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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臉文──香附子

作者:黑羽毛│2013-10-01 19:11:56│巴幣:12│人氣:549

        我必須承認,當我看到這篇回覆時,的確有見獵心喜的感覺,畢竟,好久沒打人臉了,真的會覺得手癢,開場白別講太多,就直接來談主題吧:

原文



        喔,請問一下,歐美國家把「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改為民事救濟,與網路言語霸凌致死,有什麼直接的關係嗎?請問被毀謗者、被侮辱者,完全失去了救濟的管道嗎?要說「間接關係」,這太沒有說服力了,網路的「匿名性」、「快速傳播性」,才是導致網路言語霸凌,層出不窮的主因。網路言語霸凌與一個國家,有沒有用刑法來封住眾人的嘴巴,不准眾人開黃腔、不准眾人罵人、不准眾人說髒話,有什麼直接的關係?還是說這位仁兄,覺得政府就該像嚴父一樣,嚴格管制眾人的言行,這樣社會才會和諧?這位仁兄是當別人,都沒看過相關書籍就是了?《隱私不保的年代》一書,就是探討網路言論自由的書籍,但是,歐美人士的底線很清楚,他們認為網路霸凌該被譴責,但他們並不希望政府用刑法,來堵住大家的嘴巴,這就是他們「先進」的地方。當然啦,若這位仁兄,認為一個政府就要像中共一樣,不准人民說這說那,才能創造「和諧社會」,那我也尊重他。

        好吧,既然都講到中共了,我就提一下中國「網路霸凌」的代表作品──「銅鬚事件」與「流氓外教事件」。「銅鬚事件」發生在2006年,一位暱稱為「刀鋒透骨寒」的《魔獸世界》玩家,爆料自己的妻子「幽月兒」,在遊戲裡與名為「銅鬚」的玩家結識後,兩人相約見面並偷情,這件事情,很快就在網路上引起軒然大波,網民們紛紛痛罵「幽月兒」、「銅鬚」,甚至祭出「追殺令」,建議把「幽月兒」給溺死、「銅鬚」給閹掉。最後,事主「銅鬚」的真實身分被網民查出來,其被迫暫時休學。本來應該由三人面對、解決的私事,被搞成「全民公審」,這件事情甚至還登上國際媒體,「網路暴民」也成為中國流行語。

        「流氓外教」事件,也發生在2006年,我們或許可稱2006年,為「網路暴民崛起之年」。「流氓外教」事件的起因,是中國網民在外國網站上,找到了一個名為「慾望上海」的部落格,該部落格的主人,自稱是一位在中國教英文的老師,他在部落格裏,寫到了他在上海的豔遇,結果馬上引發中國網民群起討伐,原因是中國網民,覺得自家的女性被玩弄、侮辱,要為她們討回公道。事實上,該部落格主人是《中國無法偉大的五十個理由》之作者大衛‧馬里奧(David Marriott),我不知他是否有意,讓中國網民去發現這部落格,不管如何,當中國網民對「流氓外教」,下達追殺令之後,為了觀察網民的後續反應,馬里奧把他的朋友卡爾‧拉克羅伊(Karl Lacroix),也抓來編寫部落格,兩人編造與中國女性做愛的情節,也對中國的政治大肆批評。中國網民紛紛喊出「剁掉」、「閹掉」流氓外教,與「姦掉」流氓外教全家的口號,馬里奧與拉克羅伊,最後決定出國避避風頭,兩人停止更新部落格,刪光硬碟裡所有研究資料,再忍痛離開中國三個月,幸好沒有人發現,這兩位外籍人士,就是「慾望上海」部落格的主人(直到兩人的研究著作出版)。相比土耳其之狼,這兩位外籍人士,光是用文字就引發了眾怒,還遭到生命的威脅,可見中國人的自尊心,有多麼脆弱。

        就算是嚴格限制言論自由的中國,也無法阻止網路暴民,事實上,嚴格的「公然侮辱罪」、「毀謗罪」刑法,反而會讓人民,只能選擇網路作為宣洩管道,但這些網民,又不敢大罵政府,只好尋找其他老百姓,作為批判對象,導致嚴重的「網路霸凌」現象。要減少「網路霸凌」現象,最好的方式仍然是自道德、倫理、知識層面下手,而不是寄望嚴刑峻罰。就算今天有某個國家,立法規定「在網路上毀謗他人者,即處死刑」,我相信仍會有網民,用假IP、假帳號等等來謾罵他人。說難聽點,在獨裁國家裏,政府反倒會希望網路暴民,把注意力都集中在批鬥自己同胞身上,只要別群起攻擊政府就好,誰會去管被霸凌者的死活?
       
        再來,美國的擁槍權,與「近年來對人權的過度伸張」,有什麼關係?美國人可是在開國初期,就擁有擁槍權,就算這位仁兄不讀書、不看新聞,起碼看一下《惡靈古堡:惡化》,好嗎?美國在校園屠殺慘案接連發生的情況下,仍無法限制槍枝販賣的原因,是因為各家軍火商,控制了國會,這與「近年來對人權的過度伸張」,到底有什麼關係?就算軍火商、議員,滿口提的都是「擁槍權」,為「美國人權」的一部份,但有誰是為了真正的人權?還不是都為了鈔票?另外,也有不少團體,以「人權大旗」來號召人民一齊反槍械,並主張政府應站在保護人民生命的立場,更加嚴格的管制槍枝。事實上,限制美國人民擁槍權,是否會妨害美國人民權利的議題,一直都是各自表述,更正確的說,限制槍枝是否能改善治安,都還是爭論不休的話題。另外,為什麼歐美諸國裏,只有美國的槍械法最寬鬆?這有它的歷史背景在,美國的拓荒時期,一直持續到十九世紀末,因為地廣人稀,警察難以保護人民安全,所以,只能開放人民擁有槍枝,讓人民得以自衛,避免掌握槍枝的黑幫,在鄉間胡作非為,也讓荒野猛獸,無法輕易的殺害人類。看完這位仁兄的論述後,我只能稱讚他的聯想力,真的很豐富,反正千錯萬錯,只要把錯都推給「伸張人權」就萬事解決,這是標準的「順民心態」。

        請問一下,我對這位譯者的批評,哪一句不是有憑有據的?請問這位仁兄,真的了解何謂「毀謗」,何謂「公然侮辱罪」嗎?好吧,我就再貼一次法條:
刑法第 309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今天,如果我用激烈的言詞,來罵這位譯者,我頂多只會觸犯「公然侮辱罪」,因為我是抓住他的翻譯來批評,而他的翻譯的確很爛,我批評的是他的「工作能力」,而且句句屬實,請問這有損毀到他的名譽嗎?若要說公共利益的話,我的出發點,的確是希望消費者大眾,能買到品質更好的翻譯小說。如果連批評他人的工作能力,都叫毀損名譽的話,那我們今天在網路上,說一家餐廳的菜煮得很難吃,是不是也觸犯了「誹謗罪」?我已經一再強調,我認為吳姓讀者,只觸犯了「公然侮辱罪」,但還不至於被以「誹謗罪」來起訴,為什麼有些傢伙,老是看不懂我的文章?

        最後,就算今天的「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改為民事救濟,作家馮光遠仍可能年年跑法院,但我之所以堅持這兩罪,應改為民事救濟,是因為這兩罪純屬兩人或多人間的糾紛,應由當事人聘請律師自行訴訟。這兩罪現為刑事罪,也就是說,原告去檢調機關或警察局告發後,就可用國家的力量,來對付被告,這容易造成「武器不對等」,為何兩人間的口角爭執,需要動用國家的力量來解決?國民黨集團告馮光遠,都是動用檢調系統的力量,也就是說,當政者可以輕鬆利用國家力量,來打擊反對者,形成寒蟬效應,更別說台灣法官對「毀謗罪」、「公然侮辱罪」,有時根本是亂判一通。當然啦,有些順民會講:「只要馮光遠,管住自己的嘴巴就行啦」,就拿吳育昇告馮光遠的事來說,人民本來就有權利,諷刺或嘲弄政府官員,不管人民用的詞,有多麼的尖酸刻薄,只要「根據事實批評」,政治人物都該接受。

        當然,人民嘲諷政府、罵政府是一回事,人民之間發生口角爭執,那又是另一回事。今天,竊盜罪是刑法,這不會有人有意見,因為小偷的確妨害了社會治安,直接損害了眾人利益,需要國家以公權力來介入。但是,公然侮辱罪、毀謗罪,常常是發生在兩人之間,或者是一人與某一集團,或者是兩個集團之間,也就是說,這兩罪不見得會損害「不特定」眾人之利益,而且,被侮辱、毀謗者若覺得自己名譽損失,只須向加害者,提起財務賠償,並請求回復名譽,即可救濟自己的權利,為何要請國家介入,由檢察官來「扮演」被害人的律師,用「自由刑」來懲罰加害者?兩人或多人間的口角爭執,需要用全民的稅款來解決嗎?

參考文章:言論自由日談誹謗除罪化
                   國際記者聯盟呼籲台灣廢止刑事毀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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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Days
說到軍火商控制國會這點,我只能說美國的艾森豪總統真的看的很準........

二戰讓美國成了世界最大的軍火工廠,讓他擁有影響全世界的力量,但是美國靠此力量稱霸,對內卻也處處受制於這股力量.....

要是未來美國出了個總統是軍火公司的CEO我也不意外了......

10-1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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