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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他人的部落格文章的法律問題

作者:爆走EVA│2010-06-01 19:00:53│巴幣:0│人氣:998
案例
甲在部落格上發布一篇引用丙的作品作為資料的文章,乙在看到這篇文章後,覺得內容相當不錯而把這篇文章加以複制並且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並且未徵得甲之同意,則甲、乙的法律關係如何?
 
試解
 
甲的部分
一 甲沒有侵害丙的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五十二條之規定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從上述的案例來看,甲引用丙的作品作為自己所發表的文章的資料,可認為有其正當目的之必要,除非甲整篇文章都用丙文章之內容,否則難以認為有侵害丙的著作權之行為。
 
二 甲擁有對其發表的文章的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到第三款之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而從案例來看,甲引用丙的作品作為資料來創作自己的文章,有其原創性,可認為是屬於文學方面之創作,則甲為其文章的著作人。又甲將該文章貼在部落格上,可認為其著作已經完成,則自其著作完成開始時起,即擁有對於該篇文章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乙的部分
一 乙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及同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從案例來看。乙將甲的文章加以複製而貼到自己的部落格上,已經有以複印之方式直接永久之重複製作之行為,而且其行為未經過著作權人甲之同意,可認為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
 
二 乙有著作權法九十一條之刑事責任
依著作權法九十一條之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從案例來看,乙既然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中的重製權且未經過甲之同意,可認為有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則乙因為違反該條規定,而可能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
 
三 乙有著作權法八十八條之民事責任
依著作權法八十七條第七款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從案例來看,乙把這篇文章加以複制並且貼在自己的部落格上並且未徵得甲之同意,可認為有故意的意圖,又依上述其行為侵害甲的重製權,有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情形。則甲可依該條的第一款到第二款的規定來求償,如果難以證明其損害時,則甲可依第三款之規定,聲請法院依照所侵害的情形來斟酌要賠償的費用。
 
四 乙有民法一八四條之民事責任
依民法一八四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從案例來看,乙有故意侵害甲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有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情形,則甲可依該條之規定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附註:著作財產權: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到第十五款中的各種權利,會依不同的著作作品(如電影作品、文學作品)而有不同的權利,著作人可藉這些權利而獲得財產上的一定利益,所以稱之為著作財產權。相對於著作財產權的權利,即為著作人格權。
 
小小心得
會貼這篇文章的用意,是認識的朋友有遇到類似的情形,剛好自己也在學著作權法,所以就稍微愛現一下,用自己所認識的法條來適用這種履見不鮮的狀況。如果有那位大大要加以指正的話,也歡迎前來捧場,又如果你是有遇到被盜文的大大的話,那麼就不彷拿去用看看,來唬唬人一下,相信也是不錯的辦法。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86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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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2 篇留言

拉米洛亞
甲的部份,我想實務界與學界一直都有的共通問題就是,
引述他人文章,多少算是「引用」,又引述多少算是「抄襲」。

就這點而論,甲的文章是否為引用?又是否有過度引用?
由於這種事情很難做出量化規範,所以應依個案認定。

至於著作人格權可分為三種,幫你補充。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公開發表就字面上可見,規定於著作權法第十五條。
惟公務員、受僱人特別規定於十一條十二條中。

06-02 02:47

爆走EVA
感謝這位大大的回覆

的確 引用和抄襲的界限算是比較模糊
而且比例多少才是引用 又要超過多少才是抄襲都似乎沒有一定的標準

所以以就我的看法來看 我想如果你引用這篇文章並且能夠有完整的論述 讓人得以看到是你原創的著作 那就可以算是引用

但如果你引用文章卻沒有完整的論述且讓人無法從中判斷是你所原創的著作的話 那麼就可算是抄襲了

另外也感謝提供著作人格權的法條 希望能讓大家更能了解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和人格權的區別06-04 18:51
拉米洛亞
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06-02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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