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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P

承前篇 研究數位中介

作者:はるひこ認真向上模式│2022-08-19 15:30:35│巴幣:4│人氣:143
目前看下來我的感想是
1. 規範標準不夠明確
2. 賦予行政機關權力過大
3. 平台可能為了免責引發寒蟬效應

聽聞歐盟的數位服務法是針對仇恨及暴力言論等要求民眾和媒體提升識讀能力,但目前的條文內容給行政機關的模糊空間太大,導致數位治理變成侵害自由,草案內容必須重新修正

有人知道歐盟數位服務法全文內容的也請分享給我

引用網址:https://home.gamer.com.tw/TrackBack.php?sn=553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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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4 篇留言

狼師方糖Sugar
板歸時還有版務直接對話來調整
這東西基本上就是要搞言論控制ㄌ
ㄈㄊㄈㄊ

08-19 15:40

はるひこ認真向上模式
度的,給行政單位的解釋空間太大就會這樣08-19 16:14
我是自由的
你提到的媒體識讀的部分是關於歐盟2018年修訂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VMSD),以下是原文連結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A32018L1808,另外歐盟的數位服務法(DSA)是這個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OM%3A2020%3A825%3AFIN

08-19 15:44

はるひこ認真向上模式
感謝大大 晚點看 裡面一定有台灣可以參考的地方08-19 16:36
Super Ant
該法案主要為數位服務供應商規定了明確的義務,包括:打擊違法商品及內容並審查第三方賣家、設立機制以令使用者檢舉違法商品或內容、擴大網路透明化機制之範圍(包括揭露廣告訊息以及所使用的演算法予消費者並容許使用者自行調整或拒絕)、每年須由獨立第三方審查風險管理系統,並出具公開報告、設立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禁止針對兒童或依據宗教、性別、種族、政治傾向等敏感資料發送目標性廣告在遭遇公共衛生或國家安全危機時,得採取緊急應變措施。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5%B8%E4%BD%8D%E6%9C%8D%E5%8B%99%E6%B3%95%E6%A1%88

08-19 15:45

我是自由的
媒體識讀的部分在AVMSD的Article 28b的3.-(j),原文是會員國應確保業者
「providing for effective media literacy measures and tools and raising users' awareness of those measures and tools.」而且此法案主要都在講影音平台業者針對仇恨言論管控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與我國打擊假訊息的目的不太一樣,而且我國法律涉及到的平台範圍更廣,真的有誤用和曲解擴權的疑慮

08-19 16:07

はるひこ認真向上模式
了解08-19 20:40
はるひこ認真向上模式
假訊息的問題還需要更多討論哪...08-19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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