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某派對中DJ播放「海綿寶寶」片頭的改編曲─「國瑜草包」,藉此揶揄當事人;現場觀眾更是情緒高亢,一同唱出關鍵詞彙。依據本人查閱相關資料*,與會人員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但...他們真的有侮辱的行為嗎?
依據我國教育部辭典所訂定的解釋,「草包」係指「裝著雜草的袋子。譏笑沒有學識能力的人。」**從字面上來看,確實有貶低之意,辭典中更是給出例句「他是個大草包。你怎麼跟他解釋,他都不會懂的。」由此可知,指謫一個人是草包,確實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但是,此前當事人也曾形容自己是庶民,並強調庶民是一種心態,而非身分;當事人能從庶民角度出發,為庶民著想。***從教育部辭典的解釋可知「庶民」係指「平民、百姓」****(亦即庶民是一種身分,與權貴呈對比);就詞性來看,庶民算是名詞,而非形容詞,以庶民來形容心態如同平民百姓,故能為平民百姓喉舌,似乎有些牽強。倘若依照當事人的邏輯,即草包並非描述一個人的學識能力低下,而只是形容一個人的心態猶如社會底層那些學識能力不佳的人,故能為他們著想、發聲;那麼新聞中所描述的情況還能構成所謂的公然侮辱罪嗎?
不論如何,行為人必須對自己的言行負上責任,我國賦予國民之言論自由是建立在兼顧個人名譽、隱私及公益等基本條件的。*****但是事出必有因,在討論是否涉及公然侮辱等罪行之前,當事人或許也要反省自己究竟為何會落得如此罵名!?
附註:本人無政黨偏好,對於上開人員也無利害關係,純粹對前述新聞有感而發,特撰此文。若有冒犯,還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