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去查了一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第5條找到了: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老實說,福禍有哪一點越線?
再看文化部出版產業:
出版產業以創作為導向,是知識產業。儘管科技的日新月異、載體的推陳出新,帶來新的傳播形式及閱讀體驗,而其創作及編輯的本質是不變的,以「內容為王」的核心地位亦不會動搖,因此,提供出版產業所需的核心競爭力與基礎,讓文化創意產業中最根本的出版產業成為其他文創產業的內容源頭,有助提升整體文創產業之內涵。出版產業為歷史悠久之產業,面臨時代及環境之變遷,政府對出版產業之輔導與獎勵,亦應掌握創新的先機,並展現新思維及新作法,除人才培育外,應協助業者進行產業升級,以厚植實力,期能藉由政府資金及施政的支持與配合,重振出版業者的信心與動能,共同努力保持台灣在華文出版市場的優勢與領導地位,打造台灣為全球的華文出版中心,進而增加彼等國際交流及開拓國際市場之機會,以提升我國出版產業在國際出版市場之地位。
再來,文化部出版年鑑 第七篇 展覽與獎助活動之九十二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
為展示對漫畫產業的重視,新聞局特別在「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發展圖文出版產業計畫」中,規劃九十二年度「補助發行定期漫畫刊物」專案,期能提供本土漫畫人才發表創作的平台,並發掘及培育有潛力的漫畫新秀,也讓喜愛漫畫的讀者欣賞高品質的國產漫畫,重新找回熱愛漫畫的讀者。
本活動的辦理方式為補助漫畫團體及漫畫出版業者部分經費,每月定期發行乙份漫畫雜誌;凡合法登記之漫畫團體及漫畫出版業者,皆可向新聞局提出企劃案,由本局遴聘專業評審委員審查,每年選出漫畫團體及漫畫出版業各乙名,每月分別補助新台幣三十萬元,各發行乙份漫畫刊物,漫畫團體並再增加新台幣六十萬元編務補助金。
九十二年新聞局補助發行的漫畫團體和出版業者,及其所發行的漫畫刊物如下:
(一)《龍少年漫畫月刊》:東立出版社有限公司製作發行
(二)《GO漫畫創意誌》:台北市漫畫從業人員職業工會製作發行
本專案的目的除了提供漫畫家及讀者對話的舞台外,並藉此輔導漫畫團體及漫畫出版業健全發展。未來則是希望讓漫畫刊物中的作品有機會發展成動畫影片,以及衍生動畫遊戲、布偶、玩具等周邊商品,建立我國動漫畫的整體產業。
龍少年不應該得到文化部補助?
(OS:說了這麼多,我突然想看福禍了,難道這也是蘋果的陰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