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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

作者:鴨子 (๑•ت•๑)│2019-01-19 04:22:23│巴幣:1,044│人氣:1710
「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

這句是出於士林地院的一個妨害名譽判決
大略可見此新聞

大意是人妻的丈夫外遇,人妻跑到小三工作場所
罵小三「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而被起訴公然侮辱

一審陳姓女法官以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等理由判人妻無罪
不過該判決書當時筆者一看,直接下評語「二審必翻

因為判決書中開頭用不小篇幅去解說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區別
然後下個結論「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而本案系爭妨害名譽言論,不要臉、賤人、幹你娘、肖查某
用屁股想也知是公然侮辱
根本沒必要去判決書作講解「這不是誹謗」
且不是誹謗和是否是公然侮辱一點關係都沒,他講了一堆不是誹謗的理由
卻突然跳出也不是公然侮辱的結論,根本就神來之筆

就如同筆者打你十拳,然後被起訴
法官先講解這不是妨害名譽(廢話),然後接下句「自然也不是傷害」
這案判決書上半部份就給我上面舉例的感覺...

然後下半就說明法官為何認為無罪的理由,這筆者直接貼判決書

縱有指稱告訴人「不要臉、賤人、幹你
    娘、肖查某」等語,此亦係被告就上開告訴人與其配偶通姦
    之事實為基礎所提出之主觀且與事實有關之意見或評論
    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其所為負面評價用語雖
    讓告訴人感到不快,但究非杜撰子虛烏有之事,或毫無意義
    的謾罵;且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
    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
    ,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
    」,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
    ,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滋生毀損、
    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這筆者不能茍同
上開罵人話語,法官認為不是以損害告訴人名譽為「唯一目的」
但照這邏輯,殺人也並非是以「要人死」為唯一目的
「人死」是達成某種目的的方法,舉例如滅口
滅口的目的在讓他永遠無法張口,施行方法是讓他掛掉
所以照這個邏輯,我並非是以要他死為唯一目的,是否要算我無罪?

其後是在說,如果讓一個人情緒激動時,仍限制他不能「粗口」
那個人就會另找其他宣洩手法,如毀損、傷害等犯行

可是照法官這邏輯,打人也該合理了
如果讓人氣到極點是仍不能打人
那人就會去找其他宣洩手法,如殺人放火

法官拿出更嚴重的可能犯行,去對比較低度的犯行
然後說被告施行較低度的犯行合理
正如筆者上面舉例,以揍人比殺人放火,自然揍人低點
是否在這一比下,揍人也該無罪?

筆者在「法理情還是情理法」一文中
即談論到情和理,是斟酌刑度的考量,但法卻不能因情理而變動

舉例,某甲毆打父母,長輩乙知情後去毆打某甲
於情理,長輩教訓晚輩是合乎情理,況且某甲做的事難被常人容忍
但於法來談,不是某甲有難被常人容忍的行為,你就能打他,這就叫私刑了
所以倘這案上法院,於法,法官必需判他傷害罪,

但於情於理,法官可酌減刑度,甚至最低可能到「有罪免罰」,但不可能判無罪
這時總不能用,不讓某乙宣洩,反而會造成某乙去殺某甲之可能,來判某乙無罪吧
所以在這案筆者看到一審判決後,就直言二審必翻,原因即在此

而事實上,這判決是102年的,在103年即被高院打臉改判有罪了
判的很輕,只罰金1000元。這也是如筆者上面所說考量情理酌減刑度的結果
ps.正常情況應該會判約10000至20000或拘役10至20日不等,
也就是這案一審若判有罪免罰,應該不致被打臉(檢察官未必會上訴)


為何會談到這陳年舊案呢

原因即為筆者於年底時看到份妨害名譽(加重誹謗)的不起訴書,
居然引了上述案件一審判決來作不起訴理由




剛看到時筆者還以為檢察官lag了
拿早已被翻掉的判決來用
別拐我沒追過此案阿
幫我買上屆世界杯冠軍運彩好嗎....

而此份不起訴引此判決意旨時未標明出處判決案號
可能會讓沒追過此案的人以為是檢察官自己的意見
可是,對筆者這種遇到奇奇怪怪判決就必追劇的人
一眼就看出這是哪案的判決書了

於是,見縫當然插針
在再議上大打了這點,截錄如下




之後呢,昨天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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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1 篇留言

餘弦
頭香

01-19 04:39

鴨子 (๑•ت•๑)
頭香沒按讚要判死01-19 04:43
乖乖
發回續查

01-19 05:41

鴨子 (๑•ت•๑)
乖乖當.....01-19 06:09
約瑟森林的一枚白伊
頭香

01-19 06:26

鴨子 (๑•ت•๑)
快去配眼鏡01-19 07:14
夜貓Nightcats
律師在法院辯論的時候會用舉例來增加自己的可信度ㄇ

01-19 08:36

賢者
\BL勝利/
難道檢察官當久了,邏輯也會死去?

01-19 09:25

Ctrl+Shift+W
看到內文我不禁想起這張圖...
https://i.imgur.com/ur8bVd1.jpg

01-19 11:33

天羽
那個法官根本沒學好
頂多有罪輕判,不可能無罪的

學到了一課,感謝

01-19 13:08

小丑
我一直以為BL大會認為法官不會判錯,畢竟根據之前看過您發表的文章,我以為您主張法官都是非常懂法的,強調有恐龍法官的,都是不懂法也無心學習的。話說,有此反例,我要怎麼知道法官還是檢察官引述錯誤呢?難道非得要把判決書找出來看,然後,再為了查明這判決書的正確性,再把過去所有相關的判決書再翻出來看?

01-19 18:02

鴨子 (๑•ت•๑)
這問題和你要怎知記程車有沒繞路一樣01-20 15:39
貓吉他
我覺得他的重點在於,那些辱罵是對『客觀事實』的陳述,而非莫須有的『污辱』。以法官,而且是同是女性(還有可能是已踏入婚姻者)的同理心理解,小三是介入他人婚姻關係的第三者,以女性來說,會當小三=家教不良。(這只是總結,所以罵不要臉也是事實...)。會當小三的原因很多,不過賤人在舊時的確是專門罵女性的,說她地位低下、品格卑劣。而婚姻中低於元配的,就是妾啦、通房丫頭等等,地位的確低於元配。而O你娘在文化意義上,就是當你爹,代替你爹教訓你的意思。不過,唯二的問題是小三她媽同意嗎?還有她們要怎麼O而已...

至於『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口,反而另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大概是指...例如偶爾影片上會出現的什麼元配當眾毆打小三之類的...東西...[e8]

01-20 00:13

絢華
計程車有沒有繞路那個比喻真是妙哉
不親身了解路要怎麼走,自然很容易吃虧

01-25 11:22

真不是蓋的!?
學了一課 GP奉上

01-28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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