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也有違法狀態得話,根本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何況今天那些綜藝節目還有補助經費。
請問一下,綜藝節目到底有沒有拿補助經費?另外,也請那傢伙,別費心思修改文章了,我都幫你備份好了,現在不直接貼出來,只是怕你一被人打臉,就像某位「ID很專門,手法很外行」的傢伙一樣,跑去找站方哭訴,要站方幫自己遮羞。
再來,我要對這傢伙的邏輯打臉,這傢伙一直強調:
不要再說什麼政府不管露奶綜藝節目了……這種論點只是為了爭執而爭執而已……行政法上平等權原理原則---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
舉例來說,今天你騎車沒戴安全帽、旁邊的某甲也沒戴安全帽,
警察開你罰單,你不能牛肉他說「你幹嘛不開某甲罰單?」,
因為你也是違法的狀態。只要你自己有錯,不能主張違法狀態的平等,
不然每個人每天都說「他也犯錯你怎麼不抓他」,那政府根本不用執行公權力了。
民、刑法上面也有違法狀態不得主張法益保護的嚴格理論,
比較極端的實務見解認為,沒戴安全帽的機車被車撞、受傷了,也不能主張損害賠償。
所以不要再一直說政府不管露奶綜藝節目、假道學了,
自己也有違法狀態得話,根本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何況今天那些綜藝節目還有補助經費。
請問一下,批評政府只管漫畫,不管綜藝節目的網友們,是作者本人嗎?舉例來說,陳水扁或許沒資格,拿司法「辦綠不辦藍」,來為自己的貪污脫罪,但我們這些旁人,看到司法「辦綠不辦藍」的現象,例如馬英九的特別費適用「大水庫理論」,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就不適用,難道不能出來罵政府、罵法院嗎?
漫畫作者本人,不能主張「綜藝節目都可以賣肉,為何漫畫不能賣」,但讀者們不能質疑政府有兩套標準嗎?犯錯者(犯罪者)本身的強辯是一回事,旁人的批評又是一回事。就算退一百步來說,這部漫畫拿了補助,所以應該遵守更嚴格的標準,但是,政府把獎勵辦法訂出來時,有規定哪些題材不能畫嗎?若是沒詳細規定,那政府就沒資格在事後找理由,來追回補助。
1、綜藝節目沒有拿補助經費,這本漫畫有,自然就會受到更嚴格的審視。
這個論述真的很好笑,有拿政府補助,在「是否違反分級法」這件事上,就得被政府、社會大眾,以嚴格標準來檢視?請問這是什麼法學理論?法律明明只該有「懲罰輕重」的認定標準,「違法認定標準」會隨著被告所處的時間、地點、立場不同,而有所改變?這又是哪一國法律?舉例來說,林益世身為公務員(行政院秘書長),收受民間廠商之餽贈,會因為他的身分,而有「貪汙罪」之嫌疑。一位行政院秘書長與一位鄉長,若是接受同樣金額、同樣性質的賄賂,也皆被法官宣判為貪汙犯,行政院祕書長獲判的罪刑,理應比鄉長重(好啦,我知道台灣的狀況是相反)。但是,在法官判案時,不應因為行政院秘書長的職位比鄉長高,或因為他是總統的愛將,就以更嚴格的標準,來檢視他是否觸犯貪汙罪(好啦,我知道陳水扁身為民進黨籍的總統,會被國民黨開的法院,以更嚴格的標準來審判,同樣是拿國務機要費(特別費),馬英九可以拿宋朝法律、大水庫理論開脫,陳水扁就是罪該萬死。陳水扁總統的愛將若觸法,就會被重重整肅;馬英九的愛將若犯罪,就會被輕輕放下,但這不是合理狀況)。
換句話說,「貪汙罪」只適用於公務人員,不適用於一般百姓(兩者站在不一樣的立場上)。可是,法院不該以公務員職位高低,而應參考其職務內容、影響力等等,來調整審判標準(當然啦,我知道台灣法官,要不要援引「實質影響力」之說,完全是看黨證來決定,但這不是合理的狀況)。今天,《福禍少年》這部漫畫與綜藝節目一樣,都得遵守分級法(兩者站在一樣的立場上),為何《福禍少年》有接受補助,就該被主管機關,用更嚴格的標準來審查是否違法?某人的教授們,若看到他在網路上的留言,想必會讓他延畢,我在這裏敬告某人:「法律系」這三個字,不是給你拿來當招牌的,你扛出「法律系」這三個字,別人或許會以為你很專業,但我只會更想打你臉。放心吧,暑假很長,我可以如馮光遠招待吳育昇般,替你開專區、寫專文,我並非在威脅你,希望你別像那位「ID很專門,手法很外行」的傢伙一般,整天認為別人在恫嚇、威脅自己,自己愛胡扯,就別怕他人寫專文。
補充:何謂貪污罪?
如果今天任何人,都不能質疑台灣司法,那台灣司法根本不會進步,說難聽點,台灣就是有這種法律系學生──只會死背法條,整天幫政府擦脂抹粉的學生,台灣的司法界,才會一直原地踏步,才會有那麼多的恐龍法官、檢察官。更可笑的是,有不少人一看到這傢伙,扛出「法律系學生」的頭銜,然後背出一堆法條,就以為這傢伙說話很有道理。拜託,台灣的司法人員,有多少人的邏輯沒問題?有多少人沒濫用法條?為何台灣人總是缺乏獨立思考能力?為何台灣人總愛迷信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