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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自由時報刊載於2011年12月6日A3版,採訪臺北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黃愛真表示,徵才限制與工作有實際關聯就不違法;而女僕餐廳聘顧服務員限制為女性,該科長表示此舉有「物化女性」之嫌。本人且不論此種行業是否真有「物化女性」的問題,而純就徵才限制與工作性質有無因果關係作說明,也可以判斷女僕餐廳或其相關餐飲服務,限徵女性服務員的確違法。
女僕餐廳的工作性質為:「以身穿日式或英式貴族家中女性僕人服裝,對來店客人採主僕服侍關係,提供餐飲與娛樂服務。」此種工作性質並沒有明確限定非得女性才能施作;況且男性只要在言語技巧與服裝搭配上符合要求,一樣也能從事該行業,故限徵女性服務員的行為確實違法。同業道理,男侍咖啡店限徵男性服務員也違法。
所以雇主應徵服務生時,應就工作時員工的「言語技巧」、「服裝觀感」是否造成來店客人不便與困擾,作為徵才依據;對於應徵進的男性員工,應要有完整的職前訓練,其中要包含美姿美儀等相關訓練。這些訓練與工作機會,對於有性別認同障礙的男性應徵者,算是未來生活與職場的試金石,雇主應適度給予這類應徵者此種經驗。
在本地與外國的動漫相關作品中,已偶爾可看到男性擔任女僕餐廳服務生的橋段。勞委會已警示此種餐飲業者不得限聘特定性別人員為服務生,故雇主是否真要在該工作環境所需要的條件下,類似上述動漫作品情節,給有需求且有能力可以擔當的男性應徵者,一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