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G:
第一條:
6小時前傑萊特作者已用留言表示無CAPCOM公司授權相關文書,那麼傑萊特作者照理說不應該將自己的第二次創作使用上,官方的註冊商標再用網路公開已刊載的方式放送,因為官方並沒有把註冊商標授權給你使用,你也沒告知官方。不管授權最終用途是否營利或公司有無接受都應當讓CAPCOM公司知道,為何直接斷定因為留言的內容沒加以說明。
關於註冊商標的相關知識(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5%86%E6%A0%87)
第二條:
創用CC是非營利組織所創立的網路分享法規,在國際法律上是合法的分享方法,如辯護時也可提出創用CC標章來保護自己。很明顯你並沒有使用,這讓我不經懷疑你幹麻沒權還大膽使用已註冊的商標,還貼出聲明稿說自己的作品已被下架,本來就不是你的東西講的還臉不紅氣不喘,的確你是洛克人原作的第二次創作之作者,但是無權使用註冊商標的財產這樣的人貼出這樣的聲明稿時再讓人覺得(三條線)
建議把官方的註冊商標和洛克人的商標拿掉,在日本也沒人敢這麼大膽又厚臉皮貼出類似此聲明稿,一般都會用@消掉。如洛@人、洛○人等等.....
第三條:
如果卡普空真的要告你,那一定會去找巴哈的伺服器機房調歷史資料,你再怎麼刪資料都沒用,最好趁現在可以改快改,否則夜晚難入睡、久來則失眠,你可以畫洛克人的第二次作品,最先條件是在合法的情況下,如果你想繼續下去接下來我不想多說。還有一點盡管巴哈的伺服器沒有歷史備份他們也會找電信業者,如果你在網咖那可能在庭上還有辦法辯解,可是野生監視器+政府監視器就不敢保證了。
06-19 23:45
傑萊特:
感謝您的告知,本人絕對沒有冒犯之意,由於本人的無知不知道已經觸犯到這些問題,本人將在相關問題修改之前將該圖撤下,感謝你的告知謝謝
06-20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