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knownUser:
在勞政單位工作的我每個月都必須解釋部分的勞基法(我個人能解釋的部分)…
1.薪資不得隨意扣減,即使有勞方失誤造成資方的損失也必須循正常的司法程序
2.加班費在資遣費計算時是算工資的(此外還有業績獎金,但不包含三節獎金)
3.沒有試用期,只要雇用就是正式雇用,所以只要雇用了就要投保勞健保(5人以下單位不強制設立投保單位,但建議設立)
4.只要勞資有問題,都可以到各地的勞政單位咨詢
5.勞資爭議調解的由勞務提供地點所在的勞政機關進行(所以居住地與勞務提供地不同的確實可以由居住地申請,但是受理後應該會轉由勞務提供地進行調解)
05-23 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