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1943年的裝甲步兵營(AIB)是按照每梯三個下轄單位的標準建置,但與標準的步兵營有不同的差別。裝甲步兵營是自給自足的單位,因為他們沒有團級支援單位的輔助。如下表:1943年9月15日的標準建置。
上面的表提供了裝甲步兵營(AIB)的下轄單位示範;每年都會進行一些修改,但變化不大。整個營擁有74把巴祖卡(Bazooka)2.36英吋穿甲火箭發射器,而且沒有專門的操作人員、75輛半履帶裝甲車也安裝50(M2 Machine Gun,.50 Caliber Machine Gun,.50 Cal)或30(白朗寧M1919,Browning Machine Gun,30 Cal )機槍,有時兩者皆備,並都配備了湯普森衝鋒槍(Thompson Submachine Gun)作為車輛裝備。
營本部以及本部連是營級參謀和各種戰鬥支援人員、支援武器排、支援排的家。裝備的武器是14挺巴祖卡(Bazooka)2.36英吋穿甲火箭發射器、3門75mm拖曳榴彈砲、3門81mm拖曳迫擊炮、7挺30機槍、13挺50機槍、29把各式衝鋒槍、34支各式步槍、107支卡賓和三支手槍。
營部由一名中校指揮官組成;XO(執行官)和S-3(營運官)兩名;三名組成S-2(通訊官)S-3(空中聯絡)S-4(補給官);兩名中尉組成S-1(行政)、聯絡官。士官包含士官長(軍士長);行動、情報以及通信主管(技術中士)、由中士指揮的通信中心,以及16名組成的文書、司機、無線電操作員和傳令。配備的車輛是兩台M3半履帶裝甲車以及1又四分之一頓卡車(或吉普車);並提供了兩門火箭筒。
司令部和司令(支援)連(HHC: Headquarters and Headquarters Company )的總部和維修部各有一輛半履帶裝甲車以及一輛吉普車,外加一輛火箭筒,負責管理、伙食、補給的部門則另外有一輛一又四分之一噸卡車和一噸拖車。
偵查排在指揮部配備了一輛半履帶裝甲車和一輛帶有火箭筒的吉普車,兩個班各配備兩輛吉普(不帶機槍)。這個排的任務是偵查路線以及集結區,並幫助部隊完成路線。
突擊砲排在指揮部和彈藥供應處各有一輛半履帶車,後者還有一輛裝甲拖車;兩個單位都有一把火箭筒。三個突擊炮排各有一個75mm自走榴彈砲,1942~43年之間使用安裝在M3半履帶T30上的75mm M1A1榴彈砲,之後備75mm M8自走砲取代。突擊砲排通常用來支援主要攻擊目標,如果有自走砲的話,突擊砲排很少使用拖曳火炮。突擊砲台可以減輕一些近距離支援任務的火炮,但沒有取代這些任務所需要的火炮,有時會成為增援火炮小組,而這類支援任務不能干擾近距離支援的任務。1944年12月到1945年4月間,大多數的裝甲步兵營接收到裝備105mm榴彈砲的M4或M4A3坦克作為突擊砲。
迫擊砲排指揮部有一輛半履帶車,下轄三個班,每個班都配備81mm M4迫擊砲車;每四輛車中有一輛車配備火箭筒。迫擊砲排通常用作一個單位的集中火力,但各別的班也可以隸屬於連。迫擊砲對於被其他武器直射遮掩的目標物提供間接火力支援,向敵方位子尚未明朗的地區開火、摧毀障礙物,並發射煙霧來掩蔽友方的動作或致盲敵人。
輕機槍排指揮部則有一個半履帶車,兩個班也各有一輛。兩個五人小隊搭乘在每輛半履帶車上,每個小隊都有30機槍,有些單位使用M1917白朗寧(Browning)機槍,是一種更準確、射程更遠的直接或間接射擊武器。移動時機槍可以安裝在半履帶車上,但主要都是拆卸下來使用。一部分可以由兩個在前線作戰的步兵連或營去控制。輕機槍排的三個履帶車各攜帶一個火箭筒。
當然,作戰單位並不總是遵守標準編制。例如1945年初,第66裝甲步兵營的迫擊炮排有6門81mm迫擊砲,三個班各兩門迫砲,突擊砲排有兩門75mm M8自走榴彈砲和一門105mm榴彈砲的M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