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玩有關身份隱藏的桌遊,常常因為玩家們彼此猜忌對方身份,過程中彼此引出不少化學反應,藉此有感而發。
當你懷疑A「是」小偷,是懷疑者要拿出證據證明A是小偷,而不是A要拿出證據證明A「不是」小偷。
想必這是一般人都有的常識。
因為如果要人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才能脫罪,那麼我想連毫無瓜葛的路人都能是小偷,因為他拿不出證據。
所謂冤罪更是如此,只因為那個被關的人沒有證據證明清白。
那麼可能有人會提到,警察或偵探辦案時,不是會有「不在場證明」嗎?
當然,不在場證明能幫助排除嫌疑犯,但不代表沒有不在場證明的人就是犯罪者,頂多那人有「嫌疑」而已,是需要其他證據去定罪的,這也是所謂無罪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