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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盤 議事堂 案6236

作者:冷色系│2024-05-07 13:22:36│巴幣:0│人氣:45
來覆盤一下 案6236內容均來自於議事堂留存的案底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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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堂開議原則,我個人是看成三點

一 檢舉人有無積極溝通,但未有共識。
二 管理人員有無失職、或非正當理由不接受申訴。
三 管理人員適用板規or站規有明確主觀判定,影響客觀事實。

案6236成立的點是

那從這裡看應該是因為執法時有明確主觀判定影響客觀事實認定,並雙方有積極溝通後無果所以立案。

這邊調解員是偏向檢舉人立場,所以他要求管理人員說明

1.該板板規6的適用標準及限制範圍和設立原則。
2.如果依照管理人員對於該板板規6的適用標準及限制範圍,為何可以發表轉載他站文章之內容。

同時調解員認為檢舉人的發言,僅提及部分關鍵字,並無實際網站連結,所以應該不違反該項板規。

這邊 先用時光機器 看一下 那時候的板規6是寫什麼。
但是....時光機器沒有留存那時候的板規6
所以 我也不知道那先來看一下 管理人員的回合


這裡的回答 有一點不是太美好。
首先根據我剛剛的猜測,管理人員並沒有好好說明適用規則

從回答一看,管理人員主觀認定FB不是官方主要經營平台,因為是主觀認定,管理人員並沒有提出客觀要素支撐該論點,所以回答一是0分,管理人員的回答一基本上全都是以主觀認定,那對於事實判斷效果基本為零,為不可採納。
這邊就要說到調解員的職責了,他只會採納客觀事實或是由客觀事證衍生的主觀認定,如果你的回答沒有任何客觀事證可以支撐,那他就不會採納。
那回答二,管理人員解釋板規六僅禁止其他平台之群組,並未完全禁止外站內容,說明他對於群組的認定範圍。
那回答二其實也沒有達到說明你板規六的適用標準和限制範圍,你只是把Reddit規在群組之外,那對於大眾來說Reddit應該算是社群網站,雖然是刊版性質,但他終究是一個社群網站對吧,同時管理人員提到的wiki,wiki則不算是社群網站,他就是一個資料庫,跟Reddit沒有可比性。

所以調解員看到這裡 通常會給管理人員 2點 或是 1點,因為管理人員並沒有說明他的板規六合理適用範圍,僅使用主觀認定去行個人判斷,對於檢舉人來說確實屬於執法疏失,且執行處罰過重。

這邊就要來提一下 過重的討論範圍了

通常來說管理人員對於文章留言的處理由輕到重
移至隱板、鎖定(0級)
不倒扣刪文、刪除留言(1級)
倒扣刪文(2級)
水桶0-7日(2.5級)8-30日(3級)
水桶30含以上(4級)

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像是短時間內多次發表類似違規文章、解除處分後又繼續發表或是違反站規,不然通常都只會到最多2.5級。
所以反之超過2.5級都要有更客觀的違規事實,不然在調解員眼裡都算是過重。

反正輪到檢舉人的回合

檢舉人基本完勝了管理人員的回覆
檢舉人先用客觀事證定義 群組的概念 ,將reddit 完美的釘在了群組這個標籤上。
在攻擊了管理人員使用過多主觀認定作為執法標準,並且將管理人員在回答內容中涉及到的非客觀事實完整呈現給了調解員。

所以基本上來說,管理人員如果沒有發現問題核心,基本這次議事堂一定是記點處罰了。
那重整一下問題核心
第一點、管理人員應該要說明該板規的客觀適用範圍主觀限制標準及設立原則。
第二點、管理人員應該要說明為何對檢舉人適用該板規需要水桶45天的原因。
第三點、管理人員未何轉載他站內容時,並未遵守該板規。

那我們繼續看管理人員的回合

這邊管理人員的回答依舊太過主觀了
所以調解員基本不採納。
應該來說,議事堂中調解員的處理準則就是你要提出足夠多的客觀事證來說明,並不能一直用普通人覺得、大眾覺得、OO覺得 等說則去當作一個說明原由。
只要你能提出夠多的客觀事證,就能夠說服調解員站在你這裡。

那後面 管理人員依然沒發現問題核心,只在對於外部網站的性質定義上與檢舉人爭吵,所以調解員的三大核心一條都沒解決,自然會得出以下結論


你看 是不是跟我中間下的結論一樣
管理人員沒有說明的三大核心
第一點、管理人員應該要說明該板規的客觀適用範圍主觀限制標準及設立原則。
第二點、管理人員應該要說明為何對檢舉人適用該板規需要水桶45天的原因。
第三點、管理人員未何轉載他站內容時,並未遵守該板規。
所以結論自然就是長這個樣子,那其實如何避免出現這樣的失誤才是我們需要知道的答案

第一點、我認為管理人員在議事堂的辯證,太過主觀了,他需要提出更多客觀事實來輔助調解員認定事實。
第二點、立規內容的不準確,導致你需要額外做出更多的主觀解釋,去合理化行使原則。
第三點、在論證過程中,被檢舉人牽著鼻子走,被帶入了討論網站標籤的定義中,因此迷失對於核心問題的解釋。

修正回答如下
在#2應該回答

一、首先雖然檢舉人僅提出關於臉書此社群網站,但因檢舉人曾經有文章連結過該社群網站旗下的群組,因而適用板規六中提及的平台群組之違規,雖無在留言中明確提及該連結,不過我依照經驗預防性刪除,並根據重複違反該規加重處分。
二、雖然本人有確實影用到外站Reddit之文章,但本人僅引用該文章之內容,並未有宣傳該平台之意向,與檢舉人在留言內有明確引流之意向有明確的歧異性,因此不適用於板規六。

另外,本人向議事堂說明該板規六的設立原則為避免板友在公開板面上遭特定人士的網站連結加入私人群組,而遭該群組騙取財物、或引導使用非法程式,或宣傳該私人群組
本人也認同板規六有設立原則上的說明不完全,以至於檢舉人及其他板友無法正確理解其防範內容,因此願意在本案議案時將板規六改成
板規六:本板禁止刊登、提及或邀請加入私人群組之連結,若有個案人曾提供該連結或群組關鍵字,則預防性刪除並水桶處分,另外若發表引用外站文章,且文章中未有刊登 提及 邀請加入私人群組之連結或相關內容,則不再此限。

且本人也認知道對於該板規修正前確實有使板友在認知上有誤解之空間,而不慎違反該規,所以願意解除該處分。

基本你這樣回復,檢舉人也沒啥可以說的了,調解員也能理解,通常都會剩下警告一支或是直接被歸在調解成功。
因為你還是確實有處理過重的問題,講真 45天太長了 超過7天都算是嚴重處分,不過這是每個板務的認定問題,所以不方便說什麼就是了,以上。


BTW,其實我覺得這個案子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在調解員對於板規的認知偏差跟管理人員對於板規適用標準不同,所以... 設立板規以前我的建議會是
先確定
為什麼要設立這條
想要規範那些內容
有沒有類似或已經有的板規可以做沿用或是補充說明

通常搞好這三條,你的板規基本難以被質疑或是啥的。

然後應該是因為最後管理人員有撤銷處分,所以調解員改成警告一支,也算是有對管理人員的偏袒,不然依照我最後的認定,會記一點。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5929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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