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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之整理和略說

作者:神羅天真│2018-11-09 23:40:52│巴幣:22│人氣:190
前言:
本人是一個正在讀財經法律系的小大一,由於想把目前的一點所學給整理一下順便給大家了解一下刑總是甚麼東西吧,因此特作此篇不過由於是個人整理所以可能會有錯誤和支離破碎感先給大家打個預防措施吧。對了如果要問我為甚麼不一定答得出來

    一、刑法目的
  一開始就先說說刑法它的目的是甚麼好了,刑法的目的是為了處罰犯罪保護法益,相信大家應該不了解甚麼法益吧?所謂的法益就是行為社會性以及與人和平共生的規則

二、處罰犯罪的法律依據
  處罰犯罪又是甚麼呢?簡單講就是犯法了,在這裡所指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狹義的法律是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法律。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問說那為甚麼國家可以用法律來限制與懲罰我們呢?在原則上是為了保護憲法第七到第二十二條之基本人權(註一)依照憲法第二十三條(註二)所設立的法律來限制與懲罰國民。

三、法位階
  說到這裡就先說說法位階這個東西好了,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在高中看過那張三角形的圖吧?如果沒有下次再補,那張圖就是法位階這圖說出了一些道理就是所有的法律以及命令都不能牴觸憲法而且命令以及條例則不能牴觸法律

四、刑法的基本原則
  再來再說說關於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第一個是罪刑法定原則這個最重要的東西,這個原則的意思就是行為時有法律規定的犯罪才能依法處理,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路上殺人了,但是當時沒有殺人罪這個罪名,那麼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就是不能對他進行審判更別說判刑了。現在一定有人會問說如果之後訂了殺人罪能不能回來處罰?先說答案是NO,至於為甚麼就牽扯到了罪刑法定原則下的四個派生原則,分別是罪責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禁止類推適用、以及禁止習慣法

五、罪刑主義之四個派生原則

1.罪責原則
  所謂的罪責原則用最簡單的一句話來表示即可就是「無罪責即無處罰」。如果硬要解釋的話就是法律沒有說no前整個司法機構是不能對他上下其手的。

2.禁止溯及既往原則
  要說的很長我是做不到那我只能簡單講,再前提同一個犯罪時,法律規定前的犯罪不能罰,法律規定後的犯罪可以罰,但是不能找規定前的犯罪者麻煩。舉例來說:在還沒有不戴安全帽就被罰的法律前你可以不用戴安全帽到處跑,但是法律訂下說不戴安全帽就罰後你被抓到就會被罰但是不會有人在法律定下之後因為以前法律訂下前沒戴安全帽就被罰。不過,偶爾可以例外的情形就是新訂下的法律如果對犯罪者較有利就可以溯及既往,但這牽扯到更多東西之後再說吧。

3.禁止類推適用
  簡而言之,司法機關只能依據立法機關經過立法程序而明定之法條判定罪行,不得比附援引近似之條文科罪論刑,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範圍或加重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舉個例:偷錢和偷電雖然都是差不多但是不能都用偷竊罪處罰。這樣說一定很多人黑人問號但這就要問問刑法她寫下的定義了。

4.禁止習慣法
  不管是任何犯罪都應該以明文規定的法律作為法源依據,不能用習慣法當作法源。所謂的習慣法是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反覆慣行且具有法之確信的無形規範。
ex:之前的洗門風或三妻四妾。

後記:

  就先說明這些好了之後更深的東西就之後再說。我應該會不定期更新就是了,如果有任何的錯誤或感想及問題可以在下面留言,我們一起討論而且我會盡量回答以及修正。對了說說根據我的老師說現在司法界幾乎是留德派居多的就是了   ps:經濟和民法大爆炸了

註一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9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19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註二)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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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共 1 篇留言

牛肉麵
選修法律,覺得痛苦= =

11-10 05:57

神羅天真
主修法律,一臉矇逼11-10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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