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漫畫歷史在約1970年左右曾經出現政府限制漫畫的「漫畫審查制度」,裏面的法條規定漫畫者要守的規定,是鉅細靡遺的。節錄一些法條讓大家笑,也讓大家知道這種審查制度的可怕!(限制漫畫家創作自由也不是這樣吧。)
對社會方面不可以描寫淫穢色情、低級趣味、損害高尚情操,及強調暴力,蔑視法紀、宣揚仇恨報復心理,描寫犯罪與殘酷行為,侈言顛覆政府,征服世界者。虛構不存在或不可能的事,讓人陷於迷亂,發生恐懼動搖信念者。
對個人生活方面不可以宣揚個人英雄主義,抹煞集體力量,損害平等精神者。
對個人心智方面不可以描寫神怪,宣揚迷信,使人脫離現實生活,產生錯誤觀念者,及時間空間關係錯亂者。
漫畫惟提高國民之知識及道德水準,要發揮積極的教育作用,培養國民道德。
漫畫故事內容要受下列限制古今歷史情節,須符史實,歷史人名、地名、年代要正確。稱謂、衣冠、文物制度,不得今古錯亂,中外混雜。敘事應真實、完整、不得歪曲事實。
觀其法條,有一大堆出版的日本漫畫,前面就不符合了,都犯法了。什麼不可以描寫色情、低級趣味、強調暴力或要征服世界及宣揚個人英雄主義,描寫鬼怪者,還有虛構不存在或不可能的事。(笑死,漫畫還不可以虛構劇情,這是什麼鬼東西啊!)
後面更誇張,要人家的漫畫不可以天馬行空、亂改朝代、名字,那這樣有很多三國的漫畫或性轉三國的漫畫,因為沒有按照史地的真實也全犯法了嘛!這些法條真是好笑,節錄一些讓大家看來笑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