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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故事

作者:凌壬│2010-05-30 21:35:01│巴幣:0│人氣:357
昨天,和一個老朋友聊了聊,我們姑且在這裡叫他阿修好了。

阿修是好奇,怎麼好像法律都一個樣,冷血又無情,一點都不會幫人伸冤,只是個單純的條文罷了。

我跟他說,事實上不是這樣,任何一個法律都有她的感情,甚至是立場,但她的感情與立場有時候並不能回應別人對她的愛慕,所以她的很多親戚看到了這個情況,就想了很多方法在她的日常運行上做改變,或者重新詮釋她的想法,但有時候這些做法並不夠,大家需要她更直接的改變,所以很多改造計畫從中而生...

這些計畫,各有各的想法,甚至可以說每個都是對她的情書,來訴說追求者對她的感情,以及希望能得到的回應,只是她老一輩的親戚,對她自然也是非常關心,對這些熱衷者的書信,逐一過濾。這個過程既慢又無法直接得到回應,許多的不諒解與怨忿越積越多,更多地不幸也發生...

可是,她的不幸並不止於此,即使她改變了,同樣與重複的事件還是會一再發生,但她並不怨恨任何人,她依然不忘她最初被賦予的目的與任務,幫助著每個她遇到的人,持續著...持續著...一直到那終焉之日。

可不要以為自然的死亡是她的歸宿,從以往經驗來看,自然死亡的例子在她們族群間並不常發生,一如以往,她的出生自眾人期待中而生,也因為眾人對她的不期待、不適任,而宣判她的死亡。

最後,把她送上斷頭台的,正是身為她親戚的我輩,她只是說著:「大家都做了份內該做的事而已,不要緊的,不要難過」她,就這麼地不成為大眾的負擔走了,留下我輩,我輩有人感傷,有人失望,有人難過,有人憤慨...


這應該是比較抒情的講法,描述一個法律的制定、任務、爭議、廢止。儘管講到最後痛哭流涕的是我自己,不過很多時候法律是被很多人不諒解與誤解的,起始制定之時,絕大多數都是好的,只是很多時候會不合時適,那這時候自然就有修正的必要。

每個法都有她所欲保護與所欲維護的法秩序,所以我們可以稱是她的感情(個別法條亦有)。別人認為他的權利或公平公益並沒有被伸張,而顯然這個情形是一個法律漏洞或者不合時代潮流時,多半會尋求修法途徑(改造計畫)。不過這其中的討論、讓步、交涉,甚至是立法院(老一輩的親戚)的行政事宜,都是非常冗長與繁瑣的,並非所有當事人當能接受這一過程與不良結果。

最後完全不足以留存的法律,將會被廢止(死亡),其中不斷地更新修正與廢止,就是法律的一生。除非亡國,或自然事件導致的行使不能(比如台灣沉沒、日本沉沒),通常來說法律是不太可能自然死亡的,我們法律人(文中指親戚與我輩),是最了解她的人,為她命名的人,為她正名的人,同時也是為她執行死刑的人。

最後一段,儘管一個個的法律走了,但我們仍應該繼續走下去,儘管她們身為法律的形體消滅了,但他們主持與維護公平正義的形象與精神並沒有消滅,難道不值得為此而繼續奮鬥嗎?

奮戰並沒有很難,知悉她,了解她,知道她的不適,就等於是在捍衛她了。如果多數人都儘量了解與反應,那麼不好的條文還能坐的穩若泰山嗎?好的立法與條文還會一再地被誤解嗎?


那我們稍微再提一下法律採取的觀點好了。

先講名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這什麼東西啊?

涉外,的意思是:該法所指之案件,無一不具有涉外成分(簡單來說就是和外國法或外國人民...ETC有關聯)﹔民事則講述她所適用法規的類別(我國民商合一),法律適用則是該法的目的在於從民事事件中決定適用的法律。

舉例:甲為台灣人,和美國之乙做跨國買賣,而後因為價錢談不攏,甲拒絕付款(但已領受標的物),乙至台灣起訴甲。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二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但為外國人妻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或外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贅夫者,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向來有認為,本條條文有歧視女性之嫌,原立法理由則是特別就這點做了說明:
...按多數國家之法律,均規定妻從夫籍,因此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實際上即多依夫妻之本國法...

白話意思是:「世上大多國家所訂立的法律,多規定妻子從丈夫籍,因此規定婚姻之效力,如果依照丈夫的本國法,實際上也就次參照了夫妻本國法」立法者認為,普世多數規定的方針並沒有何種謬誤,而當事人雙方的權益也不至於傾斜。

如果說對女性不公,那麼究竟是哪裡呢?

應該是剝奪女性國籍的自主權。因為國籍的選擇,應該不以是否為夫或妻而定,男性或女性都應有選擇國籍的權利,不應單純認為與外國人結婚即有意取得該外國人之國籍。極端的例子,比如說中華民國女子與美國籍男子結婚,女子可能有意但不一定必定想取得美國籍,反之美國籍男子也並非不可能放棄其國籍,規劃為我(玩笑話是,女子說:你仰慕中華文化而與我結婚,現在請你歸化為中華民國籍!)。

不過主觀來講立法理由看起來是蠻遷強的,而且讓人覺得越描越黑...

既然以修正為當,目前的修正草案是修正為:


第四十七條

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主要有兩方面的修正:其一,兩性平權之修正與用語使用;其二,國家硬性規定適用法庭地法(中華民國法)的後段被刪除(順代一提,這是一個單面法則),而以住所地法以及限定式關係最切法則補完。



那麼,最後回應一個有人問我何時要娶別人的問題好了。


我想,我會回答:「我沒錢,怎娶?」

大概會有人反問我:我又沒問過,怎麼知道別人會覺得這是問題?

我想一下,以上次吃飯還是別人硬要幫我付錢的經驗來說...

(情境假設的話)大概我用這種態度,她大概會回答說:「沒關係,我有錢!」

不過這樣,應該是變成我何時要嫁人了吧(這就不是我要娶別人了啊),像前面法條講的大概是贅夫一類的,當然現在是沒這種辭彙了(平權最大啊)。


之前也有人有不同態度,我跟辣椒討論,結果她說讓別人付錢很沒骨氣,這讓我還覺得蠻奇怪的,我還以為她會高興的說「你是傲受」結果到最後我只好傻笑說:「軟飯好好吃!」

嗯,這篇好像有點多,不過複習一部分課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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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4 篇留言

默之音樣
律師文?
女律師???
加油(微笑)

05-31 13:26

凌壬
應該說是法律文。

不過我們也有我們的浪漫就是了,只是一般人可能會認為與常態脫節。

不管怎樣,很多謝你的鼓勵。05-31 16:26
老鼠
嚇!翻開六法全書:
一排人偶……
 
或許講這種超不負責任又不切實際的話很可惡。
如果真的想娶的話,會想辦法溝通,想辦法積極賺錢之類的吧?
不過這種話畢竟太浪漫了,
阿堵物不是叫來就來的。
 
謝謝你,
讓我知道了一條法律。
我不敢說我學到,更不敢說我以後會用到。

05-31 18:48

凌壬
我看到是,一排斷手斷腳,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心理問題的人偶(有些還明顯又縫又補的)。
不過半夜看也有提神效果就是了。

事實上上面的答法比較不認真啦。因為畢竟是單純問我不是問雙方當事人(我家人講話很多時後都只是想削我而已)。而在現實發生的付費方面,我也是有提出雙方各付各的想法,不過別人堅持,那我本於尊重別人想法讓她付了(我最大的尊重在於最少干涉他人意志),不過我有點忘了她那時候講什麼...

好像是你又沒在賺錢之類的?(我記得也是開玩笑?)

後來設想她的對話,那也只是開玩笑式的亂猜,至於後面我覺得辣椒看的太嚴重了,所以乾脆用吃軟飯回應她。

真正當事人面對面的話,我認為雙方都是平等的,所以當真考量到錢的話,兩人一起分擔的話,應該是蠻公平的,不然真要花對方,我也會立下白紙黑字,後面償還。

妳那講法也不會太浪漫吧,雙方都不考慮麵包我覺得比較浪漫。(當然有人說這應該是夢幻了)

不過,在雙方都有想做的事,都有想追求的東西,要這麼早早定下來,恐怕也需要捨棄一些東西吧?

阿堵物?你說錢?我記得法律用語是"經常替代性與使用性之非特定物"。

說真的比起世說新語,我比較喜歡文心雕龍。06-01 00:25
雨思
法律是用來保護人民還是政府?

05-31 21:41

凌壬
這很多解釋。

比如我可以說保護人民就保護政府;或者反過來。而實際上大部分法律是雙方都保護的,不至於傾向何者。真有明顯傾向某一邊的話,那應該是被討論與修正的(換句話說也不是絕對沒有);而事實認定有時候根本本質上和法律條文無關(加入人的話變數更多)。06-01 00:35
雨思
因為之前被警察疑似吃案
一開始警方說沒有通聯紀錄 最後我自己找出來才承認有這件事
但是後來一直不願意讓我與當事員警"對質"
完全都是警方一方表述 用一堆法跟行政法說他們沒事
連檢察官也一樣 都不讓我與當事員警對質

06-03 05:39

凌壬
可能你是提出質疑警察辦案的時間過長而無效果;我認為這是普遍上檢警所認為的偵查自由(不受你當事人影響),如果說定成規則這到底好還是不好,我想這真討論回應應該還是挺兩極的,這就好像我要不要定家規規定你日常全部作息的時間一樣。再說,官方在你拿出證據前先否認,這我以為已經是普世的通律了?

至於你曾經講過要國賠,他們也可能往這方面來用行政法回應你。

至於不給對質,有可能是他認為沒到需要對質的程度(你根本是小案子?小事?),也有可能是保護小弟或保護同仁心態(有聽說檢察官多半都會自己在轄區建立屬於自己的人馬?)。

結論:現實上,他可能是分配的時間不夠,來不及查或者有更大的案子在查(結果就是推託)。對應形式上,他不應該如此快速否認實質查案的內容(假如根本沒查),這應該是言詞對應的不適(也可能因為如此,後面就讓他"退場"了)。06-0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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