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看到某篇巴友的文章所以寫下來的
基本上我可以舉出三個辯方提出刑19的案例來比較。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一個無罪,另一個死刑定讞,再一個是二審無期徒刑 強制職權上訴進行中。
最後再拿另一起最近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死刑定讞的縱火案,來跟京都動畫火災案綜合討論。
第一個是在日前嘉義殺警案,因兇嫌疑似患有精神疾病也有被拿出來討論的
「護理師遭刺事件」被告沒有精神疾病史(更正,有精神疾病史,患有中度憂鬱症,但無精神病史,兩者差異建議讀者搜尋相關資料,瑕不掩飾),但由於生活困苦案發時處於壓力極大的邊緣,
這個事件比起我自己解釋,給專業的律師解釋比較好。
EP15 壓力大就可以殺人?-精神病患殺人都無罪嗎?|巴毛律師晚自習
就算有精神疾病也並不一定不罰,而是看犯行當下是否行為能力受自身控制。
也就是說其實
有沒有病根本就不是重點,而是行為當下是否意識清晰。有精神疾病的患者容易因疾病產生偏離現實感的症狀,所以某些情況下是適用的。
只是在媒體主觀報導、對精神疾病不了解的情況下,
與輿論普遍道德人文價值觀上,仍然很難接受刑19無罪的但書。
回過頭來看嘉義殺警案,輿論上已經開始吵兇嫌想用精神疾病脫罪了,或者未審先判高呼死刑。但如果只是普通的躁鬱症,並且行為當下沒有影響犯行,那就不符合刑19的條件,
這就有待後續偵查與精神鑑定釐清案情。
再來是
「陳昱安弒父案」被告確實患有精神疾病,精神病之思覺失調症。
雖然如此,但是由於倖存的被害人家屬,也就是其母強烈要求法官判處其死刑。
犯行時對把他趕出家門的父親抱有強烈恨意,
刺傷父親一百多刀致其死亡,其母就在一旁看著整個經過發生。
偵查時發現其在犯行前有計畫性的紀錄筆記甚至做過實驗,
並且被捕時配合警方態度冷靜,
法院認定陳昱安在犯行狀況下行為不屬於刑法19條不罰範圍內,最終判處其死刑定讞。
最後陳昱安未執行死刑,於2019年1月在監中自殺。
但是關於陳昱安的另一面,廢死聯盟曾跟其有密切的來往,有興趣的人可以看這篇文章:
個案故事 陳昱安 腫瘤https://www.taedp.org.tw/story/10176
順便一提陳昱安的律師是 王寶蒞 ,
我是沒有很了解他,只知道他是丁守中2018大選的律師團之一,
也是我最後一個案例也會提到的 翁仁賢 的辯護律師所以順便提及。
王律師也有對媒體說過陳的狀況不是很穩定,
最後陳自殺的理由沒有人知道,只能從王律師或跟其接觸過的一些人裡去揣測了。
第三則是同樣患有思覺失調的
「
王景玉案 俗稱小燈泡案」
這個應該蠻多人知道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的陳昌就是在暗喻王景玉。
辯方律師也是主張王景玉患有思覺失調症,
法院也請了台大醫學系副教授來請被告做精神鑑定,並與律師做交互詰問,
有關內容可以參考公視的這篇文章:
小燈泡案首見法庭聚焦精神病患被告處遇https://pnn.pts.org.tw/project/inpage/696
文中可以很明確的發現檢方是主張判決王死刑的,這件案件現在二審是被判處無期徒刑,
依照職權上訴規範強制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二審判決,仍持續進行中。
看到這裡你可能覺得奇怪,
他跟陳昱安不是一樣思覺失調嗎?他也跟陳昱安一樣有策劃,並且法院也認定他在行為時是意識清晰的,
雖然不像陳昱安那樣是殺害直系血親所以罪刑更重,
但同樣的殺害幼齡女子也是引起社會輿論動盪,為甚麼是無期而不是死刑?
這個主要也跟被害者家屬也就是燈泡母有點關聯,
其實是燈泡母對於司法程序感到很不能接受,
在案發後第一次開偵查庭時只是問了燈泡母:「妳希望我們怎麼判這個案子?」
她感到莫名其妙,發生了甚麼事情都沒跟我說就問我想怎麼判?
有關案情的內容一律以偵查不公開回應,
後來還是燈泡母主動提出修復式司法嘗試了解狀況。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0419pol001/
並且燈泡母也不同於以往案件發生的被害人家屬的反應態度出現在媒體鏡頭前,
使得部份的社會人士也嘗試以另一種角度去看待那些「罪無可赦」的殺人犯。
另一方面也可以從律師與精神科醫生的交互詰問中發現,即使他們立場可能不一樣,
但都希望王能接受適當的「精神治療」,其實不難看出吳醫生算是給了法院下了戰帖一樣,
過去法院非常仰賴精神鑑定結果來下達判決,
吳醫生在此案則是把這個問題再丟回去了給法院自己解決,
也用了很多模稜兩可的回答,但事實上他說的都是精神疾病被告的真實現況。
特別是日本很在乎被告的再社會化、治療可能性,往往影響最後的判決結果,
而現在的矯正署對於精神治療這方面的做法實在是不怎麼好,很容易造成循環再犯的現象。
吳建昌醫生本身也是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的學生,也是鮮少的醫法雙修的專業人士。
先前李教授本來打算退休前有邀請吳醫生回到台大開榮退研討會時,我有去旁聽他的課程。
他論述的課程內容說真的恕我也非醫法相關人士,只聽得懂一點點而已。
但也提到了有關酒精、毒品 等物品使用下,陷入自身行為能力控制能力低下時,
刑19是否適用的探討,以及酒精、毒品在醫學上是偏向一種「成癮症」的有意思主題。
(李教授最後有總結,結論就是還是要負責,因為行為前是有自主能力判斷是否要使用這些會影響精神狀態的物品)
或者有複數自我意識的情況下犯罪要如何判刑,他還拿了很極端的雙頭連體嬰來當例子,
還有若非自我意識的情況下,又是誰在操縱這個個體類似哲學的深論探討。
(印象中是這樣,我可能沒有講的很精確,因為真的太深了)
我個人認為王景玉這個案子很值得有興趣的讀者去關注深思,
也對於社會未來的發展有很重要的影響。
先不提精障,在
日本某製藥公司就曾做過調查約每10人就有一人患有憂鬱症,
這與日本的高壓社會文化有很大的關聯性,
而
台灣在某些現實面的社會現象是跟日本很相似的,比方說繭居族、高齡化、失業率等等。
如果連日本這樣的已開發大國面對這樣的問題都很艱辛了,更不用說我們台灣。
我是不太清楚日本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觀點如何,
但在台灣我很明顯的能夠感受到普遍還是對精神疾病患者有很大的排斥性。
最後回到縱火
縱火這方面的案件不算是我擅長且接觸過的領域,
只知道他屬於
刑法公共危險罪可能罰到的範圍,其他的相關法條就不是很熟悉。
不過有一起縱火案最近才剛由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判處死刑定讞:
最高法院判翁仁賢死刑別無選擇?「有教化可能」時代的結束?https://udn.com/umedia/story/12755/3922224?from=udn-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我先簡單說明一下甚麼叫
自為判決,一般而言最高法院是
法律審,高等與地方法院是
事實審。
最高法院通常不會在事實上面再多探討甚麼,
而是處理案件上是否有引用法條的錯誤,看要不要駁回給下面的法院重新審查。
也就是說
最高法院幾乎沒甚麼在調查事實跟變更判決上的動作,
但自為判決就不是了,而是基於高等法院所陳述的事實重新探討來變更判決。最高法院很少做自為判決這件事情,就如同前面所說的,最高法院大多處理法律審。
而翁仁賢這個案子
為甚麼最高法院要拿這個很少用到的權力去幹這件事情?特別是翁仁賢的三哥翁仁君的部份,我另外再附上翁仁君與大哥翁仁焜開庭作證的新聞。
么子恨家人縱火害6命 哥哥慟:啃老族毀了我們家https://video.udn.com/news/701911
高等法院今傳翁的大哥翁仁焜、三哥翁仁君作證,
兄弟在法庭上數度吵起來,
翁仁君痛批「家有啃老族,家會變成最危險的地方」,
他弟弟燒死家人,
帶給台灣人「啃老族問題」的警訊。回到上方文章有提到判處死刑定讞翁仁賢的「
永山基準」,
依照文章的說法它有點像是反過來的「教化可能性」
先前我的文章有提到所謂的
「教化可能性」主要分成三個要點去省思。
1.矯治可能性
2.再社會化可能性
3.再犯可能性
只要被告在審酌這三項過後認為OK,那在量刑上自然就可能獲得減免。
而採用永山基準的理由我不清楚,但以翁仁賢這個案子來看坦白講這三項幾乎連摸都很難摸到邊。
畢竟他很明確的表示自己就算輪迴轉生也要繼續追殺親人,這就代表他不只沒有悔意外,
也有極強的再犯念頭,自然在矯治與再社會化上會面臨許多困難,
就變成了一個就算法院想給他活命的理由也很難找的情況。
至於永山基準或教化可能性到底哪個好,在這邊我不評論交給讀者自行判斷。
不過我要提翁仁賢的案子也有些挺有趣的地方,雖然翁仁賢對於媒體、法官、家人非常的挑釁,
感覺也完全沒在怕死刑,那麼他有精神疾病嗎?
沒有,他精神鑑定的結果就只有「自戀型人格特質」
也就是說跟鄭捷一樣,都擁有自戀型人格特質,甚麼是自戀型人格特質?
其實就是比較自我為中心與有強烈的自戀傾向,相對的不太會去考慮他人的感受。
但又非反社會人格,雖然有著自我為中心的相似的之處。
在某些精神科醫生的眼中可能會把這類人格分類為「人格障礙」,
但是也有一些醫生或心理師會認為
人格特質不屬於疾病,
甚至有些人認為人格特質有好就會有壞,我個人也支持這種說法
有趣的地方就在於翁仁賢在審判的過程中面對法官的一大堆問題都行使緘默權,
可是
唯獨一個問題他忍不住開口了:
燒死6親友 翁仁賢更一審微笑嗆法官出庭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E7%87%92%E6%AD%BB6%E8%A6%AA%E5%8F%8B+%E7%BF%81%E4%BB%81%E8%B3%A2%E6%9B%B4%E4%B8%80%E5%AF%A9%E5%BE%AE%E7%AC%91%E5%97%86%E6%B3%95%E5%AE%98%E5%87%BA%E5%BA%AD-DvP9pB
「為什麼要買
高明的殺手這本書?」
「麻煩讀點書好嗎?高明的殺手是法國有名的人寫的書,是科學書,麻煩看點書好不好,那是整套的,那是我存了好幾年的錢買的,你們的能力太差了。」
然而這是真的。
「高明的殺手」真的是法國昆蟲大師寫的自然科學書。
我想這就就是翁仁賢的自戀型人格特質促使他這樣做的。
但是到了媒體上就變成了:
「翁仁賢大膽囂張嗆法官」啦。
我看到這則報導時我是笑了出來,審判長不需要對所有書籍有所認識這我可以諒解,
但這跟
鄭捷帶有青眼白龍的新聞有甚麼不同?
以及 翁仁賢的辯護律師 王寶蒞 接手此案時也有這樣的新聞:
除夕夜燒死6親友!律師竟讚逆子「可愛」不該判死隨後被受害者家屬嗆,自然馬上公開道歉。
但換個方面去思考,社會上好像一直都是這樣,不能接受那些犯過罪的人也有「正常」的一面的樣子。
殊不知在犯罪前他們也是社會中的正常人,因為犯罪被這個社會矚目,
並且先入為主的認為是個惡人,並且永不得翻身,社會就是這麼定義「罪人」的。
死刑與否不管怎麼辯一定都有支持跟反對的人。
不過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是否可以嘗試著理性去思考一些從事件中顯露出的社會議題?
這樣會不會比善後還來得更積極一點?
當然我們不可能完全預防犯罪,我也認同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犯罪。
但如果社會上能夠在某些機能上加強,嘗試把犯罪與再犯率降低,
預防勝於治療,是不是就少了後續的這些問題?不然永遠都會有更多的「犯罪者」,
而且他們會越來越多,最後殺也殺不完,難到最後要搞到好像希特勒屠殺猶太人那樣嗎?
在希特勒的眼中猶太人就是低等族群,因為優生學的原故,講白一點就是歧視。
再同樣的回頭來看京都動畫縱火案吧,我覺得這都是一樣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