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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的失敗,所因為何?

作者:塞奧提亞│2018-11-30 04:48:16│巴幣:34│人氣:463
以同養苗,基本上就已經概括了這婚姻平權的結果。

這幾年的社會運動有個很普遍的現象,那就是其運動領導人往往獲得個人上的成功,但其所領導的運動卻幾乎都失敗告終。

顯然,領導社會運動或當其代言人,往往政治尋租中最為有效和最快速能夠壯大自己的方式。因此,才會成為顯學。

那這次的婚姻平權運動為何會遭遇此種窘境呢?
個人有分析出大致三點來

首先是目標困難度的說明與設立

這點就以公投結果來做點馬後炮。

第一,贊成票數約為300多萬,大致上是台灣人口約占2~3成之間。所以要過半的話,勢必要說服一倍以上的人,這人數上就有不少的難度。尤其,保守派一直是一個穩定的社會中佔大多數的部分,進步或所謂先進的思潮也是先從少數人開始發起,隨著時間慢慢地感染。此其一。

第二,觀察一下挺婚姻平權的論述方向是以人權等道德價值觀,因此,這說服的難度上有添加了不少。為何?因為,這不是簡單的利益之辯,而是改變和說服人們內心中的想法,這難度上又增添了不少。畢竟要改變一個人的想法,或是價值觀不只需要耐心更要熱情,有時要說服的技巧上已經不是你有沒有理,而是說服者方所展現的態度和熱情,動之以情讓其放下成見與敵意,這樣的說服技巧上其實也增加了不少難度。甚至可以說,這已經是強力銷售員所必備的特質,因此,如果要通過495萬的門檻,勢必需要50萬人以上的強力銷售員大軍。

第三,因為處在弱勢的一方,在戰略上應避免多闢戰場和無謂的戰鬥。所謂,集中力量單點擊破。所以,真正要對抗的只有反同這一明顯的對手。然而,與東奧正名攜手和開始公開反對其他議題就注定了悲劇的結局。試問,反核食 以核養綠及反空汙跟婚姻平權之間有什麼關聯? 如果公開反對這些毫不相干的議題,不就讓這些議題的支持者也跟著來反對婚姻平權呢? 那反問,支持以核養綠的人中,難道不也有支持婚姻平權的人嗎? 如果有,那為何要逼人做選擇呢?再者,東奧正名的問題就更明顯,爭議性和立場性十足,大概是此次公投最麻煩的議題。如果真是為了婚姻平權,為何要把這兩者掛勾畫上等號? 支持婚姻平權但不支持東奧正名會有這樣的人嗎? 也會有,那這樣就要把他們趕走嗎? 說實話,兵力本已不足且敵強我弱的情勢下,這樣到處放火開戰場,矗立敵人趕走潛在盟友,這樣子要贏也只是天方夜譚罷!

接著,就是公投命名的問題。

把婚姻平權納入民法。原本想說,這應該要納入憲法才對,納入憲法第二章有關人民權利的部分,如此才能使得婚姻平權或同志在法律上的保障更為全面。但是,公投對憲法只有複決案也就是說,立法院必須提出修憲,而修憲之後的成果再交由公民投票來表決與否。
因此,就剩立專法或者修改民法兩條路。
首先必須要說,民法的本質是處理私人之間的糾紛和私有財產間劃分的糾紛做準則。簡單來說,可以想成是解決人與人之間發生錢(或者利益)的問題時,所採取的解決依據。
所以說,如果要在民法中談婚姻平權或同志婚姻或者非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就不是道德上或者價值觀上的問題。

以現行的婚姻來說,這本身是一種契約的存在。而婚姻所產生的東西就非常廣泛,包括離婚後財產分配,子女的撫養權和雙方家屬的繼承權等等,如果改變了一男一女的婚姻定義,那兩男或兩女的婚姻契約下這些產權的歸屬該如何判定?
就以目前撫養權來說,一男一女的婚姻下,子女撫養權通常在女方這邊較為佔優勢,可從過往的判例中能得到證實。因為,目前不少女方在婚後通常擔任家庭主婦一職,與子女在情感上較親且經濟上較為弱勢。因此,不管是分財產還是撫養權通常都比較讓女方有些優勢可以來彌補在社會情勢中的劣勢,也讓這些人得到了保障。
那如果打破了,這些就通通要修改。
比方說,兩個男性結婚之後離婚的話,那財產的分配和子女的撫養權該如何劃分? 劃分和分配的依據是要一半一半呢?還是? 這就造成許多爭議,免不了官司就會變成更久。這有違民法支初衷,民法本意就避免政府過度介入私人之間的糾紛,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因此,很多官司最後就變成了到調解委員會去協調,不然就是雙方彼此依據法院所判決的大方向,私底下在喬伊些小細節。
當連大方向的依據都變得爭議十足時,發生糾紛時所要解決的代價是必要更多,花更多時間在官司上,不僅浪費時間 精神 金錢及司法資源,不然就乾脆私底下解決吧!( 如果是如此那幹嘛要修民法呢?)
再來,如果是兩男或兩女結婚,對於誰是屬於比較像傳統父親上的角色,誰又是職責在傳統母親上的角色就又更為撲朔迷離。
法不論心,不誅心。
法律沒辦法為人的心裡在想什麼做出判決,像這同志問題也是如此,如果兩人都在法庭上宣稱自己是扮演母親的角色,都想要擁有母親這角色在民法上的優勢,那如何協調?如何判別誰才是母親?或者母親的角色哪個更重? 想來就頭痛。

因此,才會有提專法的聲音和方向出來。況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在很多時刻如有和傳統婚姻下相衝突的事項時,反而會優先選擇特別法中的條文來當判決依據。
如果,還是真的要修民法,那就必須在修改同時提出一套方法能讓原本這些以傳統婚姻制度規則下解決糾紛或受益群眾一個補償或是合理的方案出來。
畢竟,這損害了他們權益也就是使他們利益或者是錢有所損失,這可不是開玩笑的啊!

所以說,當沒有提出配套方向時就提出修民法,只會逼得這些傳統婚姻制度下的人站到對立面去,也許理念上是認同你們,可當損害其利益時他們就會停下來,好好衡量一番。
至於說歧視不歧視,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而這屬於比較高層次的情操和道德觀,就完全不是屬於法律面該解決的問題。(應從憲法著手才是,讓中華民國之國民應不分自我性別認同使其平等......)
法律,就是解決非常現實的事物,不是拿來實現理想國的工具。上一個藉由法律來實現道德理想國的傢伙,好像是在1792年的法國的某位政治人物所提倡和執行的。可以參考一下此人最後的下場是如何?

話說回來,婚姻平權雖然失敗,可其領導人卻當選了議員,這還真是.......讓自己成為議題的代言人增加曝光度,讓婚姻平權與自己的名子畫上等號,因此,只要有參與婚姻平權就會知道這人,認同這人。在這300多萬的票數中,只要有百分之一是因為這投給這傢伙,這傢伙就能當選議員了。

所謂,內行的看布底,外行的跟人買,就是如此之複雜和奧妙的關係。

總之革命剩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兩年後再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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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9 篇留言

橘みかん
錯字我就不抓了XD
雖說應用憲法,但首先憲法其實大多百姓都不了解,那種東西可能讀法律的才會有一定的知識。
再者民眾心裡大多還是有一道牆(所謂道德與傳統),就算用憲法綁住了它,依然還是會出現反彈。待到出現了抗議聲浪,議員立委什麼的在台上吵一吵,最後還是再修憲修掉。

11-30 05:32

塞奧提亞
如果修憲通過就代表民意有一定基礎做靠山,至少也要達到修憲聯署通過的門檻,如果連這都沒辦法,那就代表其民意基礎的薄弱11-30 18:55
Rei
修憲很難的,不太可能吵一吵就修吧

11-30 11:22

塞奧提亞
如果憲法通過並明文確定其權利,以下的民法或刑法等才有真正可操作之空間11-30 18:58
神羅天真
婚姻平權基本上就已經是概括在第二二條裡面了,我是覺得不需要到修憲的地步,再來要修憲是極難的就算以現在民進黨在立院的優勢都很難過第一關了

11-30 15:28

塞奧提亞
婚姻平權有明文寫在憲法裡?法律奇才嗎?還是我看得憲法跟你的憲法不同?如果有,那為何反同公投能過啊?這不是很奇怪嗎?11-30 19:02
廢柴作家愛鯊客
認同您的觀點,多數同志認為,不修民法就是歧視、立專法也是歧視,搞到最後別說修法,連專法也沒得立了,網路上大多數聲音都是支持同志婚姻,反對廢死,一旦有人提反面意見,就會被說是歧視,甚至被貶低智商,最後得到的只有人身攻擊,這樣真的算是一個擁有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嗎?根本就是一種變相的網路霸凌而已。

11-30 17:03

塞奧提亞
這議題本身早就不是歧視不歧視的問題,如果婚姻是人權,那像我這種不婚族是不是比同志更可悲了?婚姻是一種契約來明確規範雙方產權的劃分。因此,有生命保障和私有財產保障後才是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如果這都不能辦到那連對岸都不如。11-30 19:08
神羅天真
我是說概括人權沒有說是明定出來的,然後我看了一下釋憲文像你抱歉一下,是觸犯22的婚姻自由和第七平等權

11-30 19:28

塞奧提亞
是大法官釋憲文748號,這個釋憲文目前被反同的告上違憲會不會被撤掉還未知且判決意見書中大法官也分成兩派,最後其判決書之結論只說要立法機關應在兩年內立法,但沒要求是何種形式,因此就代表立專法也好,修民法也好。是這樣的,判決書很長,後面還有意見書,此為真相所在。如果婚姻自由為真,為何民法規定的一男一女婚姻沒有違憲而失效?11-30 20:33
~Joker~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參司法院釋字748號),所以民法是有違憲的。之所以未宣布失效,有可能是大法官考量法安定性,且本案屬於保護不足,所以才未宣布失效。
從釋憲文來看,婚姻自由是屬於憲法22條非列舉基本權之一,也是基本權之一種。
我也是不婚族,所謂基本權保障,是保障你的基本權行使,不婚只是不行使你的基本權,不代表你沒有這個基本權。
釋憲文本身是否有違憲的可能,可以討論,但就本案來說,應無違憲之虞,而且現行制度而言,是不會有撤銷釋憲文的管道,最多新的釋憲文變更舊的見解。
一點看法,有錯請多包涵。

11-30 21:29

塞奧提亞
未宣佈失效,是判決內把這交給立法權處理,文中說明,此事茲重大,涉及社會價值觀與文化,應透過民主程序和審義討論在行決定。簡單來說,如果真正確立此權利,則反同公投之一的在民法中排除同性婚姻之提案,中選會應以其違憲之由退回才是。11-30 21:42
~Joker~
是否失效,和此部分交與誰處理,是兩回事,兩者並非劃上等號,從理由書可以看的出來: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其實問題就在於中選會,對公投提案有無審查權。

另外有兩篇文章可以做為參考
https://medium.com/@chengyi74/%E4%BE%9D%E6%93%9A-%E9%81%95%E6%86%B2-%E5%85%AC%E6%8A%95%E6%A1%88%E4%BD%9C%E6%88%90%E7%9A%84%E6%B3%95%E5%BE%8B%E4%BB%8D%E8%88%8A%E6%98%AF%E9%81%95%E6%86%B2-70f5c3807342?fbclid=IwAR2q8TpLVMmkYi3OB40MZV1ExYpzih1BQsbLqvi-1eZWQ2Dgnr-fp23lP2o


https://medium.com/@kwchen/%E5%A4%A7%E6%B3%95%E5%AE%98%E9%87%8B%E6%86%B2%E8%88%87%E5%85%AC%E6%8A%95%E6%95%88%E5%8A%9B%E7%9A%84%E5%9F%BA%E7%A4%8E%E4%BB%8B%E7%B4%B9-%E4%B8%8A-9f43b087ba3?fbclid=IwAR1VYQ9gbq1ONPQfacghX30iqC4Rd34wOa_glAJ8UsW5xYu2ALxEd8C16dE

11-30 21:49

塞奧提亞
是有關係的,因其牽涉到行政權和立法權,司法權在這點上無法做出裁決始而由轉由立法先行之意,因為這牽涉到了五院權力範圍和劃分,因此,這釋憲文才會顯得保留。至於中選會……實在是不想討論這個亂七八糟的機構。11-30 21:58
塞奧提亞
當然,我的觀點還是明文規定好,有法源依據後就比較可免於這些紛擾。11-30 22:01
塞奧提亞
法官黃虹霞在部份不同意見書期待正反雙方能夠互相理解。希望反方能夠理解婚姻制度會隨時變化,接納同志,並儘可能給予同等之祝福。也希望正方理解法律制定的本旨是用作「規範」,而非僅有保障,觀念改變需要時間,而不只是修改法律。她認為法律對互相扶持的兩人關係應要保障,但憲法對「婚姻」並無明確定義,此事又攸關整體國家的制度,不應貿然修改,故不同意此案對「婚姻自由」的解釋[89]。 此為其意見書之一,代表法界或其他大法官對此釋憲文仍有不同意見。11-30 22:14
~Joker~
因為大法官會議,通常是對於抽象規範為解釋,所以當然最後通常都是立法者回應釋憲解釋;但在特殊情況下司法權會直接介入,如725;若指摘對象為行政權,則可能會由行政權回應。總而言之,是否失效,是由違憲審查基準判斷;由哪個機關回應,則要看系爭法規權限機關為何。
本案特別之處,在於他不只說明系爭法規是否違憲,他還多說了,"立法權針對本爭議的權限空間"為何。
本案的確有不同意見書,不過可惜的是,不同意見書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我的看法是,在法律層面上,同婚方,佔盡優勢,可惜在政治操作上,一敗塗地。

11-30 22:59

塞奧提亞
與其說政治上,不如說,這議題被某些人當作自己政治前途的犧牲品11-30 23:35
銀魂賽高
拜託現在都什麼時代了,還是先拚經濟吧,以前台灣可是四小龍之首,現在不僅被南韓壓著打,大家還都要領22k,因此促進經濟成長還是最重要的

12-12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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