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作內容

9 GP

停下小說不等於停下筆---淺談我國與美國反恐法律、審判程序以及刑度之人權保障現況

作者:落葉幻想│2013-11-22 15:03:21│巴幣:18│人氣:407
淺談我國與美國反恐法律、審判程序以及刑度之人權保障現況
         
(好久以前的作品啦!今年至今竟然只有這個勉強能看= =我也完蛋啦!)
------------------------------------------------------------------------------------------------
    今年四月,台、美皆發生恐怖攻擊事件,美國的事件在重要體育活動中發生,造成人員傷亡[1]。而台灣方面,則是於大眾運輸工具上設置炸彈[2],雖事件因被發現而免於嚴重後果,對於極少發生恐怖攻擊事件的我國,也算是投下了一顆震撼彈。尤其是美國恐怖攻擊事件現場影片在我國傳媒大力報導下,對於恐怖攻擊的恐懼與聯想自然在我國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因此,對於相關事件的防治與法律審判一夕間成了眾所矚目的焦點,立委要求提案增加法律,軍警對於相關事件的應變與演練再度成為重要項目,而媒體與國民對相關議題的關注也有了相當程度的提升。由於台灣的反恐與美國不僅有高度關聯,台灣的反恐法草案與美國也有極高的相似度。固本文希望藉由研討兩國法律及實際情況探討未來我國反恐法律中罪犯應有的基本人權及合理限縮的界線。
台美兩國環境背景
    在世界的反恐陣營中,美國可謂打擊恐怖主義的司令塔,經歷了911事件,全體國民對恐怖攻擊的傷害都具有相當的體認,美國國民對於恐怖攻擊的防範也比其他國家有更高程度的重視,政府反制恐怖攻擊的機制也都具有詳盡的策劃。美國一直以來都是恐怖組織主要的目標,無論是美國本土、駐在中東的軍隊、甚至是親美的國家。一次成功的恐怖攻擊不僅能透過媒體的傳遞製造恐慌重挫反恐陣營氣勢,造成的生命、經濟、財產價值損失更是不計其數。美國本土,不僅是反恐的大本營,同時也是重要攻擊目標,一直以來恐怖分子持續的滲透或是試圖以各種方式在美國本土引發恐怖攻擊。為了防範未然,美國政府則是不停的以立法、嚴格檢查程序、甚至透過特務組織反制各種可能的對象,以免悲劇重演。
    相對於美國面對了許多計畫性、組織性的恐怖攻擊,台灣則可堪稱是對恐怖攻擊完全陌生的安逸國家。在國際上,不僅沒有明確的外敵組織試圖發動恐怖攻擊,國內也鮮少發生重大死傷的恐怖攻擊事件。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通常是涉及政治、社會、或是因為私人目的而引發的重大事件。無論是震驚一時的319槍擊案[3]、白米炸彈客[4]、事件皆非所為組織化的恐怖攻擊,僅能算是國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範疇。縱然要以台灣與美國的政治槍擊案件相較,經歷林肯與甘迺迪兩任總統遇刺而死的歷史教訓,美國對於公共安全事件處理的嚴謹度也遠高過於台灣現有的程度。再加上台灣的風氣是隨媒體起舞,一時性的事件雖會造成高度的重視,然而以反恐與公共安全長遠規劃的角度切入卻是充滿了需要加強的空間。
反恐法律與預防性政策規劃
    911事件之後美國理解到單只是強化對外或是對恐怖份子的武力是不足以避免恐怖攻擊的危險,於是美國將反恐的目標放到國內政策上。美國於2002年簽暑了「國土安全法」,成立「國土安全部」,負責國內安全並反制恐怖份子的政府機構。而美國的海關進出檢測也在立法下要求更高的控管[5],對於外籍旅客、移民的人口也都逐漸的採取更加嚴格的審查[6]。對於恐怖攻擊的防制美國也從行政權上強化FBICIA等情報機關的監控效率與權限,減少中間程序以達反恐效率。同時也對國民實施反恐教育,如:槍手防制、災難逃生……來提升因應能力。雖說嚴密的防範仍無法達到根絕恐怖攻擊的發生,然其嚴謹規則與法律規定已經不失為反恐領導國家所應展現的水準。
    台灣的反恐法律相形於美國不僅是散亂無章,甚至可以說是無法歸納出一個完整的體系與流程。雖有預防及檢查的相關規定,執行嚴密的程度卻遠不及美國。尤其是事件發生時的反應規則除行政規則等級的處理準則外[7],其他法律層級規範都散見於憲法、機關組織法、海巡法…..等各法,沒有統一的法典。除行政法方面缺乏反恐的根本大法,需要從各篇章零散的條文拼湊外,審判方面亦沒有關於恐怖份子的特別法、程序法來解決審判的特殊考量或需要。從立法院的紀錄來看,我國確有反恐相關的立法記錄,但僅止與草案階段。「反恐行動法草案」,2001年因911事件的震撼,立法委員因應時事與反恐之世界趨勢而提出,然而最後並沒有在議期中通過。該草案再度被提起時則因為選舉及政治時機敏感而未被排入議事程序,然實際上該草案本身就有許多尚待修正之處。反恐行動法草案的設計原本即參考美國之立法,然而這中間卻忽略了國情、政治……等要素。草案再次提出卻未被排入議事程序的理由即包含了「應評估我國情況及各方主要意見,不應草率立法」的見解[8]。從美國反恐的經驗我們便已知道執行嚴密檢查的開銷會遠高於我國現況,美國法律的許多規定亦如是,在我國不同的環境之下是否仍能適用自需經過更審慎的思考評估並與專家參與。反恐並非兒戲,若只依照我國照抄外國法律的現況則對應重大事件時的能力不僅會遠低於美國,恐怕連達到基本的要求都無法做到。
警察機關行政之情況
    美國鑒於恐怖攻擊的危險性與發生的急迫性,警察機關或是特務機關的權限都被大幅度的強化,以達到反恐的執行效率。美國特務機關更有在司法機關之外的「黑牢」,黑牢被設立在美國本土之外,囚禁恐怖攻擊的嫌疑犯並透過「不同的」審訊方式從犯人身上獲得情報。美國前總統布希2006年曾表示:「從這些嫌犯得到的情報,美國成功地阻止數起恐怖攻擊的陰謀,而且也破獲歐洲及其他國家的恐怖組織[9]」。然而,這卻引發了國際與人權團體的關注以及批評聲浪,在2009年新任總統歐巴馬下令關閉CIA保受爭議的海外黑牢[10]。只是,在近來波士頓馬拉松爆炸事件的催化之下,美國或許有再度使用黑牢的可能性。此外,美國的警察機關為了事前預防恐怖攻擊,對於監聽、監視、監控的侵害隱私權的程度相對的放寬,這種侵犯隱私的程度甚至是嚴重到有違憲法保障導致美國政府被判賠高額補償[11]。總體來說,美國政府對於恐怖攻擊的防制與處理有著相當高的效率,但卻犧牲了許多基本權益,也付出了許多代價,但在國家與人民生命安全的考量之下這仍然事會持續採取的做法,只是人權限縮程度的不同而已。
    在台灣,由於恐怖攻擊罪犯的收容與羈押不存在特別法的規定,故警察機關在執行訊問以及蒐證上都只能採取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同時,特務機關的科技與法律賦予的權限亦不同美國特務機關背景堅強,故特殊的監禁或者訊問原理原則上並不能使用。然而從現實面來看,台灣的警察機關連同一般案件的蒐證及訊問都沒有確實的遵守規則,亦即是在立法尚未對行政未予以擴張的情形下採取對人權侵害較高的方式執行。此外,偵查不公開應為警察及偵查機構應該遵守的基本原則,然而現況完全與其背道而馳,台灣重大案件在進入法庭受審或是進一步搜查重要證據之前,偵查進度往往便已被媒體大肆宣揚。這種情況下,不僅有可能導致誤判,甚至有可能使的重要的人證、事證被湮滅,恐怖攻擊的重要關係人也有可能逃逸。如此一來,不單侵害了人權的保護,又無法收到防範恐怖攻擊以及逮捕罪犯的效果,可為兩頭皆空,有相當大的進步與改善空間。
審判程序之異同
    審判程序方面,美國採取的是陪審團制,由陪審團依證據決定犯罪者的罪行之有無。在審理偵訊的過程中,由於重大事件的必要性,有時會排除米蘭達法則的適用,即被告並沒有保持沉默的權利。此外,雖說對於美國警方證據的蒐集常有違反基本權利之虞,但取得的證據通常是相對充足有力的證據。會牽涉到的問題大多為違法取證是否能適用,而依訴訟法的原則這些證據是不能加以適用的。雖說有訴訟法的原則存在,事實上多數美國國民不會因為證據有不當取得的問題而改變對於恐怖份子的審判,相較於恐怖攻擊中喪失的人命,區區隱私權的侵犯顯然不足以動搖陪審團的有罪判決。律師縱能藉由排除陪審員的方式減少會無視證據法則維持有罪判決的陪審團,然而有瑕疵的證據還是會對陪審團員產生相當程度影響。這或許是美國政治上希望達到的目標,既然已經確認恐怖攻擊的行為人,若是讓法院因證據不足而無罪宣判,不如就讓有瑕疵的證據催生陪審團的有罪判決。
    台灣地區的訴訟程序大致上就如同一般的刑事案件罪犯,遵循刑事案件一般的原則進行訴訟程序。法院的審判方式是交由熟知程序與法律概念的法官來做最後的審判,相較於美國能避免對不當取證所得證據的採用。值得一題的是,恐怖攻擊為社會重大事件,勢必引發政府民間的高度關注。在背負破案壓力以及媒體持續臆測、追問的情況下,不當取證以求破案、公開偵查進度滿足大眾好奇心的情況都很有可能在意外之下發生。然而這些情形就如同前文所述的會引發某些負面效應,而在法庭上最嚴重者莫過於錯誤的媒體報導導致民眾錯誤認知,進一步的使得事實真相扭曲,而外在輿論又影響了法官的判決。這一連串的連所反應會使得人權、真相、正義都受到扭曲,是反恐法律制度制定時顯然需要改善的部分。
美國州法以及台灣刑度之差異
刑法的規定方面,台灣是依照中華民國刑法,而美國則是各州制定有各州的刑法。由於恐怖份子犯下的罪行通常都涉及了大規模殺傷、甚至是致死的重罪,只要造成傷亡,無論美國各州或是台灣至少都是長時間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然而,縱然是重罪方面,美國各州的罰責規定也顯得很不一致,以此次波士頓爆炸案為例,兇手所在的麻州州法裡並沒有死刑。然而在其他州的州法仍有死刑,關於這次事件甚至有檢察官希望能在其他州法院開庭,以求處死刑的風聲[12]。中華民國方面,則是以刑法的公共危險罪、殺人罪、傷害罪……等競合起訴,刑度最重可以到死刑。未遂犯或者輕罪者,台灣方面通常以公共危險罪論處,沒有造成死傷的情況下,最多就限於有期徒刑。而美國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責,各州州法在重罪就已經有出入,輕罪方面更是相去甚遠。
    值得一提的是,面臨兩起恐怖攻擊之後,受到衝擊的台灣有立法者開始思考反恐的重要性。立法者試圖在刑法中增訂反恐法律:「放置具殺傷力之炸藥、爆裂物或毒氣之裝置於高速鐵路、捷運系統車廂或車站內、航空機或航廈內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3]」這使得長年來不受重視的反恐法律規定議題再次浮上檯面,警察機構更表示支持推動塵封許久的「反恐行動法」。
    然而,雖然立法有其目的性與重要性,法律與人權的價值依舊要納入考量。反恐行動法遲遲無法通過,其背景原因就是全盤考量與各方意見的歸納,未來勢必還會有所變動,需要持續觀望,在此先不予以討論。而台灣立法委員提出的刑法增訂條文固然不失為一個迅速的規範方法,然而只是個治標的方法,無從而全盤的處理恐怖份子的罪責問題。在構成要件規範上僅籠統的歸納出大眾交通工具及關聯空間,而犯案工具也僅限於毒氣與爆裂物。然恐怖攻擊的形式與地點都極其廣泛,若是在一個總統盃馬拉松賽發生恐怖槍擊案掃射群眾,則上列立法不僅無法適用,甚至邊都擦不到。此外,其刑度本質上乃照抄自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不僅沒考慮到未遂、既遂甚至是構成要件可能適用到的情況都詳加思考。如此草率的草案如果通過自非人民之福,刑責的衡量自應經更加細緻的思考邏輯與標準方可建立。
人權保障之差異
   
下文將以國際人權法的角度來檢視恐怖份子的人權問題,但在對兩國的人權現況做檢討前我們需先了解國際法的拘束效力,國際政治公民與權利公約(下文簡稱ICCPR)在台灣與美國都是缺乏直接影響力,僅能做為參考之標準。首先,基於台灣在國際上不被認為有簽屬公約的適格,台灣僅能表示願意尊重與服從公約。雖然台灣後續將公約國內法化,但對於公約實質內涵的履行程度仍有所不足。而美國本身雖於1992年批准ICCPR,卻做了一系列的保留,參議院更聲明1-26條不會在美國的法院自動生效,因此ICCPR在美國的影響力仍有限。
 
死刑(生命權)ICCPR的規定下,死刑非為殘害人群的重大犯罪並不能適用,適用時更不能牴觸ICCPR的相關規定。因為恐怖攻擊對生命及群眾造成的重大傷害,使得犯罪人仍有死刑適用的餘地。然而ICCPR已表明第六條的規定並不能援以延遲國家廢除死刑,則已經廢除死刑的情況下亦不能重啟死刑。雖然美國各州的州法不盡相同,倘若麻州對此次波士頓爆炸案對兇手判處死刑,似乎就有違ICCPR的理念。美國對ICCPR的法條與以保留,也許正是為了避免此種爭議發生。另外一方面,國際公約對於戰爭時期的重大事項仍保留簽約國使用死刑的權限,如此一來美國將恐怖攻擊視為一種戰爭行為亦有可能影響死刑的執行進而侵害人權。而台灣雖然已經將ICCPR國內法化,並宣布停止死刑的執行,但後續重啟死刑,明顯違反了ICCPR的人權保障。同時,ICCPR規定死刑囚犯應有要求特赦之權利,惟根據國際組織考察團的意見書之建議,台灣於特赦規定方面的實際執行仍有所缺失[14]
刑事審判過程(自由權、免於酷刑、公正審判程序、隱私及家庭保護)ICCPR第九條規定關於自由權的規定,無論是逮捕或是拘禁都應有正當的法定程序與理由,並應告知被告或是嫌疑人。而嫌疑人亦有權要求法院決定審理是否合法,在美國特務組織擴張行政權的情形下,許多以反恐為名的拘禁逮捕並沒有遵行此一程序。台灣則是因大法官釋字392號確立了警察機關逮捕拘禁的程序,相較於美國行政權的擴張,台灣的拘禁逮捕受到了法律更多的限制。然而,偵查程序不當公開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卻有相當高的可能抵觸公正審判的人權規定。在不當取證、違法搜證的問題上,無論台、美警察機構的實際執行皆有違反人權法之虞,有檢討之必要。
自由刑(逮捕、坐牢之人道待遇)對於監獄的基本人權要求ICCPR第十條有著概括性的規定,雖無法從細部探討人權保護所應實踐的標準,卻明訂了最低限度的人道待遇與標準。監獄內部的實際情況在國家與區域環境不同下雖難以要求統一標準,然恐怖攻擊罪犯特別監獄、黑牢的內部在審訊、監禁有超出一般監獄程度的惡劣環境,這些現象都違反人權法之規定,應當做出檢討改善。
從美國制度反思恐怖攻擊罪犯人權的限縮考量與必要性
    儘管台灣與美國面對恐怖攻擊下的政策、法律有所不同,但無論是立法充足,或者缺乏完善的規範,不變的共通點就是對人權仍有所侵害,仍有研議改善的空間。在美國強力打擊反恐之下,立法者考量之下以限縮人權保障更多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雖然這不盡然是完全正確,但已經過利益權衡甚至是透過比例原則而做出的決定。而台灣則是在立法不足、社會民主政治的氛圍尚不及美國的情況下,由於媒體、警察、人民的素質不足導致有諸多亂像,發生恐怖攻擊的局面下不單是社會經濟的重大傷害,恐怕還會面臨持續的混亂,實有迅速立法制定規範的重要性。
    從美國的經驗來看,徹底執行的反恐會造成人權侵害及額外的社會支出,為了社會的安全在權衡之下,相當程度的犧牲實為必須面對的代價。在立即急迫的危險之下,為了保護生命財產,警察機關在一定程度之下不採取程序法規定而直接執行執務不僅是實務上之見解,在反恐立法訴求之重大公共安全考量下亦有明定限縮程度之必要。我國應藉由明文規定,使行政機關有執法之權限,又有法條之遵行方向,不至於有過與不及。衡諸現況,恐怖攻擊事件之防止雖該有行政執法權限擴張之必要,沒有明卻敵對之恐怖組織的我國對較為常見的非組織性事件之訊問、收押應遵循一般刑事法律程序,不須如同美國有額外規定。對於組織性的恐怖攻擊,可藉由尋求國際支援並執行罪犯之訊問收押,促進反恐情報之流通。然而,為對應恐怖攻擊,在法律上根本的方式仍為製訂完整的反恐法。而反恐法應包含警察執行程序之特別規定、審判上得限縮之權利限度,並授權預防性的規則制定。同時對於恐怖份子之罪責也應明確訂定採用現行刑法或新增特別法,以確立犯刑罰體系之穩定。
以上為筆者對反恐法律之拙見,然恐怖攻擊之防治非一朝一夕之事,完善立法制定更非容易。期許我國能參酌各國法律,並發展出適合我國環境之完整法律制度。


[1] 波士頓爆炸案:始末詳解 美國中文網 2013/4/21
網址:http://gate.sinovision.net:82/gate/big5/news.sinovision.net/portal.php?mod=view&aid=251582
[2] 高鐵列車 驚見定時爆裂物 自由時報電子報 2013/4/13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pr/13/today-t2.htm
[3] 維基百科 319槍擊案 網址: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89%E4%B8%80%E4%B9%9D%E6%A7%8D%E6%93%8A%E4%BA%8B%E4%BB%B6
[4]維基百科 白米炸彈案 網址:http://zh.wikipedia.org/wiki/%E7%99%BD%E7%B1%B3%E7%82%B8%E5%BD%88%E6%A1%88
[5]參:美國 航空暨運輸安全法
[6]參:美國 邊境安全暨簽證入境改革法
[7]參:民用機場、航空器、港口、船舶遭劫持或破壞事件處理作業規定、警備作戰要綱、憲兵反劫持手冊
[8] 國證研究報告 謝立功 反恐怖行動法草案之評析 92/12/26 網址: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2/CL-R-092-053.htm
[9] 節錄自 NOW NEWS  CIA設黑牢關恐怖份子,布希承認了200697 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06/09/07/91-1987709.htm
[10] 參:法新社 美中情局宣布不再使用秘密黑牢監禁恐佈份子 2009/04/10
[11] 非法監聽恐怖組織 美政府被判賠250 大紀元20101230 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12/30/n3127523.htm
[12] 今日新聞網 波士頓爆炸案嫌犯被起訴 可能被判死刑 2013/4/23網址:http://www.nownews.com/2013/04/23/334-2929628.htm
[13] Facebook 蔡正元2013/4/15 網址:http://www.facebook.com/tsaichengyuan/posts/559405597433704
[14] 國際特赦組之2011全球死刑報告 18 網址:http://www.amnesty.org/es/library/asset/ACT50/001/2012/es/f347bdff-515a-43a7-bcab-a3bd62a819a8/act500012012zh.pdf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225070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相關創作

留言共 1 篇留言

鬼才
台灣在這方面的法律真的不完整
但換個角度想,正因為台灣不在恐怖攻擊的陰影中,才不需要專門的法律
也算是一種福氣吧

09-12 17:10

落葉幻想
是啊!這個東西不完整或許是件好事,但是真有事情有沒有辦法順利跟國際的反恐法接軌就顯得至關重要。要我們總在搞時事立法的立法院真的好好規劃...恩!有難度!不過沒能用到真是太好了(笑09-12 17:14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再留言

9喜歡★s9611806 可決定是否刪除您的留言,請勿發表違反站規文字。

前一篇:停下小說不等於停下筆--... 後一篇:停下小說不等於停下筆-英...

追蹤私訊切換新版閱覽

作品資料夾

a86189642祝福
看到的人會變得幸福哦!看更多我要大聲說昨天15:05


face基於日前微軟官方表示 Internet Explorer 不再支援新的網路標準,可能無法使用新的應用程式來呈現網站內容,在瀏覽器支援度及網站安全性的雙重考量下,為了讓巴友們有更好的使用體驗,巴哈姆特即將於 2019年9月2日 停止支援 Internet Explorer 瀏覽器的頁面呈現和功能。
屆時建議您使用下述瀏覽器來瀏覽巴哈姆特:
。Google Chrome(推薦)
。Mozilla Firefox
。Microsoft Edge(Windows10以上的作業系統版本才可使用)

face我們了解您不想看到廣告的心情⋯ 若您願意支持巴哈姆特永續經營,請將 gamer.com.tw 加入廣告阻擋工具的白名單中,謝謝 !【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