要的是,我要重申既然都打了『認真』在標題裡,代表我很嚴肅看待這方面的議題,絕非玩笑。

  以下言論絕不包含天真的理想,因為我是現實主義派的,我不相信社會能靠愛、勇氣與正義就能夠建立和扶持。所以,再說一次,以下觀點為個人言論,不喜勿入;喜歡天真浪漫那種幻想世界的人,看完可能容易有心裡創傷。

  首先,下面先把修正草案訴求的重點項目都列出來:

同性婚姻

  將民法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二字刪除
  →這樣同性婚姻就合法了

  (不同於尤美女立案提案,尤美女是提將男女二字改為「雙方」,
  但同樣使得同性婚姻合法化)

  此外草案也修正民法中眾多關於婚姻家庭有關性別之用語

  例如
  「夫妻」改成「配偶」、「父母」改成「雙親」…

伴侶制度

  直系血親外,皆可成為伴侶
  不限性別,都能簽訂伴侶契約
  沒有性忠貞義務
  單方意願即可解約
  不必有姻親關係
  可財產繼承

多人家屬

  多人成家、共同生活
  不以一對一親密關係為基礎
  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
  自主選擇多人家屬

收養制度

  多元性別、單身、同志伴侶、異性伴侶皆可收養孩子


  以上為全部修改重點,好,那麼現在來根據每項大綱提出個人論點。我希望無論你是什麼觀念和論點,一但看到這邊,就麻煩全部看完再做發言;尤其我不希望我的留言內出現沒了解我觀點的人,就斷章取義的留下自己為是的反駁,有出現這種我就無條件刪,因為是我小屋,我沒有對無腦挑釁會默許和寬容的好心。


  1. 同性婚姻

   我認為這點沒什麼好說的,雖然有各方說法,包含宗教、科學、家庭人倫、道德和社會秩序等等為基礎的論點,但坦白說我個人認為即使禁止結婚,同性戀並沒有消失。所以在我看來,很多近期開始贊同的政客和明星,無論他本人是不是真的贊同,更多的是為了選票和支持;當然,這對同性戀也是有利的事。

   所以這裡,我並不想多加評論什麼,也不是我要對此修正案講述的重點。不過,以現實面來看,我認為被認可合法結婚,政府反而能形成更有效的社會制度控管;但不代表能立刻將社會歧視消除,而且歧視也沒各位想的那麼簡單就能消失。舉例來說,黑人從黑奴解放和馬丁路德金的演說以來,至今還是有嚴重歧視派的3K黨與社區分隔;俄羅斯人光頭黨至今仍會無理由的虐殺和攻擊黑、黃種人等等,關於消除歧視的難度,我想不用更多的舉例。

   因此我們還是直接前進到下面的重點。


  2. 伴侶制度

   此法案最構成弊病和修正案不成熟的地方。包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就是修正案的提出者,他們的宣傳影片都將最需要正視的問題抹去;我不知道他們本身的想法是不是因為,若有同性戀在雙方父母不太能接受結婚的前提下,因而所提出這個輔助方案,但是從律法視角來看,詳述條款和制行方式也非常的糟糕。

   第一,台灣本身的民法第四篇【親屬】第二章【婚姻】的第三節【婚姻之普通效力】中,任何關於權責與效力壓根就沒有說述兩個家庭的問題,包含冠夫姓、入贅等等習俗也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決定;所以影片中的伴侶制度講述是為了拋開傳統家庭的概念,根本就是幻想與空話,在法律上除非你斷絕親子關係,不然雙方就是有各自的養育責任,認為這種現實壓力不會影響到伴侶也過於天真。再者,現在有講述結婚是兩個家庭的事這種說法,是因為社會經歷的經驗談與道德,並不是實質的法律效力,即使伴侶制度成立,同樣是會影響到兩個家庭,換湯不換藥的相處名稱罷了,還極不穩定。

   為了方便,我在此附上該節現有民法條款:

      第 三 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1003-1 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第二,就列出的修改項目進行逐項分析,如果有任何錯誤請大力指正,但我先聲明我很清楚民法中【親屬篇】的所有條款並詳讀過【伴侶制度】的契約書以及他們官方網站的說明,請確認你講述的很正確,不然我不留情面。

     1.) 直系血親外,皆可成為伴侶

  此項最針對之民法為同為第二章【婚姻】的第二節【結婚】之983條,為了方便同樣在下方列出: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明顯地看到現有的983條之二,是重要的牴觸項目。如果你不清楚『旁系血親』的所屬範圍,這邊講述一下,在法律上沒有直接定義,只能說「不是直系血親的就是旁系血親」;也就是說,你的兄弟姊妹、叔伯阿姨都可以成為你的伴侶。如果你不清楚這伴侶的意義,去翻中文字典,請對照服用;然後即使強調不以性關係為基礎,但我個人不太相信有人是為了能維持柏拉圖式的戀愛,而簽立這種契約來致使關係合法化。喔對,大概有了解過的人會反駁我這不只是關乎愛情和性,但請繼續往下看,因為我們現在講的是旁系血親。

  再來要說的是,即使是兄弟姊妹間因年齡老化需要相互扶持,也無需這種簽約來認定彼此的身分定位才對,因為他們本來就有血緣,法律上有明確的定位,表親之間亦同;長後輩之間甚至無需過繼成養子,也能直接給予關照,在現有法律上也認可此種監護權或扶養權轉讓的關係。所以,契約是讓約定合法化並有效力證明的文書,旁系血親哪來一定要實施這種契約的必要性? 而我這邊要說的事實就是,這套修改案特別強調能為不同顧慮的家庭選擇婚姻以外的選擇,再用不強調性關係和愛情來做掩飾,最後准許旁系血親間的伴侶契約締結;以社會現有道德標準來講,締結後若旁系血親間發生性關係,還是合法且具政府保護的亂倫

  然後我在附上修正草案的原文,你可以去查我有沒有改字或斷章取義,所以活在認為這是締結一般情誼關係世界的人麻煩你醒醒,義兄弟、義姊妹那是留到【家屬制度】該談的:

伴侶制度草案
一、 伴侶制度預設伴侶雙方當事人視彼此為社會生活中最親密與重要的他人,在身分關係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中,伴侶的法律地位原則上大致與配偶相當,因此同一當事人就婚姻與伴侶制度僅得擇一締結,此二制度對第三人言均具有排他性,因
應新增伴侶制度,爰修正婚姻章之第 976 條、第 985 條、第 988 條、第 1052 條,確立婚姻與伴侶對同一當事人而言,係二者擇一的成家制度。

  這邊都先以合法部分來強調,後面還會總和的提到非法手段會涉及的部分,現下暫時擱置。

     2.) 不限性別,都能簽訂伴侶契約

       這點同第一大點,不過換成伴侶契約,我認為不用多述。

     3.) 沒有性忠貞義務

  這點如同一般情侶交往一樣,和一般婚姻制度有極大的不同;簡單來說,也就是說性忠貞義務與交往時期一樣,就算實際的劈腿也無法利用通姦罪來進行提訴,所能約束的只有個人道德標準和雙方的概念。

  有些人或許會誤會,那是不是配合婚姻就能有合法的大小老婆? 其實並不是這樣。伴侶制度雖然照樣限定只能在兩個人之間締結,但不得和婚姻同時生效,也就是說結婚和伴侶制度只能選擇其一。在單就性忠貞義務這點上,請把伴侶制度視為一般的交往或同居狀況即可,任何一方進行其餘的交往、劈腿,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限制的

  唯一比交往時期多的,就是【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訴求在身分證後面同【婚姻】一樣,加一個類似【配偶欄】的【伴侶欄】,來把締結制度的對象名字打上去;但這存粹是象徵性,締結的雙方還是有與他人性交的自由。

     4.) 單方意願即可解約

  爭議性非常大的第四點,也是【伴侶制度】與【婚姻制度】第三個重要的差異性,伴侶制度強調能夠單方解約,而現有民法的離婚辦法,我先提供在下方:

      第 五 節 離婚
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4 條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55-2 條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好,我敢打賭如果你不是真的非常有興趣的人,一定沒把上面條款看完;所以我直接講重點,【婚姻制度】在契約解除上有更嚴格的考量,並非不能單方面申請離婚,但是要有第1052條所述的任一項或任何重大事項為前提,而且不得追溯已事先約定、已原諒、事情發生兩年以上或以知悉後六個月後的事情我在這裡要特別強調以知悉後六個月後的定義,以大眾知道的【通姦罪】舉例來說,A和B兩位結婚,A出軌婚外情後的第三年,B終於知道了這件事;只要B在知道後的六個月內提出離婚申請,照樣有法律追訴的效力。這是為了避免追舊帳建立的制度,但單方面的申請離婚許可範圍還是很廣的,因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對於修正案的宣傳影片不夠客觀。

  反之來看【伴侶制度】,它強調的是個人自由,只要一方願意就能簽字單方面無條件解約,其實這部分跟交往時期一樣,單方面提出分手即可的意思;當然,還是要造簽契約前的一些事項來履行部分簽訂的責任,例如小孩的歸屬和扶養責任等,但若沒簽定則造原有法律責任歸屬。

  再來就要談到最現實的一面,離婚難以談成的因素佔據最大成分的,分別是經濟上的考量和小孩扶養權的分配,也就是錢和小孩。婚姻制度同樣有夫妻獨立財產的選擇權,這點不多闡述,由於經濟分配難以談成離婚的多半是選擇共有財產的家庭,但也因為現有法律的因素使得有和解、和談的空間;小孩的方面,婚姻制度上有明確的雙方扶養責任,包含共有監護人之關係。但【伴侶制度】只需認可一方或事先約定,在契約期間出生的小孩呢? 也是經由契約認定決定歸屬權。

  綜上所述,講了那麼常來點故事時間,今天一個渣男和女友簽了契約,然後搞大對方肚子,再來單方解約,只要契約沒有明確的歸屬渣男的責任,或是簽約時將責任推給女友,那麼渣男就有無條件單方解約後的法律保護效力。而那位女友由於知道契約效力,本來就該自負責任,比交往期間懷孕更具有法律效應的判定保證,不過是對保護渣男而言。

  法律只能維護懂得法律權益的人,不一定能公正公平,所以在制定時就更應小心,這種單方面隨時可解約的人際契約,光以契約制定的措施來看,比外聘的相關條例還不牢靠。我甚至質疑擬定草案方的律師資格有沒有過20年的訴外提案經驗。

     5.) 不必有姻親關係

  都如同交往或同居了當然不會有姻親關係,但就如我在第一大點所述,在法律上除非你斷絕親子關係,不然雙方就是有各自的養育責任,認為這種現實壓力不會影響到伴侶也過於天真。

     6.) 可財產繼承

  非常重要的一點,財產繼承方面的遺產繼承人是有先後優先順序的,當然配偶也有相關條例的保證,民法第五篇【繼承】裡有非常詳細的條款,因為是一整大篇我就不貼了,請自行看連結,包含遺贈也是生前立下遺屬,只要其餘繼承人有最低遺產份額就能實行。

  如果要解除其餘繼承人也非常簡單,只要以法律途徑確認拋棄繼承、根本斷絕繼承關係、兩人以上生前立書見證等,都能達到繼承財產之轉移的效果。

  但是【伴侶制度】這裡強調的是,簽署後生效的制式文件,你可以選擇伴侶是否要繼承財產,也就是說不同於配偶沒有同於【婚姻制度】必要或實際的制式分額,簡單來說還是跟交往時期一樣,只是在於有沒有立約的遺產配股。

  綜上所述,其實相較於婚姻制度來說,只是更有合法化的權益來維護【伴侶制度】的雙方私有財產,因為不實行共有財產制。


   看完【伴侶制度】整體堆出的方向的每個要點,除了重新強調同性、旁系血親之間可締結類似配偶關係的選項外,其餘都有現有律法足夠實行以及補完規劃的制度,草案全文的詳則也以口語化待過爭議點,包含官方網站的修正草案理由,除了天真理想幻想的成分,都沒有考慮到非法手段的問題。

   【伴侶制度】以現有條款非常利於婚姻詐騙、愛情詐騙、脫離養育責任、脫離贍養費責任等等,在難聽點的還有債權控制和洗腦,而且官方自身提及的家庭問題、婚姻平權等反而更被這種立案條款所糟蹋;法律效益也有各項民法條款早已能受理相關申請與裁定事宜。

   同居在法律上也沒有非法化的問題,以道德觀感來說以1970年的性革命,基本排除了許多對同居的定義誤解,並達到性開放,當然現在還是有人不贊同和反感。但只是為了確立婚前制度的主張以及涉略內容的相關來說,【伴侶制度】除了確立旁系血親間締結性關係被律法默許外,並沒有其他的實際效益。因為,無論同性戀或一般情侶現在也可以自由同居、申請財產繼承份額、沒有姻親關係、隨時可分手並且沒有法律上性忠貞的問題。

   雖然我不知道制定人的家庭關係,我其實很想說笑的問一句,勞民傷財,原來這個目的是肖想自己的妹妹嗎?

   認為這套法案只關係同性戀的人是沒了解全部修改內容,其實包含很多同性戀都反對這套修改案的詳細內容,他們當然想徵求婚姻平權,能夠同性結婚,但不代表他們就認同這些草案的奇異措施,更何況是分別送審,不要混為一談。而反對草案的人,尤其是知悉法案的社會人士,除了部分的確有因為宗教、學術、傳統等概念來針對同性結婚的問題提出質疑,但更多是針對【伴侶制度】和【多人家屬】的律法設立太過片面和不成熟等問題。

【待續】



<<小後記>>

因為這套法案實在是太長了,
我打算分兩篇,
下篇看我哪天有時間繼續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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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6 篇留言

熊貓起司
好長,但是看完後需要時間整理一下。

12-06 00:33

靜辰
如果沒有接觸過很正常www12-06 20:59

有一段時間沒有看電視了......這是最近大家正在討論的焦點話題嗎?

12-06 00:35

靜辰
也不算最近? 算有一段時間了
只是恰好談到12-06 20:59
純喫茶
原來如此,飛馳感謝這篇文章的重點提示,的確,我只注意到了關於同性戀方面的歧視性、與道德迫害外,對於法案本身沒有實質涉獵,這樣偏頗的狀況下,的確有失明理、公平

不過本人是贊成合法婚姻就是,上述提及的問題,感覺是草案擬定時不夠全面性擊真對負面與通過後所產生的相關法律後遺症做考量,其中太過籠統羽可以模糊焦點的地方真的不少

12-06 01:11

靜辰
其實光從法律制定來說 我講得其他詐騙那是非法範圍 還可以暫且不提
允許旁系血親這種已經可以算是設立初衷點了
根本不是考慮後遺症的單純問題 所以是立基點就有問題
不然也太小看律師了 怎麼會犯下這種簡單的錯誤?
至於【同性合法婚姻】跟【伴侶制度】、【多人家屬】明明就是分別送審
但是贊同的連署案卻是綁在一起稱為【多元成家】推出
使連署人只能選擇贊同三樣 根本就是綁訂合約的詐欺連署手法
我非常質疑後兩項有利用同性戀的聲勢來跨大連署數量的成分
所以贊同者也應該明確地說出
我贊同【同性婚姻】、我贊同【伴侶制度】、我贊同【多人家屬制度】
反對者則是
我反對【同性婚姻】、我反對【伴侶制度】、我反對【多人家屬制度】
這樣表示才對
講反對「多元成家」民法修正案就搞得好像反同性戀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自己也有問題12-06 21:10
橘月喵
伴侶契約好棒的感覺...

12-06 01:18

靜辰
因為我開頭有打嚴肅認真
所以我當你是認真講的
坦白說
我不認為耗費社會資源去將近親亂倫受到合法保護
並處理產生的社會問題是應該的
況且犯罪的疑慮頗多
再說早就能同居 何必立法?12-06 21:14
這是不明狀聲詞
先推這句話:
我希望無論你是什麼觀念和論點,一但看到這邊,就麻煩全部看完再做發言;(中略)因為是我小屋,我沒有對無腦挑釁會默許和寬容的好心。
↑我以後發認真文都要PO在自己小屋裡

1. 對於同志婚姻這件事情產生的社會歧視,我認為這就是必經,也是我們必須相互扶持和幫助的地方,因此在反對方提出的時候,我覺得這理由超薄弱,每次都很想揍人,不過不多說了~這也不是你的重點XD

2. 伴侶制度真的問題太大了,實在不懂為什麼要伴侶制度。不用遵守道德上的義務卻又要法律上的權益,旁系血親能結合也太誇張,更鳥的是還能領養小孩。
不過簽訂之前也都是雙方你情我願的情況,所以我覺得沒什麼通姦合法化問題,但六等(或八等)親之內可以簽完全無法接受、也不認為這種不負責任的關係有領養小孩的資格

3. 多人成家: 不以親屬關係為必要>>這沙小(認真),多人成家如果不能禁止成員間親密關係,那這個法案拜託不要過。

其實講那麼多,都被一句「簽的人你情我願,他們座他們的,你們做你們的,有差嗎?」
是這樣沒錯啦,我也覺得對我影響不大。但是,我覺得後兩個制度把婚姻和關係搞得太隨便了,爭取權益的同時,伴隨的是同等質量的義務
沒有義務,沒有權益~

12-06 09:45

靜辰
我想先對那些人說的「簽的人你情我願,他們座他們的,你們做你們的,有差嗎?」來回應,販毒和吸毒的也是你情我願,賣春和買春的人也是,恩? 有合法嗎?
別活在幻想的和平世界裡,要考慮隨之而來的犯罪可能性以及問題www

1.對於同志婚姻我覺得最主要根本與結婚不結婚沒關係了,我覺得很多人是想捍衛自己的觀念罷了,他們就是無法接受,這也是改變歧視要努力的地方。

2.伴侶制度講過了也不多提,先不說旁系血親,只是對於通姦合法化的態度,我倒認為根本沒有必要耗費社會資源去做這些已經有法律制度能審核的事,想要避免通姦罪可以不結婚啊? 有人規定一輩子一定要結嗎?

3.多人成家後面會提到,不過我先略提這個制度也是跟同居有很大相同的成分或因素,我後面再講吧~

最後,複製我那段話感覺我好像有點丟臉欸O<<<<<<12-06 21:34
阿喵 ❖ 協奏曲
如果沒看你這篇文章,我還真的沒有搞清楚是套裝宣傳,但分別送審呢! 所以說媒體也應該好好解釋,讓大家清楚比較好,不然都做片面的報導只會誤導民眾

07-09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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