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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工作-保密合約觀看方式及後續處理說明

青鷹71 | 2020-04-09 01:40:00 | 巴幣 6 | 人氣 878

保密合約觀看方式及後續處理說明
 
  公司可能都會遇到需要跟其他公司洽談,甚至找個人顧問進行研發或是其他合作事宜,當公司要把自己所屬的機密資料拿出來給其他人時,自然要有一些保護的手段,其中簽署保密合約就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方法。
 
  而保密合約的簽署時機點,當然就是在拿出機密資料前,簽署的目的在於要讓對方或雙方能夠好好遵守相關條款,不過如果在簽保密合約前,公司的業務們或是專案負責人基於案件十萬火急,結果已經先把機密資料給出去時,那就要特別注意保密合約簽署的起算時點。
 
  而觀看保密合約前,首先要確認你的簽約主體是誰:
 
  A. 公司
 
  對方和你同樣都是公司,接下來則是要判斷你們是互相交換機密資訊,還是只有單方面地給予:
 
  (一)  雙方保密合約
 
  在這個情形下,你們是對等的存在,觀看、修改保密合約時,自然要注意雙方公司都會同時適用這個保密合約的條款,如果將合約內容改得太死、太硬,而業務單位無法做到時,就可能有違約的風險。
 
  而一般的保密合約可能會出現的內容有:
 
  1.     機密資訊範圍、目的
 
  一份保密合約要明確定義機密資訊的範圍在哪裡,而且要從事的目的是什麼,舉個例子來說,
 
  機密資訊範圍可能是:美味蟹堡祖傳秘方
 
  而目的則是:製作美味蟹堡
 
  要是機密資訊的範圍不夠明確,就無法確認到底是哪些部份的資訊要保密,這可能就會加大違約的風險,比方說,如果把機密資訊範圍定義成:雙方業務往來合作,這樣實在是太過籠統,無法明確得知到底哪些東西要保密,結果最後變成全部都要保密,那也太過疲於奔命,所以最好還是要請業務們跟承辦人寫清楚;至於目的,想要交換這份機密資料,勢必是因為某些專案或是合作,當然要把目的寫清楚,讓機密資料只能限制在特定目的使用,要是沒有限定使用範圍,機密資訊可能就會被用到其他地方,而無法好好被保護。
 
  2.     定義
 
  只要是合約內會提到的專有名詞或是需要被界定範圍的名詞,都會被放在這區,舉例來說,像是:揭露方、接收方、機密資訊、代理人、第三人、關係企業等等。
 
  a.     在雙方保密合約中,兩方可能互為揭露方(提供資訊的一方)跟接收方(收受資訊的一方)。
 
  b.     機密資訊則是會大略寫出可能涉及的部分,一般可能寫法像是:
 
  i.      基於前開使用目的(跟保密合約的目的去做聯結),揭露方直接或間接以口頭或書面告知予接收方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傳真、郵件等)、資料、物件、技術秘訣Know How、或其他與揭露方營業秘密相關或本質上屬於機密之資料文件。
 
  ii.     指任何非公開性或通常不為大眾知悉,而由一方當事人提供或揭露予他方,或一方當事人因本合約目的(同樣是要跟保密合約的目的去做聯結)而知悉、持有他方之技術性、商務性或其他性質之資訊、資料或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任一方之營業秘密、商務機密、專門知識、專利研發資訊、技術及研發資訊、機密且專有之產品或資訊、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有關之知識及資訊、促銷及行銷活動等。
 
  而雙方保密合約也會建議要對機密資訊要做出相關標示,這樣才能明確保密的範圍,舉例來說,像是在頁首、頁尾加上註記,如果是含有機密資訊的郵件,則可以在郵件主旨上打上【機密】,以便跟一般文件做出區別,畢竟如果是機密文件,要是跟一般文件都用同樣標準來處理的話,這樣根本一點都不機密,將來如果發生訴訟,在機密資訊的認定上,則可能就會產生疑義。
 
  此外,機密資訊的給予方式也是一個需要注意的要點,舉例來說,如果對方是用口說或是目視等等非書面方式揭露機密資訊的話,在雙方保密合約的情形下,會建議在一定時間內(例如14天或是1個月內),盡快做成書面文件,這樣保密的範圍才夠明確,當然,也可以考慮通通一律用書面的方式給予。
 
  c.     代理人:在這份保密合約中可能會接觸到機密資訊的人,舉例來說像是:員工、代表人、董監事、顧問、律師、會計師等等,這部分的範圍要做好確認,避免有人因為要執行專案,結果沒被涵蓋在範圍內,結果看了機密資料而違約。
 
  d.     第三人:跟本合約無關的人(非本合約簽署的當事人、非代理人)
 
  e.     關係企業:有些公司因為家大業大,在簽保密合約的同時,也會要求機密資訊能夠給予的範圍需涵蓋關係企業,而關係企業的定義可能會依照公司法或是會計準則的內容,其實這在部分,可以要求對方提出關係企業的列表,才可以確認交換資訊的主體範圍,不過,如果可以的話,最好還是一方跟一方簽署,這樣才比較明確,日後如果要究責,較容易釐清。
 
  3.     期間
 
  a.     揭露期:機密資訊揭露的期間,可詢問業務或承辦人員這份保密合約執行的期間。
 
  b.     保密期:希望機密資訊被保密的期間,可注意起算時點。
 
  i.      從合約簽定後開始保密多久
 
  ii.     機密資訊交換後要保密多久
 
  iii.    保密合約屆期或終止後要保密多久
 
  揭露期一般會短於保密期,因為需要明確定義是哪部分時期交換的資訊要進行保密,如果揭露期跟保密期間一樣的話,最後一天交換的資訊,保密一天就可以解密了,要特別注意此部分期間的風險。
 
  4.     例外規定
 
  保密合約的除外規定,一般來說:如果已經被大眾知悉、揭露方自己已經對外公開、非因接收方的原因,機密資訊已經被公開、接收方合法至第三人取得資訊、揭露方自願同意公開資訊、接收方自行研發,而未使用揭露方的資訊,都可能是例外條款,而不適用保密合約的要求。
 
  5.     保密方式及義務
 
  這部分會明確寫清楚此份保密合約的要求,可能包含的內容,簡單來說像是:
 
  a.     機密資訊只能在保密合約的目的範圍內使用。
 
  b.     不可以拆解或逆向解析機密資訊。
 
  c.     如果給員工或代理人需要求簽署不低於本保密合約要求的保密合約。
 
  d.     未經揭露方同意,不得將本合約的機密資訊提供給第三人。
 
  e.     接收方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或是處理自己所有機密資訊的方式),維護機密資訊。
 
  f.      如果有行政或司法機關的要求,需要揭露機密資訊時,接收方應盡速通知揭露方,並在必要範圍內揭露,以達到本合約的保密要求。
 
  g.     如果有進入公司或工廠的需求,要遵守揭露方的入廠要求。
 
  基本上希望用怎麼的保密方式處理機密資訊以及需要承擔怎樣的保密義務都會羅列在這個條款內。
 
  6.     權利歸屬
 
  這部分會寫清楚機密資訊以及衍生物的歸屬,可能出現的內容有:
 
  機密資訊之所有權為揭露方。除為本合約目的使用機密資訊外,接收方不因收受、知悉、持有、使用機密資料而取得任何授權或其他法律上之權利。本合約之簽訂並不代表揭露方已明示或暗示,或有義務將其擁有之相關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佈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授權予接收方。
 
  至於衍生物的歸屬,如果是從機密資料衍生,通常有可能還是會屬於揭露方,這部分則要看跟對方公司的法務怎麼協談。
 
  7.     雙方權利關係
 
  這部分會說明雙方的關係,可能呈現的內容跟方式如下,
 
  本契約之簽訂並未在雙方之間創設諸如代理、聘僱或合夥之關係;同時亦不表示承諾開始進行或於未來從事任何技術上或商務上之合作、計劃或交易。
 
  通常保密合約簽完,雙方評估完彼此的狀況後,可能後續還會再簽主合約,有時候為了避免對方自作多情,則會加上這部分的說明,表示雙方並沒有任何關係。
 
  8.     無擔保條款
 
  可能會呈現的內容跟方式如下(其實講白一點就是揭露方的免責條款):
 
  揭露方所揭露之機密資料依其現況提供(AS IS),不提供任何擔保。揭露方不擔保機密資料為正確無誤、技術上可以操作使用或其內容係最新。接收方同意不因此請求揭露方賠償損害。
 
  9.     損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
 
  如果違反本保密合約,會要求違約方負損害賠償,嚴重一點可能還會加上懲罰性違約金,因為機密資訊的洩漏往往是不可逆的,至於懲罰性違約金要罰多少,最好是讓業務或承辦人員評估,畢竟只有他們才會知道這些機密資訊的價值在哪。
 
  可能呈現的方式為:
 
  a.     接收方應賠償其因違反本合約而致揭露方遭受之一切損失,接收方之員工、代表人、代理人、外聘承攬商或顧問違反本契約任一約定時,視為接收方違反本契約。接收方同意其違約將造成揭露方難以彌補之損害,且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甚難執行之虞,故揭露方得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程序以維護其權益。
 
  b.     接收方如違反本保密合約之約定,揭露方得就因此所生之實際損害數額請求賠償。揭露方因此支出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法律顧問、律師費及訴訟、執行費用等,由接收方全額負擔。接收方另應給付揭露方新臺幣壹佰萬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接收方不得異議。
 
  不過如果是雙方保密合約的話,不一定會出現懲罰性違約金,比較常出現要求做相關法律程序以及請求損害賠償。
 
  10.   返還及銷毀條款
 
  當保密合約屆期或終止,因為雙方關係結束,所以會希望將對方擁有自身的機密資訊要求返還或銷毀,可能出現的內容有:
 
  a.     揭露方得隨時要求接收方返還機密資料。此外,當接收方完成保密合約目的,或本合約經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時,接收方均應於十四日(天數可調整)內,將秘密資料之原本、影本或複製本返還揭露方。惟揭露方亦得要求接收方自行將機密資料銷燬,接收方於銷燬後應以書面通知揭露方。
 
  b.     本合約到期或終止時,接收方應將所有「機密資訊」和其根據本合約所製造之產品及其複製品返還予揭露方。接收方同意於本契約到期或終止後,絕不使用該「機密資訊」,且使經由接收方而獲得「機密資訊」之受僱人、外包廠商等,絕不再使用該「機密資訊」。
 
  不過如果自家的業務或承辦人員很難完整做好這點的話,可考慮加上例外條款,比如說像是因應公司內部程序或是基於法律法規的要求而需要保留一份機密資訊,或是寫明電子系統自動備份則不包含在內,不過前述這兩部分還是負有保密義務,而且如果這樣寫的話,在雙方保密合約的狀況下,彼此都適用,這就要衡量自家公司給出去的機密資訊是否一定要回收或是銷毀。
 
  11.   一般條款
 
  通常就是一般合約會出現的條款,舉凡來說像是合約變更要怎麼處理、禁止轉讓合約權利義務、合約有幾份、合約條款的可分性(一部無效),準據法跟管轄法院。
 
  另外,如果是外文合約,因應國際郵件的往返不便,則可能會寫明副本或複印的效力視同正本。
 
  (二)  單方保密合約
 
  1.     你們公司是揭露方
 
  有機密資訊的人是老大,而且機密資訊一旦洩漏就是不可逆,甚至可能產生巨大的損害,基於這個原則,就前述的條款可以用更加保護自己公司的方式處理,舉例來說,像是:
 
  a.     不論有無標示機密,只要因為保密合約目的,所給予對方的機密資訊一律保密。
 
  b.     不論是否以書面方式給予,就算是口說還是目視,一律要求對方保密。
 
  c.     可再加強寫清楚保密義務跟方式的條款,總之希望對方要怎麼好好保密你們公司的機密資訊就通通寫上去。
 
  d.     賠償跟懲罰性違約金,這部分可直接寫希望要求多少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要證明有損害,但懲罰性違約金可直接罰對方一定的金額。
 
  e.     絕對要求對方嚴格執行返還以及銷毀條款,如果是採取銷毀的方式,可請對方出具銷毀證明。
 
  2.     你們公司是接收方
 
  由於對方公司為了保護好自己的機密資訊,可能會寫出很嚴苛的條款要求我們公司要做到相關保密義務,基本上就是看保密合約條款,想辦法改到沒那麼嚴苛。
 
  (三)  三方保密合約
 
  一般不會建議簽署多方保密合約,因為權利義務會較難釐清,不過如果業務或承辦人員堅持要這麼做的話,則要特別注意揭露方跟接收方的定義,以及三方權利義務的處理。
 
  B.個人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因為是跟個人簽約,除了簽署保密合約外,請同時簽署蒐集個資同意承諾書,避免將來發生爭議。
 
  (一)  雙方保密合約
 
  通常比較少遇到這種情形,不過如果遇到的話,可參照公司版本的雙方保密合約。
 
  (二)  單方保密合約
 
  比較常遇到的狀況,可能是公司提供機密資料要求顧問進行分析跟評估,這部分可參考公司是揭露方的單方保密合約。
 
  C.保密合約可能還有語言差異(例如:英文、甚至日文或其他文體),不過其實內容大同小異,頂多就是注意簽署的方式,因為國外的英文保密合約通常會是用簽名方式,而國內則是用大小章的方式,要注意對方簽署人員是否有被授權簽約,避免將來爭執合約效力,另外,如果怕合約被抽換的話,每頁加蓋騎逢章也是不錯的方式,不過如果是外文合約,則可能要每一頁手寫簽名當作是騎縫的概念。
 
  D.簽約後續處理
 
  (一)  當雙方簽完保密合約後,如果可以,會建議將用印後的保密合約列表造冊,以便知道各個部門和哪家公司簽了多少保密合約,這樣日後如果跟同一家公司又要簽署保密合約時,可以先從已簽約資料查詢,確認保密範圍跟目的是否重複。
 
  (二)  至於公司內部的機密資訊,最好要加蓋機密、密件、Confidential、secret或其他類似文字進行標示,並且放在可上鎖的文件櫃內,如果有其他部門人員要求調閱,則要建立相關處理制度,畢竟依照常理來說,如果是重要的機密資料,必須要跟一般文件保管方式做出區隔,否則將來若發生訴訟案件,在機密文件的判斷上可能會產生疑問。
 
  而公司機密資料給對方公司時,如果可以,最好請業務或承辦人員作紀錄,至少要知道自己到底給出去什麼資料,這樣將來要請對方公司返還或銷毀時,心裡比較有數。
 
  (三)  至於對方的機密資料,則要提醒業務或承辦人員,要做好相關保密措施,否則如果不慎洩密的話,則可能違反保密合約的約定,除此之外,也要注意有沒有返還或是銷毀條款,如果有的話,等保密合約屆期,或是對方開口要求時,則要注意此部分的處理,避免有機密資訊未返還或是銷毀,因而產生後續爭議。
 
  

創作回應

兔子糖
專業必須推!!
2020-04-09 19:16:13
青鷹71
感謝兔子糖每次的支持,嗚嗚~
2020-04-10 09: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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