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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GP

就因為巴哈的小屋,我要被告上法院了嗎?!/

作者:劍斷紅塵│2011-12-06 21:58:04│巴幣:8│人氣:2083
著作權與引用
 
第五十二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又一含糊其辭、自由解釋的法條內文之「範例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
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律師回覆:
根據各種個案,站方在判定上亦往往陷於兩難,
在求助律師所獲得的解答如下: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主要的限制在於「引用」,
引用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必須要有一個新的創作
新的創作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間,具有主從關係,

也就是說,必須是新的創作為「主」,他人著作為「從」,
若是單純分享片斷的影片內容,沒有自己的創作,
不能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至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本來就很模糊,
律師也沒有辦法說一定可以或不可以。

而有關著作權的判定:
引用具有版權的影片上,是不能套用五十二條「可以引用」保護內的。
我們僅能針對分享物在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上的正當性來判斷。
但因合理使用必需原告及被告在法庭上的互相角力(如雙方律師辯護),
再由法官做出公正客觀定奪。連律師也無法在案件上做出絕對判斷。

同時,該著作是否具有「完整」的著作權,也是我們必須重視的焦點。
舉例來說:主張著作權的侵害與否\r
  簽名檔是否擁有著作權,重點在於網友改作的程度如何,
  如果只是剪貼一個個區塊的美術著作,加上簡單的文字,
  那並沒有另外一個改作著作的著作權的產生。
  以這個個案的狀況來看,我個人認為除非背景的美術著作
       是網友自行合成,
  而非單純剪貼,否則,網友單純放置文字作為簽名檔,
  應該是沒有改作著作的產生,因此,也無法主張改作著作的侵害。
       (律師回覆文字)
      
就如同最近的轉貼奇摩知識家為例,
是否奇摩網友擁有完整著作權,
也將視實際案例再作討論。

◎站方立場:
站規並不是法律,在站規內不罰的個案,並不代表在法庭上即無罪,
基於站方立場,我們善盡管理者的角色,並努力向網友宣導,
網友所張貼之任何文章內容,是必須由自己負擔背後的法律責任,
只要非自己原創之作品,即應附上原出處及徵求原作者同意。
在張貼各類分享的同時,請先審度是否立於合理使用的不敗之地。

◎站方認定之合理使用標準(判定標準)
什麼是絕對不行;哪些是合理使用範疇:
為了更明確地讓網友有所依循,茲列舉屬於侵犯著作權之要件,
除請板主多宣導並刪文處理外,也請網友審慎行事。
1.版權影片截錄,其*片段與比例足以影響原廠之利益。
2.版權音樂播放,其片段與比例足以影響原廠之利益。
3.商業性產物分享,未經版權商同意者一律不可張貼。
4.任何違反站規盜版相關規定者,板規、站規處份。
5.未公開授權之版權物載點分享,不可張貼。
*「比例」原則如何認定?

◎合理使用案例:
1.如使用遊戲畫面改作、引用,一律視其作品個案處理。
 公開分享之合理使用範圍較小,仍建議獲得授權同意後再行分享。
2.遊戲角色破關畫面分享。
3.官方釋出之影片、圖片、音樂改作與引用。
#如以上情形遭逢網友抗議合理使用範圍,將視原廠決定,
主動權掌握在版權商手中。
#原廠不同意之分享連結,不論其內容、目的,站方皆會予以刪除。
#站方認定之合理使用分享,並不代表法律上沒有問題,實際上還是要由
法院判斷。

*****************************************************************************************
近認識一位巴友[女宿]http://home.gamer.com.tw/home.php?owner=uruki
來回交談幾次後發現其人有著非常強烈的「著作財產權」(正義感)意識;
以往個人以為買買正版遊戲、唾棄盜版,自己就很值得驕傲了,現在才發覺
自己在諸多創作內文引用上著實潛藏一些雷同「盜版」而陷遊走法律邊緣等
危機而不自知行為。
 
 
灣法律條文時常於立法時含糊其辭(引誘人鑽法律漏洞?)當然是一大主因,
然而這當然不能構成個人違法行為的合理化,自己所創作之圖文自然在適法性
上應尊重原作者的心血結晶與個人版權釋出與否意願;找了[巴哈姆特]
會員中心發現了這篇新手上路必看的站規,相信仍有眾多版友尚未看過
是以轉載於小屋內;個人最近也正在進行「把所有小屋創作的適法性通盤
檢視一番」與「創作引用部份加註出處來源」(反正因為誤刪圖文慘劇,
剛好趁此良機修正;詳情請參拙作巴哈姆特勇者小屋的殘念刪圖與照片編輯心得。),一百多篇的創作扣除完全自己構思發表的大概還有六、
七十篇創作要大肆「翻修」,只能趁下班後的晚間空檔來做了-可能暫時沒有
時間創作、整理新文,有在逛個人小屋的版友就只能跟你們說聲:『不好意思~。』了。
 
對了,如果有版友知悉以下問題答案請不吝提供在下解惑,感謝您:
1.[敬告:著作權法保護之軟體,圖文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拷貝或轉載]
這裡所指的[軟體]包含哪些?虛寶刮刮卡、官方贈品月曆、撲克牌的拍照PO圖
也受限在此範圍內嗎?
 
2.二次創作時,遊戲內容圖片的轉載、對原作改編電影或無原作之電影裡的
臺詞引用算是觸及【著作財產權】行為嗎?而引用以故名人或已逝名人(近年內)
之說過話語片段是違法侵權的嗎?
 
3.模型、主機、遊戲片等開盒文內PO的照片構成違法行為了嗎?
 
4.[百科全書]的某條文章引用是否侵權?
 
5.單純的[翻譯]再PO出的文章(如遊戲劇情的日語轉譯成中文,)也是侵權行為?
算不上二次創作?
 
 
6.【著作權法】有無對以下行為之相關規定?譬如:我拍下DVD裡
[無敵鐵金剛]的照片、PO上網,其後被第二人、第三人所引用;
這裡面提到的的「第二人」、「第三人」是否有應負之刑責?
 
 
7.【著作權法】有無類似[法律追訴期]的期間、時效問題?
 
 
8.不當版權取得後的法律保障與效力?
譬如臺灣早期詞曲創作人作品被唱片公司買斷之情事。

9.當版權所有人去世,繼承該版權者之順位?

10.單就「書名」、書籍底頁的「價格、出版者、作者」之引用是否構成侵權?

11.甲方構思出一個創意並申請專利,乙方於同時間(比如同一天)同樣地
構思出一個類似創意並於網路發表(有部落格時間註記);
如甲方控告乙方侵犯其「智慧財產權」是否成立?

12.註明出處:丁從丙網站引用,丙從乙網站引用,乙從甲網站引用,
;假設丁知悉上述引用關係是否需要於其創作裡全數標記註明?

13.國父-孫中山、尼采等名人言論似乎普羅大眾都可以自由引用
而無觸法之虞;那法律有何條文規定上述先賢哲人之言論須於何時
(如當事人逝世幾年後,)方可引用並免責?
各國相關條文是否存在差異性?而此差異性是否會造成本國合法,
在外國非法之可能?
延伸閱讀:[臺灣雅虎奇摩-知識+]
[知識+ 的答案, 智慧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屬於誰?]
 
 
*法律條文經常修正與增刪,敬請逛過該文的版友不吝提供即時新知留言;
本人必以GP回饋之-讓我們一起更合法、更安全地創作吧!!
§引述/參考圖片.資料來源§:
 
1.[巴哈姆特]會員中心-[巴哈姆特站規]
2.[臺灣雅虎奇摩-知識+]
若有侵犯[智慧財產權]之處懇請作者來信或留言告知,謝謝。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147963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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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7 篇留言

夏多爾‧米菲‧艾因法
就我能回答的部份給“參考答案”好了


2.二次創作時,遊戲內容圖片的轉載、對原作改編電影或無原作之電影裡的臺詞引用算是觸及「著作財產權」行為嗎?而引用以故名人或已逝名人(近年內)之說過話語片段是違法侵權的嗎?

引用都要註明出處
這一點很重要



3.模型、主機、遊戲片等開盒文內PO的照片構成違法行為了嗎?

如果違法
那麼巴哈小屋很多開箱文都要被告了
這算一下都破萬了



4.[百科全書]的某條文章引用是否侵權?

關於百科全書的文章引用
或是引用什麼字句
都一定要註明出處


5.單純的[翻譯]再PO出的文章(如遊戲劇情的日語轉譯成中文,)也是侵權行為?算不上二次創作?

基本上不算侵權
但個人標準不同



但老實說
台灣的著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似乎這幾年才有比較濃的味道
這方面的法律似乎還有漏洞

12-07 06:44

劍斷紅塵
謝謝您的回覆[e41]。12-07 18:47
初羽
板主跟樓上板友都好細心:)
這樣看來反倒是我要再努力(淚)

1.[敬告:著作權法保護之軟體,圖文未經本公司許可,不得拷貝或轉載。]
這裡所指的[軟體]包含哪些?虛寶刮刮卡、官方贈品月曆、撲克牌的拍照PO圖
也受限在此範圍內嗎?

關於這一項各公司都會有法務部門
基本上詢問各公司的客服可以得到部分答案、適用範圍

但私以為這裡指的軟體大略是程式所有的程式碼,圖片、文字、內建字典檔

2.

板友說得沒錯,寫明出處非常重要,但同5的回答

3.
這我不知道該怎麼回答耶
如果是個人使用應是不會,如果不介意等待的話我可以明天問一下公司的法務部

如果是之前問過的部落客的心得文、廣告文之認定
前陣子我好像有聽到人說台灣立法院前陣子好像要立法的樣子


4.
同2


5.
不算二次創作
只是看擁有版權的人要不要告而以:<

引用台灣著作權法之
第二十八條(著作人之改作成編輯著作權)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第二十八條之一(著作人以移轉所有權方式散布著作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如果是中國那票些漢化遊戲鐵定是違法的,那連程式碼、字典、字型都改掉orz
軟體能不能中文化也有其規定哦(淚)

12-07 21:42

劍斷紅塵
感謝提供相關答案;又一疑問:
[著作權法]有無對以下行為之相關規定?譬如:我拍下DVD裡[無敵鐵金剛]的照片、PO上網,
其後被第二人、第三人所引用;第二人、第三人是否有應負之刑責?

12-07 23:06

初羽
先回答昨天的問題
3.個人使用的開箱文在日本不算違法,但接受由廠商之金額、商品而撰寫文章算廣告文適用於廣告代言人處理

4.除著名出處外,引用百科全書之一、二則條目之尚可以主張是合理使用,若以大量或該篇文章以百科內容為主,必須取得授權

6.
[著作權法]有無對以下行為之相關規定?譬如:我拍下DVD裡[無敵鐵金剛]的照片、PO上網,
其後被第二人、第三人所引用;第二人、第三人是否有應負之刑責?

你上面有提到的

引用台灣著作權法之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六十五條第二項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同4
只要你的擷取圖、所撰寫文章沒有著作權上的疑慮
第二人、第三人可以主張合理引用部分範圍,若完全複製貼上沒寫明出處就..

12-08 11:09

劍斷紅塵
嗯,了解;謝謝解惑。12-08 21:10
XIAEYE
那請大大幫我看看我這個案件

http://www.roomi.com.tw/web/group.php?1&BL=article_main&group_id=1042&kind_id=&article_number=358307

有人說我的創作侵權
但我是以巴哈的創作規則去畫的
所以重新繪製是否也侵權呢??

12-27 09:20

劍斷紅塵
個人其實也是法律白癡,對於版主問題可能沒什麼實質幫助;
之前在[知識+]發問時有熱心的回文者提供以下這個網址:
www.law110.com.tw,版主不妨一試(聽說是免費諮詢.請慎防詐騙)。12-27 11:53
韋馱天樂
二次創作這類文化本身就是灰色地帶,同樣的事物在不同時間點有不同結果,
就算原作者以前同意也可能之後翻盤。
另外網路發達的現在也產生所謂的版權老鼠存在( ̄▽ ̄")

12-27 21:04

劍斷紅塵
謝謝回覆.只能說「愈深入瞭解,就愈不瞭解」;真的..灰色地帶太多了。12-28 07:00
KteCrell
法律就是這樣..
就算修法修到最後.
還是一堆問題.

問題答案
1.這是指軟體!也就是無形的資料! 例如:今天某公司發表新軟體內容.在未經本公司下不能轉載(拷貝).

2.這與1相衝.就算是引用註明出處了!也算是侵權!但在"合理"的情行下是不算侵權的!

3.不算!如過買來的是非原作者(公司)的就算是! 例如:小明買了一片盜版遊戲片PO了照片.等於違法!

4.不算!但是百科全書內文也是引用其他作者的!所以這與2一樣!"合理"的情行下不算!

5.這在定義上很難說!要是原作者說好就可以!但不可以有非原作者之外的買賣交易!

6.不算!就算是DVD裡的照片.因為只有一張.但若是影片就有可能違法!所以這與2又一樣!"合理"的情行下不算!

7.有!追訴期以"刑法"而定!

8.有效!原作者可以控告公司!拿回自我權力!

9.著作權法 第86條上有寫!

10.不算!因為無內文(圖文)

11.成立!除非乙方可以提出比甲方時間更早的證明!

12.不用!只要註明丙和甲網站!但要註明有誰引用!

13.這我到不知道!

以上是我的言論!不代表他人!

01-16 00:10

劍斷紅塵
謝謝您的用心回覆~.~。01-16 09:35
我要留言提醒:您尚未登入,請先登入再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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