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 是不是跟我中間下的結論一樣
管理人員沒有說明的三大核心
第一點、管理人員應該要說明該板規的客觀適用範圍主觀限制標準及設立原則。第二點、管理人員應該要說明為何對檢舉人適用該板規需要水桶45天的原因。第三點、管理人員未何轉載他站內容時,並未遵守該板規。
所以結論自然就是長這個樣子,那其實如何避免出現這樣的失誤才是我們需要知道的答案
第一點、我認為管理人員在議事堂的辯證,太過主觀了,他需要提出更多客觀事實來輔助調解員認定事實。
第二點、立規內容的不準確,導致你需要額外做出更多的主觀解釋,去合理化行使原則。
第三點、在論證過程中,被檢舉人牽著鼻子走,被帶入了討論網站標籤的定義中,因此迷失對於核心問題的解釋。
修正回答如下
在#2應該回答
一、首先雖然檢舉人僅提出關於臉書此社群網站,但因檢舉人曾經有文章連結過該社群網站旗下的群組,因而適用板規六中提及的平台群組之違規,雖無在留言中明確提及該連結,不過我依照經驗預防性刪除,並根據重複違反該規加重處分。
二、雖然本人有確實影用到外站Reddit之文章,但本人僅引用該文章之內容,並未有宣傳該平台之意向,與檢舉人在留言內有明確引流之意向有明確的歧異性,因此不適用於板規六。
另外,本人向議事堂說明該板規六的設立原則為避免板友在公開板面上遭特定人士的網站連結加入私人群組,而遭該群組騙取財物、或引導使用非法程式,或宣傳該私人群組
本人也認同板規六有設立原則上的說明不完全,以至於檢舉人及其他板友無法正確理解其防範內容,因此願意在本案議案時將板規六改成
板規六:本板禁止刊登、提及或邀請加入私人群組之連結,若有個案人曾提供該連結或群組關鍵字,則預防性刪除並水桶處分,另外若發表引用外站文章,且文章中未有刊登 提及 邀請加入私人群組之連結或相關內容,則不再此限。
且本人也認知道對於該板規修正前確實有使板友在認知上有誤解之空間,而不慎違反該規,所以願意解除該處分。
基本你這樣回復,檢舉人也沒啥可以說的了,調解員也能理解,通常都會剩下警告一支或是直接被歸在調解成功。
因為你還是確實有處理過重的問題,講真 45天太長了 超過7天都算是嚴重處分,不過這是每個板務的認定問題,所以不方便說什麼就是了,以上。
BTW,其實我覺得這個案子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在調解員對於板規的認知偏差跟管理人員對於板規適用標準不同,所以... 設立板規以前我的建議會是
先確定
為什麼要設立這條
想要規範那些內容
有沒有類似或已經有的板規可以做沿用或是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